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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2018年2月,证监会向各地证监局下发《关于开展2018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对各自辖区内“集团化跨辖区私募机构、管理非标债权的私募机构、其他存在问题风险线索的私募机构”开展差异化专项检查,现场检查时间截至6月15日。目前,上半年检查工作已结束,23家机构被处罚,违规事项涉及34项。


2018年下半年,监管机关持续“严管”,截至9月12日,厦门、安徽、大连和湖南4地证监局已对21家私募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涉及违规事项主要集中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当、档案资料保管不当、防范利益冲突机制与风险隔离机制不健全、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基金未托管,且未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非法宣传、未及时、完整进行信息披露等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厦门金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未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所投项目存在股权纠纷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

处罚措施:予以批评并责令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


二、厦门一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1、个别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与基金风险评级不匹配,且未做相关风险特别提示与确认措施;

2、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文件、基金投资决策等资料。

处罚依据:《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处罚措施:予以批评并责令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


三、厦门中和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1、未明确个别投资者风险评估级别

2、基金风险评级未与投资者风险评估级别进行匹配。

处罚依据:《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

处罚措施:予以批评并责令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


四、厦门甲单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1、明确个别投资者风险评估级别

2、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3、未定期对员工防范利益冲突行为监督检查;

4、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

处罚依据:《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措施:予以批评并责令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


五、厦门红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1、基金未托管,且未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2、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

3、未妥善保存基金投资决策等资料。

处罚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

处罚措施:予以批评并责令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


六、中龙杭川(厦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1、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等资料。

处罚依据:《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六条

处罚措施:予以批评并责令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


七、厦门铭源红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1、个别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填写不完整,未明确投资者风险评估级别;

2、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处罚依据:《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

处罚措施:予以批评并责令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


八、厦门中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

处罚依据:《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九、休谟(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1、未明确个别投资者风险评估级别;

2、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3、未定期对员工防范利益冲突行为监督检查;

4、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

处罚依据:《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十、宏天(大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1、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

2、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3、公司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时填报并更新有关信息;

处罚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


十一、安徽钜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1、未能对投资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进行实质性评估;

2、防范利益冲突机制及防范异常交易机制不健全

处罚依据:《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


十二、安徽开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交易岗与非交易岗未有效隔离、防范利益冲突机制及防范异常交易机制不健全

处罚依据:《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


十三、安徽赋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1、未能对投资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进行实质性评估;

2、防范利益冲突机制及防范异常交易机制不健全

处罚依据:《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


十四、上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1、未能对投资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进行实质性评估;

2、部分产品合同有保本保收益的约定;

3、交易岗与非交易岗未有效隔离,防范利益冲突机制及防范异常交易机制不健全

处罚依据:《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



十五、铁建蓝海广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未办理备案手续即开展投资运作

处罚依据:《办法》第八条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


十六、湖南元升六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未配合证监局现场检查工作

处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措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十七、长沙明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1、公司基金从业人员吴某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公司非交易岗位人员吴某擅自操作私募基金产品账户。

处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和《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措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十八、巴氏财团(湖南)投资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1、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产品,宣传夸大基金产品的预期收益率;

2、未按规定对“嘉裕一号”基金投资者李某、姚某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测评,未由其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3、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4、未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5、未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未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级的相关内容;未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

6、未定期开展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处罚依据:《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并记入诚信档案


十九、湖南伟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1、实际办公地址与中国基金业协登记信息不符,未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2、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3、未按规定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未根据收入来源、资产状况等信息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

4、未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5、公司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未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的相关内容;未制定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与销售隔离制度;

6、未定期开展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处罚依据:《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十、湖南兆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1、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长沙长银”和“怀化长银”未办理备案手续;

2、未按规定对“永州双牌”、“永州长银”、“临澧长银”三只基金产品的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未要求基金产品“石门长银”和“新邵长银”的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未制作与公司业务相符的风险揭示书;

3、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4、未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5、未定期开展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处罚依据:《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十一、湖南久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1、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2、未要求“天玑财富2号”基金产品投资者蔡某、杨某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未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

3、通过官网公开宣传所发行的基金产品,宣传基金产品年化收益率,违规使用夸大误导性措辞;

4、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5、未定期开展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处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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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17 18:42:43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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