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verrun 发表于 2010-1-2 01:04 
29# ruoyan 
坦白讲我不了解效用论的逻辑体系,所以首先感谢ruoyan清晰明了的概括。(ruoyan的介绍我会收藏的。)
对ruoyan所讲的共识,完全同意。
关于效用论的目标性问题我不敢妄断,但是确实怀疑,所以想就此请教两个疑问:
1)效用论如何从个体分析转换到群体分析的?——劳动价值论比较容易进行这一转换,因为劳动可以加和。而且群体之间可以进行劳动的交换,企业之间可以进行劳动的交换,经济部门之间也可以进行劳动的交换。用劳动的交换来解释经济群体间的价值交换看来比边际效用更容易。
2)效用论有没有提出经济管理的目标?——经济学家是有立场的,立场体现为经济理论的目标函数。马克思的立场是被剥削者的福利,所以他要求消除剥削,并认为这可以释放生产力,让社会总产出最大化。也许这不是一个完美的目标函数,而且实现这个目标的方法也许也未必完美,但是他有明确的目标。效用论对社会经济的目标函数是什么?效用论的立场又是什么?
关于利己,同意你的观点。
说说三个质疑。
第一,交换根据的通约性。我个人认为劳动和占有是交换发生的两个根据。效用论所言稀缺性,要通过占有,才会对交换发生作用。通过占有,甚至可以令本不稀缺的东西变得稀缺,例如水源。所以稀缺并非交换发生的根据。而在劳动和占有这两个根据之中,劳动是更根本的根据,因为劳动的交换将贯穿于人类社会的所有组织形式。
第二,不含劳动的商品的问题。我认为完全不含劳动的商品并不存在。但是确有这种情况:花费少量劳动甚至极少量劳动,达成占有,从而使获得的交换价值极大得大于所付出的劳动量。用社会一般劳动时间来解释这种情况确实有些牵强,它更大程度上是由占有而导致的。但是不论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下,大多数人都是这种情况的受害者,都会反对这种情况。所以不应该因为这种情况的存在就否认劳动在交换中扮演着根本根据的角色。如果将这种情况视为合理,岂不就是维护特权占有引发的特权吗?任何理论恐怕都不宜以特殊情况作为自己的依据。
第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格变动的相关性问题。这个问题的确存在,价格偏离价值的情况经常发生,而且经常长期发生。(这与占有权很有关系)。所以我觉得,劳动价值论与其说是一个解释经济现象的理论,不如说是一个解释经济组织形式的缘由的理论。马克思已经说过,“价值是一种社会关系”。要解释经济现象,还是需要借助市场分析的方法,包括效用分析(例如消费心理分析)。进一步,劳动价值论的应用,与其说是用来解释经济现象,不如说是用来作我们设计社会制度的依据。
关于边际效用的通约性。我想质疑的是,企业之间和社会部门之间也存在交换,他们如何达成边际效用的通约?
对于ruoyan讲的“纯粹资本主义(不是改良的资本主义)的问题在于‘正义’的缺失。”我不同意。西方已经有大量的关于“市场失效”的论述。这些市场失效,是资本主义制度无法解决的。在资本主义的纯市场体制下,“正义”是必然缺失的。资本主义加入“正义”也不会成为好的资本主义。目前资本主义国家的解决办法主要是“转移支付”,包括社会保障、慈善捐助等。这都是事后补救,是一个低效率的、容易发生新的不正义方法。资产阶级先夺取再施舍难道就算是正义了么?为什么不直接在分配时就“正义”一些?西方国家除了转移支付,还有其他一些限制剥削的方法,例如反垄断、工资标准等。这些方法就已经超出了转移支付的范围,而从根源上削弱了剥削者的剥削能力,这些是执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必须借鉴的。
最后,我赞同你所说的“理论上不要把焦点集中在经济行为中是否要坚持个人利益的问题上”。
首先,我想说明,我所说的效用理论是以边际效用学派为基本内容的效用理论。不包括自帕累托和希克斯以后的所谓序数效用理论,我个人认为古典的边际效用学派理论有需要挖掘和发扬的地方。但是已有的边际效用学派有很多不足,对于交换价格的解释不彻底,对此我看到晏智杰教授有过分析。按我理解,到马歇尔,就对边际效用与价格做了正相关的假定,略去了从边际效用到价格的推导;以后价格在西方非马克思经济学派,包括新古典的序数效用学派中,都当作一种外生变量引入,不再对价格的成因做出分析。象张五常所说,他们认为什么决定价格不如价格决定什么重要。这样的分析,等于中断了个体效用分析到群体效用分析的中间环节,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我个人分析认为,个体的效用可以通过物品在不同人之间的交换相互连接起来,这种交换不是我的效用与你的效用的交换,而是通过物品的交换达到各自所有的不同物品的效用的交换,我出让一个物品等于出让一份效用,获得另一个物品等于获得一份效用;出让和获得当在边际上相等时,交换停止。每一个交换者都以这个目标参与交换,当他们在某个交易量上都同时使自己的目标得到满足,则交易成立,两个不同品种的交易量成立,这两个交易量的比,就是交易价格。这样,就完成了个体效用到群体交换的过渡。至于更进一步的竞争,分工,生产,群体之间的交换,我认为都是这个基本形式的复杂化,并不与这个基本型相排斥。
关于社会立场,我以为作为理论研究者,立场要以理论结论为根据或直接以某个先验的原则为依据,而不能我是哪个阶层的人就站在什么阶层的立场,那是利益驱动的立场取向方式,不是理论研究者的取向方式。马克思的立场是以其剩余价值理论为依据的,他本人并不属于工人阶级,可是如果他这个理论有问题呢?
关于经济管理目标问题,我理解是否是要以效用的语言描述社会经济管理的目标?我以为只靠效用理论得不到这个目标函数。我现在认为,一个好的社会的目标只有一个——共同富裕,但这个目标如果是一个函数值,则变量不仅仅是个体的效用,即便这些效用可以相加,也不能说社会的目标就是效用最大化,至少还有一个变量是人的基本权利。比如生存权利,很显然,如果一个人牺牲可以换来10个人的生存,假定效用可比较,这个方案是社会效用的最大化,但是,从人的基本权利来说那个人生存是他的权利,只要并非他的原因造成其它人丧失生存(比如他就是要杀那10个人),就不能剥夺其生存的权利。这时,社会的目标就不能单纯靠效用来计量。我理解个人权利方面的内容是要成为社会目标函数的重要参数的,倒是可以考虑依据这个权利,修正效用函数,使得一个含有正义内容的效用函数成为社会目标函数。
关于交换的占有前提问题,我承认是必须的,但这个占有并未否定稀缺性作为商品的必要条件,只能说不是充分条件,而作为共性,必要性已经足够了。占有的问题是超经济学的问题,我以为是政治问题,公正与否首先体现在初始占有的是否公正。交换只能解决在初始占有所获得的利益基础上再增加一些利益的问题;可以说每一种占有结构都存在相应的效用最大化,但是不同的占有结构这个最大化的水平是不一样的。我认为,只有社会实现了公正的分配,再通过交换,社会效用才能实现最大化中的最大化。
但是,初始的分配何谓公正与否?以什么标尺衡量?我以为仍然是效用。所以,效用是一个有力的分析工具。
你说占有可以使不稀缺变为稀缺,可能涉及到对于稀缺性的理解。我的理解是:我现在可以随时可支配和消费的物品量少于某个时期内我的最大需要量,谓之稀缺。这里作为可支配的限制条件的未必就是社会占有关系,首先更是自然占有关系。如果我自然占有的东西不稀缺,谁会占有同样的东西然后向我索价呢?而如果我在一种自然占有下稀缺,你又发现了我稀缺,所以才有社会性的占有我稀缺的东西向我所价,这样究竟是我的稀缺在先还是你的占有在先?社会占有是有目的的,有无目的的占有吗?而这个目的就是占有稀缺的东西谋自己的利益。这样分析,稀缺逻辑上是在先的。
是否存在不含劳动的商品问题讨论很多了。我认为绝大数量的商品都是劳动产品,但是作为一个全称命题说一切商品都是劳动产品是不能因“绝大多数”就成立的。只要有一个例外,这个全称命题就不成立了,进而一切以此为依据的推理也就不成立。逻辑如此,不会有错吧。
设计社会制度如果要以某个理论为基础,这个理论的目标社会一定要接受,论证一定要符合逻辑,如果目标或推理有错误,设计的制度一定会遇到问题。只要把社会制度的设计当作科学对待,就只能是这样。
我个人认为正义缺失是所谓“市场失效”的重要原因之一(比如房产的泡沫说到底就是贫富差距过大造成的,包括中国的房产现状也是如此);转移支付是在聊补缺失的正义;这些补救措施的有效与无补救措施时的“失效”,从正反两方面正好说明正义缺失是资本主义的要害。我们现在的问题是,学习了资本主义的市场,却没有学习到补救的“正义”,原来自己缺乏的正义,也没有得到外援,而自己原有的正义却在被资本一点点的吞噬。
好象秦晖说过,公正至上,效率自在其中。至理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