(十一)现金流量表披露问题
1.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范围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将为取得1年期银行贷款质押的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被冻结的银行存款等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
2.现金流量表列报分类不准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现金流量表中的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年报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对现金流量分类不正确的情况较为常见:个别公司将非同一控制下并购子公司支付的对价或收到标的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款,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列报;个别公司将收到之前预付购买设备款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而非投资活动现金流。此外,个别公司将收到的新三板挂牌补助和支付的新三板挂牌费用,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由于新三板挂牌并不涉及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的变化,也未购建形成长期资产,企业应将此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列示。
3.现金流量表总额/净额列报不正确
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除客户代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外,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列报。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其发生的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往来款、保证金、理财产品等不符合净额列报的现金流量按收支净额予以列示。
(十二)其他信息披露问题
除上述提及的信息披露问题外,另有部分上市公司存在会计估计变更信息披露不充分、财务报告文字表述或附注列示存在简单错误等问题。
1.会计估计变更披露不充分
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估计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会计 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披露相关事实和原因。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仅披露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在会计估计变更,没有按照准则要求披 露变更的内容和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等信息。
2.其他财务信息披露不完整或列报不准确
年 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存在以下财务信息披露不完整的问题:未披露所得税调节表;对于当期发生金额重大的债务重组收益未披露任何信息;对于因背书或贴现 终止确认的未到期应收票据,未披露与金融资产转移相关的信息。部分上市公司未正确区分流动与非流动资产或负债,如未根据递延收益预计转入利润表的时间划分 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错将一年以内的长期待摊费用划分为其他流动资产,错将预付长期资产款作为流动资产列示。
3.简单错误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中存在文字表述有误、前后信息矛盾、报表项目与附注信息勾稽关系不正确、报表项目串行、涉及金额的项目数字正负号相反等简单错误。
二、内控与年报审计问题
(一)内控信息披露问题
目前,主板上市公司已全面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于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近年来也在深交所规则层面加强了内控信息披露和相关鉴证要求。上市公司总体上能遵循相关内控信息披露要求,但仍存在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披露不规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结论不适当、缺陷和整改措施信息描述不充分、内控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1.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评价范围披露不规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21号文”)要求,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应当披露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并 对评价范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形成明确结论。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未披露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等事项,个别上市公司披露纳入 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过低但未作进一步说明。
(2)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恰当性存疑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已经达到其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的缺陷,但未予以披露,且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例如,某上市公司披露2017 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公司当期财务情况由原来的预计盈利转为亏损,其业绩修正的主要原因为财务核算不规范、根据审计机构初步审计结果进行更正。公司认定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标准之一为注册会计师发现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财务报告重大错报,而在根据会计师初审结果更正本期业绩快报的情况下,公 司仍然认为其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恰当性存疑。另有个别上市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带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段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而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结论却为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恰当性存疑。此外,个别上市公司本期对已披露年度报告 进行了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后重新披露年报,且该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包括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公司对已披露年 报进行重大差错更正,却未根据厘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修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结论,不符合相关规定。
(3)内部控制缺陷和整改措施描述不恰当
21 号文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披露报告期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结果及缺陷的性质、影响、整改情况等内容。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 缺陷的描述仅限于上市公司发生的相关事项本身,未恰当分析缺陷的类型、产生原因、拟采取的具体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预计完成时间等信息。例如,某上市公 司多起担保、对外财务资助均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公司认定前述事件属于报告期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但未披露该事项的产生原因,相关缺 陷整改情况及措施也仅简单披露为“今后加强内部控制执行,确保公司治理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要求”,内部控制缺陷描述和整改措施描述均流于表面。
2.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披露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以提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注意相关风险。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强调事项段中进行披露。个别审计机构对于发现的上市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仅披露缺陷的内容、未说明该缺陷事项对控制目标的影响,披露不规范。此外,个别审计机构在被审计单位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情况下仍披露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