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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9

8月29日,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自2018年9月10日起,可申请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登记流程与一般私募管理人登记流程无异。

众所周知,在去年上半年完成私募专业化经营分类后,私募登记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二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三是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而此次资产配置管理人则是在这三类基础上新增的类型。

其实,近一年监管层不止一次提到资产配置管理人,比如去年底协会表示,正在抓紧研究设置“资产配置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机构类型和产品类型,以满足专业私募基金投资者对所投私募基金配置大类资产的现实需求。

今年3月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就指出,“对具有跨不同投资类型资产配置需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机构,研究增设‘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类型及相应的私募基金类型,待有关实施细节明确后,尽快对外发布相关登记备案要求。”

基金业协会会长也曾建议应当在《基金法》框架下制定大类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构建资产管理业三层架构,形成主业清晰、专业规范、优势互补的制度设计。

今年协会在Ambers系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类型”中新增了“资产配置”类型,其对应的“业务类型”为“资产配置”。

而此次协会针对资产配置管理人发布业务备案登记问答,意味着该类型私募将要正式起航。

一、什么是私募资产配置基金

资产配置是指根据投资需求将资金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进行分配,进行组合投资,如将资金投资于股票、股权、信托、基金、房产、收益权等,在获取理想回报之余,把风险降至最低。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则是底层标的为各类资产的私募基金,与一般性私募基金相比,“变相”突破了专业化经营的要求,底层标的可以是证券、股权、其他类资产。

但是,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资方式,即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中80%的已投资出去的资金不能直接投资于底层资产,而应当投资于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与私募FOF基金有何区别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与私募FOF基金同样是基金中的基金。

但是!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可以进行“跨类别”投资,即可投资于底层标的为各类有价证券、权益类资产、收益权、实物资产等各类型资产。

私募FOF基金不可“跨类别”投资,必须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即底层标的必须与管理人的机构类型相对应,证券FOF私募底层标的是证券,股权FOF私募底层标的是未上市公司股权。

三、私募资产配置与私募投顾的区别

资产配置与投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资产配置是一种资金的投资方式,投顾是资金的管理方式。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由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委托募集),自行备案,自行管理。

私募“投顾”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委托募集),自行备案,“投顾”管理。

四、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

1)必须有兄弟私募管理人

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名下必须已经有一家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类型不限,但不能是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

该兄弟私募管理人应当是协会的普通会员或者近三年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5亿元的观察会员。

根据公开数据显示,管理规模超过5亿元的私募不足10%,这意味着90%的私募管理人玩不起私募资产配置!

2)三年内不可变更实际控制人

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自完成登记后,三年内不得变更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可以减持,但是不能变更。

3)高管要求

至少有2名全职高管。

这2名高管应当具备三年以上资产配置工作经历或者五年以上境内外资产管理相关经验(如投资研究、市场营销、运营、合规风控或者资产管理监管机构或者自律组织工作经历等)。

4)可以由其他类型转换

符合以上要求的已登记私募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为资产配置类私募管理人,变更后存量基金仍可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开放申购或者增加募集规模,到期后应当清盘或者清算,可以续期。

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是否可以转换为证券类、股权类或者其他类,协会没说,应该不能。

其他要求参照目前证券、股权类登记备案的要求。

五、与证券类、股权类私募基金备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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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推出之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类型及产品类型将更加多元化,而且此类机构可以跨越多种底层资产类别进行投资,实际上不受专业化经营的限制。

六、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的设立对行业的影响

几个私募圈人士认为此次从监管分类的角度将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作为一种类型进行明确,有利于丰富私募类型,规范FOF业务,实现真正的资产配置,不仅给投资者带来更好风险收益比的产品,也有利于私募行业新的增长。

华东某资深私募圈人士认为,这几年有不少券商、银行、第三方财富公司等机构渠道通过FOF的形式来选择优质的私募产品,做资产配置,希望实现风险和收益的二次平滑。但是,其中不乏部分机构是销售导向,做明星拼盘,并非资产配置,收效也一般,“现在监管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发展,将推动FOF的发展,也有利于渠道向管理人转型,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以后能够通过多元化的配置,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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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9 16: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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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备案私募基金时,应当按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的要求,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机构确有开展跨资产类别配置的投资业务需求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自2018年9月10日起,拟申请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可以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在线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外商独资和合资的申请机构还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的相关规定。此外,申请机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际控制人要求。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中至少一家已经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普通会员;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中至少包括一家在协会登记三年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该管理人最近三年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5亿元,且已经成为协会观察会员。



二、“一控”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仅可控制或控股一家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



三、股权稳定性要求。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四、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申请机构应具有不少于两名三年以上资产配置工作经历的全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不少于两名五年以上境内外资产管理相关经验(如投资研究、市场营销、运营、合规风控或者资产管理监管机构或者自律组织工作经历等)的全职高级管理人员。



针对符合上述要求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登记为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协会在办理通过后将变更公示该机构管理人类型。针对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此前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如有续期的,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协会将在相关私募基金公示信息中,对此情形予以特别提示。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就此事项向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做好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问: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申请备案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申请备案时,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此外,申请备案的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初始规模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初始募集资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封闭运作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合理的募集期,且自募集期结束后的存续期不少于两年。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存续期内,应当封闭运作。



三、组合投资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资方式,80%以上的已投基金资产应当投资于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于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或标的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规模的20%。



四、杠杆倍数要求。结构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跨类别私募基金的,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不得超过所投资的私募基金的最高杠杆倍数要求。



五、基金托管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与其存在股权关系以及有内部人员兼任职务情况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管业务。



六、信息披露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七、关联交易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的权益性资产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防范利益冲突,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按照市场公允价值执行,并按照协会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单一投资者的基金要求。仅向单一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募集设立的私募资产配置基金,除投资比例、托管安排或者其他基金财产安全保障措施等由基金合同约定外,其他安排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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