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人产品市场方面,政府不应该直接进入市场以一个竞争者进行生产,而应该采取间接的方式,通过法律服务和信贷服务和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这三个方式进行“生产”,而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也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承担责任进行生产(交通基础设施,港口,机场等),另一种是以“政府向私人采购的方式从私人部门进行生产。
在一定程度上,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私有企业的行为和公共利益是不一致的。这一观点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成为一种信条,尤其体现在重工业,金融,运输等行业。传统的社会主义者认为如果对于这些企业进行国有化,那么它们的行为就符合公共利益。但是政府在向其雇员提供充足的激励方面存在着困难。这种困难抑制了工人的效率,而且挫伤了他们为国家利益工作的积极性。
而且,目标的不明确为管理者追逐自身利益而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公共部门的管理者通常会认为,自己收入不高不是因为缺乏效率,没有能力而私人企业是不会出现这种问题的。他们的动机最主要的就是利润。
一个大股东和股东集团对于确保一个大企业的有效运营是很重要的,另外,一些人出于经济的考虑也关注着企业的良性运转,而在公共部门中没有相应的人基于经济上的动因而确保企业得以良好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