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5:重置成本法评估机器设备,如何考虑增值税?
答: 在2009年1月1日我国增值税全面转型改革之前,除国家指定的试点地区之外,企业所拥有的设备从购置到达到预计使用状态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包含在历史成本中在其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资产评估时也将设备重置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作为其重置全价的组成部分,最终体现在评估值中。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被允许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新购置的设备账面价值中就不再包括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企业价值资产评估实务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拥有的设备进行评估时,重置全价通常采用不含税价值口径。从2013年8月1日开始,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也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这些设备评估时,一般也将重置过程涉及的进项税额从重置全价中扣除。
机器设备重置全价各构成项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处理方式如下:
(1)购置费用
国内购置设备的进项税额一般以其不含税购置价为基础,按适用税率计算。
进口设备一般按其组成计税价格(通常包括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为基础,按适用税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从2018年5月1日起,适用的增值税率由17%调至16%。
(2)运杂费
我国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乘以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013年8月1日我国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在全国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从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也纳入全国“营改增”试点范围。
交通运输业实行“营改增”改革后,税法允许企业将购进货物时从承运部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机器设备评估实务中,一般需要对单独计取的从销售方发货地点至安装使用地点需要发生的设备运输费用,依据适用的税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从2018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率已由11%调减至10%。
在实际操作中,机器设备的运输费用可以结合被评估设备的类型、运输方式、运距等,依据相关运费计费标准估算,也可以参照有关参数手册或统计资料,以评估基准日被评估设备本体购置价的一定比率估算。在使用相关价格标准或参考资料时,建议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关注有关参数的涉税口径。
对于按照价税合计口径估算的运输费用,其增值税进项税计税基数通常可以按照下式估算:
(3)安装费和基础费
对已安装在用的设备,如果安装费用需要在设备本体购置价之外单独计取,评估时一般要估算安装费用。对需要单独设置设备基础的被评估设备,一般还要计取其基础费用(已在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厂房等建筑物中统一考虑的除外)。
从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所购设备的安装支付的工程费用,准予按照从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已由11%调减至10%。
在资产评估实务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常会根据被评估设备的特点和资料的取得情况,参考与被评估设备安装有关的合同、相关行业概算(估算指标)、参数手册等估算其安装费和基础费。对于能够取得安装、基础工程设计、预(决)算等资料的大型或重要设备,也可能通过调整预(决)算等方式估算其安装费和基础费。
对采用调整预(决)算等方式估算设备安装费、基础费的,可以依据相关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中估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确定可抵扣的进行税额。
对按照价税合计口径估算的设备安装费和基础费,其增值税进项税的计税基数可以参照下式估算:
(4)前期和其他费用
前期和其他费用,是针对原地持续使用前提的(生产线、车间、工程等)整体性机器设备评估,考虑的被评估设备的产权持有单位在形成相关整体性机器设备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服务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从事建设项目管理、设备联合试运转等活动需要发生的费用。
对于我国实行“营改增”改革后,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服务项目,在评估操作中通常需要根据相关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估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中,销售勘察设计、鉴证咨询、专业技术等服务的适用税率为6%。
从以上重置全价构成项目中估算出来的、被评估设备所涉及的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评估其不含税口径的重置全价时应当从含税重置全价中予以扣除,从而得到有关设备不含税的评估结果。
问题6: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土地使用权、矿业权,若可比交易案例的价格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招拍挂的出让金或者价款金额,如何考虑增值税?
答:该方法选取的是市场价格,整体来说,市场价格都是含税价格,被评估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时,应该把含税价格调整为不含税价进行比较,被评估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直接采用市场数据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值。
房地产开发企业价值评估,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费用,在销售实现的时候,允许作为销售额的扣减项,即销项税额=销售收入*10%-土地使用权费用/(1+10%)*10%。矿业权价款只能通过摊销方式进入资产的成本中,通过资产销售产生销项税额。
(1)土地使用权市场法评估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拍卖、招标和协议方式均是法定的国有土地批租方式,各有其适宜的范围。一般而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工业等特殊用地,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对于土地使用者和土地用途无特殊限制,以获取最高土地出让金为目标的经营性用地,应采用拍卖或招标、挂牌出让方式;对于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经营性用地,应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在评估中应根据评估对象的土地性质,选择相对应的土地处置方式下的价格,如,协议转让获取的土地使用权,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下的可比案例,拍卖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宜采用拍卖方式下的可比案例。
这三种方式虽然不同,相同的是三种方式形成的价格都是土地一级市场的批租价格。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里,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该11%的税率在2018年5月1日开始调整为10%)。从该条款来看,土地价款应该是含税价。市场法采信招拍挂的价格经过调整后的价格仍为含税价。
(2)矿业权资产市场法评估
按照现行国家有关规定,矿业权出让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申请)等四种方式。
A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取得,且按照“出让金额”形式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于政府部门并非纳税义务人,只能开具财政票据,一般纳税人企业无法按照增值税一般抵扣方法进行进项税的抵扣。目前,没有见到涉及政府部门出让矿业权增值税抵扣的相关规定。因此,建议在评估实务中,在没有明确的政策文件情况下,谨慎使用矿业权出让案例作为市场比较法的交易实例。如果使用矿业权出让案例作为交易实例,考虑在评估报告中做出详细披露。
B 通过协议方式出让取得,且按照“出让金额”形式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于“矿业权出让收益”是根据评估价值与市场基准价熟高原则确定的,情况较为复杂。目前,部分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发布了市场基准价,市场基准价是否含税并不清楚,制定者也基本没有考虑到增值税的因素,但从数据来源分析来看,多数是含增值税的。因此,建议在评估实务中,如果使用矿业权出让案例作为市场比较法的交易实例,而且该出让案例出让价是根据市场基准价确定的,可以视同为该交易实例含税,在评估中做出相应处理与披露;如果该出让案例出让价是根据评估价值确定的,可以视同为该交易实例不含税,在评估中做出相应处理与披露。
C 按照“出让收益率”形式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析初步认为是含增值税的。建议在评估实务中,可以视同为该交易实例含税,在评估中做出相应处理与披露。
通常在市场法评估矿业权资产中,采取的是二级市场价格,即矿业权的转让价格,这里的价格均为含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