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笔记之:“程序公正”与司法公正 作者:田成杰
“程序公正”胜于实质公正,这是个退而求其次的选择,不是最好的,却是可以把握的。
重实质还是重程序?重结果还是重流程?对于崇尚“理大于法”的中国社会而言,这个命题的结论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但在严谨的英国人看来,却又有着不同的解释——这是两种观念的反映。下面这段文字摘自作者陈绪刚为《法律的训诫》一书所作的评论《司法公正:社会公正的种子》一文,也许会让我们对此有更深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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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最主要关心的就是“程序公正”,或者说,司法制度存在的根本价值就在于其包含和坚持程序公正的思想原则。试想想,一个歹徒在光天化日之下杀人或者抢劫,我们为什么不允许警察或路人当场把他打死(除非持凶反抗)或者痛揍一顿,而非要经过一道司法审判程序来惩罚他不可?照理说,当场打死他或痛揍他一顿都是他应得的惩罚,这符合“实质公正”(结果公正)。然而,维系一个文明社会的秩序和稳定需要有更经得起推敲的准则。人们不用多想就能理解到:许多事情并不像光天化日下的杀人抢劫那样一望可知,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都是偷偷摸摸地进行的。这的确给达到实质公正出了个不小的难题。在丹宁法官所处的司法传统中,人们绝不肯牺牲程序公正来迁就实质公正。丹尼法官的书中就讲了不少这样的案例故事:法官违反了基本的司法程序公正原则,哪怕只是一个小小的程序公正要求,其判决都会被推翻,而不论其审判结果是否正确。其中,甚至有一位好事的法官只是因为喋喋不休问了太多的问题,双方都认为没有得到公正审理,一同上诉了。最终这个案子推翻重审,这位法官也为此丢了职。这种“将公正进行到底”的精神在我们这里的确太难以理解了。①我们的司法目标主要还是冲着实质公正去的;法官不判错案,检察官孜孜以求永世翻不了的铁案。至于是否程序公正,不知有意还是无意,经常会被或多或少地忽略掉了。这样,刑讯逼供、诱供等完全为文明法治社会所诟病的“毒瘤”现象,在我们这里时有耳闻。②
程序公正原则本身并没有什么难以弄清的玄秘之处,或者不切实际、难以施行的东西。相反,它所体现的一些道理、常识十分简单明了。在丹宁法官所在的普通法传统中,比如,有这么一条:“任何人不得充当涉及自己事务的法官”。这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回避原则,它还意味着,一个人不能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法官不能介入争议太多,变成争议本身的一部分。有关法官偏袒,丹宁法官所处的司法传统认为,不是一定要找到法官偏袒的真凭实据(那玩意太难找了!),只要正直的人存有法官可能偏袒的疑虑,法官的公正形象即遭到了破坏,法官就应该回避,这样的判决也应当推翻重审。按丹宁法官的说法,“公正必须来自信任:而当正直的人认为‘法官偏袒’时,信任即遭到破坏”。这种彻底的程序公正的原则同时也意味着,我们社会中时下流行的法官对机关、企业和个人“送法律上门”,在他们那里也同样会引起很大的疑惑。③
评注:
①程序并非目的,但目的(实质)往往却是不能把握的,所以,为了追求“结果”公正,就必须通过“程序”公正这一途径!这是个退而求其次的选择,不是最好的,却是可操作的。相比而言,追求“终极公正”——目标、理想、主义、思想等也是如此——可能没有错,却往往会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执之中。相比英国,以天子和公理自居的皇帝们之所以数千年都未能把中国打造成一个公正、法治的社会,这种“大而化之”的观念也是罪魁之一。
云是美丽的,却只能用来冥想,不能当饭吃。追求大而虚幻的目标,从更广义讲更应是一种宗教行为,如果用在社会实践中,还往往会成为别有用心者操控大众的工具——主义、正义、真理,都曾经担当过这类的角色。
有个这样的段子:你和他讲法律,他和你讲政治;你和他讲政治,他和你讲民心;你和他讲民心,他和你耍流氓;你和他耍流氓,他和你讲法律。这应该也算这种现象的一种反映吧!?
②“没有人能真正知道事实,我们只是把我们见到的加以解释而称之为事实!”这句话和这篇文章放在一起就更能说明问题了。“我们的司法目标主要还是冲着实质公正去的”,可“实质”往往具有先入为主的特性,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人们一旦认定一个“实质”,就会有意无意地通过各种方式去验证它,证明它的正确性——甚至为了“实质”而掩盖真相、编织谎言、不惜手段,越是专制和威权主义盛行的社会,这种现象会越普遍。
那么,我们的“胜王败寇”“黑白猫论”是不是也是这种类型的呢?
③政府主导经济、国进民退、国企政府化、教育行政化……应该说,这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现象在中国却呈越演越烈之势,而“送XX上门”、“政策牺牲法律”等现象更是我们的ZF所提倡的,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退步。
(www.earm.cn/田成杰 2010-2-27整理,2018-8-17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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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训诫》,[英]丹宁勋爵/著,刘庸安、杨百揆、丁健/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