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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19
<P ><FONT size=4>对于资金的筹集,现在的争论是采取社会保障税的形式,还是采取社会保障金的形式?筹资的比例有多大?在我看来,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并不适于采用社会保障税的形式,而从国外的情况来看,所谓的社会保障税,有的称为<FONT face="Times New Roman">contribution ,</FONT>只有很少的一部分称为<FONT face="Times New Roman">tax,</FONT>而从名称来看,并不是税,而是一种贡献,只是收集的部门由税务部门代行罢了。<o:p></o:p></FONT></P>
<P ><FONT size=4>从税的意义角度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收的无偿性,使其具有了公共产品的性质,而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来看,并非是一项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一种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产品。而我们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并非如此。<o:p></o:p></FONT></P>
<P ><FONT size=4>首先,我们的社会保障体制不是普惠制的,我国的公务员体系,城镇职工体系,以及农民都有各自不同的社会保险关系。而且是相互之间独立的,除此之外,各自的保险系统的差别是比较大的,公务员体系和事业单位的替代率高达<FONT face="Times New Roman">90</FONT>%,而企业的替代率在<FONT face="Times New Roman">60</FONT>%以上,而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保障水平非常低,如果按照统一交纳社会保险税的情况下,那么如何分配这三个体系之间的利益分配,还是人为造成差别的话,这种政策基本是不可行的。而在施行了社会保障税的美国,由于并没有区分城市和农民的保障关系,因而他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因而是可行的。<o:p></o:p></FONT></P>
<P ><FONT size=4>除了结构上的差别之外,地区之间的差别同样不能忽视,我国的东中西三个区域的收入差别非常之大,在上海,北京,深圳,广州的等发达地区,人均年收入达到<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000</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4000</FONT>美金,而在我国的中西部地区,人均年收入甚至只有几百美金,如果施行了统一的社会保障税,我么如何公平的实现各地区之间收入,同样是一个几乎不能解决的问题。<o:p></o:p></FONT></P>
<P ><FONT size=4>第三,从各国经验来看,施行社会保障税的国家是哪些?大致看来,基本是福利国家和施行现收现付制的国家,而智利模式,新加坡模式等采用个人帐户式的国家并没有采取征收保障税,因为可以明确的式,采取个人帐户模式,这一国家是有一部分居民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因此征收的税收并不具有公共财政的性质,并不能得到当地议会的通过。而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一种侧重于<FONT face="Times New Roman">PAYE</FONT>的基金制保障模式,那么施行社会保障税的前提几乎并不存在了。<o:p></o:p></FONT></P>
<P ><FONT size=4>如果我国施行社会保障税,可能采取的方式是按照受益人群征收,比如失业税,教育税,以及工伤、生育保险税。可以采用税费并行的形式加以征收,对于不易采取税收形式的,比如养老保险,可以采取收费的模式,对于那些具有普惠制的保障模式,可以采取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因为这些税种在国内,无论是从阶层来说,还是从区域来说,并没有太大的差别,因此具有了公共产品的属性,那么采取税收的形式也是一种比较可行的形式了。<o:p></o:p></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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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9 20:15:00
<P>社会保障税一般适用于普惠制的社会保障制度,一般认为其与个人账户模式是不相容的。</P>
<P>社会保障的筹资模式不应该拘泥于叫“费”还是“税”,只要采用适合的筹集形式就好。目前主要认为征费的弊端在于强制性差,征收不规范,而采用税收的形式,运用税务机关的征收网络进行资金筹集,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这些问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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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9 20:24:00
<P>正如帮主所示,的确是这个问题,但是在中国这一问题变得更为复杂?</P>
<P>2002年在四川省曾经采用过几个月的要税务部门带收社会保障费用的案例,但是几个月后,又转移回的社保部门征收。原因何在?并非征集困难,而是涉及社保部门的利益问题,这项制度对于社保部门来说,不是并不存在一种激励相容约束,因而会减弱他们工作的努力程度。</P>
<P>对于社保部门来说,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他首先做到的不是人民利益最大化,而是自身利益最大化,我是这么认为的,帮主以为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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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 17:23:00
“两税合一”之后。资金的筹集的困难度只会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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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 20:02:00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woodlion</I>在2006-1-19 20:24:00的发言:</B><BR>
<P>正如帮主所示,的确是这个问题,但是在中国这一问题变得更为复杂?</P>
<P>2002年在四川省曾经采用过几个月的要税务部门带收社会保障费用的案例,但是几个月后,又转移回的社保部门征收。原因何在?并非征集困难,而是涉及社保部门的利益问题,这项制度对于社保部门来说,不是并不存在一种激励相容约束,因而会减弱他们工作的努力程度。</P>
<P>对于社保部门来说,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他首先做到的不是人民利益最大化,而是自身利益最大化,我是这么认为的,帮主以为呢?</P></DIV>
<P>社会保障部门对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意见我还不甚了解。就我所知地区的税务部门对于揽上这个活儿是比较郁闷的——工作量凭空增加不少,又得不到收缴提成。而且,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在工作的协调上面目前也存在着问题,工作信息沟通不畅,缺乏统一的管理、协调机构。
<P>从制度上分析,税务部门征收不仅仅有一个征收网络和征收效率的问题,而且也有助于资金的收支管理,但是,利益分配往往成为更有效的改革的绊脚石。
<P>不知有没有网友知道具体的操作,由税务部门征收这部分资金对于社会保障部门来说有什么利益损失,怎么能够对税务机关的工作给予一定的激励,协调工作怎么进行……
<P>期待网友们赐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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