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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5
上了关于票据法的课,虽然不是很了解,但是自觉该法似乎有点不妥。一 就是这部法对原始票据者是偏不利的,我们就假定原始票据者所开出的票据及交易都是合法的,没有错误的,可经过几轮的被输人转付后,却因中间的一些被输人的不合法行为使得原始票据者遭损失,或者因此发生的法律纠纷,使原始票据者额外支出的费用,这些让原本根本没错误的原始票据者去承担,我觉得是不合理的,特别的有关追索权的费用,对原始票据者更不公平。

因而我觉得应该由不合法的行为主体来完全承担,如果原始票据者有错,则是承担相应的责任!

还有就是票据可以转付是不是为了各方相关者方便吗?如果是,我觉得似乎是弊大于利,所以为了避免这样的复杂纠纷,为什么不禁止票据的转付呢?或者原始票据者有要求对方不得转付的自己所开出的票据的权利,或者对方的转付行为需征得原始票据者的同意,否则,因此发生的各种损失应由该被输人承担!

以上是彼人的一些见解,如果有错的,请大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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