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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5

税收法定主义产生和发展以及其具体原则


一,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产生及发展

  税收法定主义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时期的英国。按照当时封建社会“国王自理生计”的财政原则,王室及其ZF支出的费用由国王负担。而在当时的英国,国王的收入主要有王室地产的收入、王室的法庭收入、贡金等。但是由于战争、王室奢侈等因素的影响,这些收入难以维持其整个财政支出。为了缓解财政上的紧张局面,国王开始在上述收入之外采取诸如借款、出卖官职、征税等手段来增加自己的收入。在其采取这些新的增加财政手段的过程中,基于“国王未征求意见和得到同意,则不得行动”这一传统的观念,议会与国王之间逐渐就该问题产生了矛盾。这种矛盾主要体现为封建贵族和新兴资产阶级与国王争夺课税权的斗争。

  税收法定主义在英国得到了最终的确立后。这一原则“在其历史的沿革过程中起到了将国民从行政权的承揽者——国王的恣意性的课税中解放出来的作用”。后来,随着资本主义在全球的发展和兴起,该税收法定主义越来越多的体现为对公民财产权益的保护,于是很多国家都将其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而加以采纳。“即便是没有明文规定税收法定主义的国家,释宪者们也往往通过对宪法解释,从人民主权、宪法基本权利,权力分立等规定中推演出相关的内涵,以显示其与世界税法发展步伐的一致性。”

  二,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涵

  所谓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它要求税法的规定应当确定和明确。该原则的作用在于:一方面使经济生活具有法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使经济生活具有法的可预见性,以充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

税法有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有:
(1) 税收法定原则
(2) 税法公平原则
(3) 税法效益原则

税法的具体原则有:
(1)实质征税原则
(2)简化手续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的公平原则应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按受益征税,依据能力负担。简单地说,可以概括为竞争原则、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
1.竞争原则
税收的竞争原则是着眼于收入分配的前提条件,通过税收为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一企业和个人创造竞争环境,鼓励平等竞争。公平的机会标准是创造平等竞争的前提,因此,在市场已经为行为主体提供了平等竞争的环境下,税收应不干预经济活动不于在由于市场的缺陷而无法为行为主体提供平等竞争环境的前提下,税收应为行为主体的平等竞争创造条件在由于企业资源条件差异、行业垄断、个人的遗产继承等原因而导致不平等竞争,形成收入和财富的差异,税收就应对形成不平等竞争和收入财富差异的条件进行调节,促进平等竞争。
2.受益原则
税收的受益原则是根据市场经济所确立的等价交换原则,把个人向ZF支付税收看作是分享ZF提供公共品利益的价格,因此,个人税收负担应根据各人分享的公共品受益大小来确定。接受益标准,征税和受益应是对等的。受益原则的运用是假定市场所决定的收入分配是合理的,税收分配是一种资源的转移,因此需依据对等原则进行。受益原则作为ZF征税的依据,作为解释税收存在原因时自有它的理论意义。但是,由于公共品受益的非排斥性特点,使公共品受益边界无法确定,即无法确定谁受益,受益多少,从而无法采取竞争价格由市场提供。因此,受益标准作为一般原则无法在实践中推行。但在特定情况下,以税代费,按受益标准征税也是可行的。这主要是对于部分由ZF提供的准公共品而言,这些公共品受益边界较为清楚,消费的竞争性又较强,由于受收费效率原因而征税,谁受益、谁纳税,并按受益大小确定纳税,因此可以提高分配效率。
3.能力原则
税收的能力原则是以个人纳税能力为依据行使征税。公平的均等标准是均等个人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或缩小个人收入和财富的差异,而由市场决定的个人收入和财富分配的结果必然不符合均等标准。因此,应以个人收入或财富作为衡量能力标准,按个人纳税能力行使征税,使负担能力比较强的人承担较多的纳税义务,负担能力比较弱的人承担较少的纳税义务,通过税收调整个人收入和财富分配结果,实现均等收入的公平目标。能力原则包括普遍征税和能力负担两个方面。
(1)普遍征税。依据普遍征税原则,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主体凡是具有纳税能力的都必须普遍征税,消除税收上的一切特权。同时,排除对不同行为主体的区别对待,以及对某些行为主体不应有的减税和免税,并制止和消除逃避纳税行为的发生,使税收普及于税收管辖权下的一切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这体现了在税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样一种平等思想。
(2)能力负担。依据能力负担原则,凡是具有同等负担能力的纳税人应同等纳税,以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凡是具有不同负担能力的纳税人应区别纳税,以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都涉及负担能力的指标选择。反映个人纳税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收入、支出、财富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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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6 11:07:03
税收法定义看不懂,税收法的原则倒是看懂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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