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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2
美国强生公司与广东佛山圣芳公司的“采乐”商标纠纷案,经历11年诉讼终于画上句号。    记者从日前举行的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上获悉,最高法院已于11月对“采乐”商标争议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强生公司提出的佛山圣芳公司商标侵权行为。
    这起诉讼追索到10多年前。1992年,强生在中国注册“采乐”商标时,用手写体写下了采乐的繁体字提交给商标局,次年强生的“采乐”(繁体)被核准注册时,核定使用范围为第5类“人用局部抗菌剂”。1997年,佛山圣芳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采乐caile”商标,次年“采乐caile”商标获核准,商标分类属于“化妆品”类,产品范围主要为洗发香波、护发素、洗面奶、牙膏等。
    两公司围绕“采乐”品牌进行了多轮争夺战。其中,1998年至2002年,强生公司三次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提出撤销圣芳“采乐”的申请。前两次圣方公司被支持,但国家工商总局于2005年裁定圣芳“采乐”商标构成对强生“采乐”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予以撤销。
    此后,圣芳公司不服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裁定,分别向北京市中院和高院提起诉讼,两院判决维持了工商部门裁定。2008年5月,圣芳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获得支持,取得“采乐”品牌。




作者:区瑜 来源:《上海证券报》200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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