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第 0507 号提案的答复函
金融风险防控是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我局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收到提案后,立即组织相关处室认真研读风险防控提案,现结合工作实践答复如下:
一、关于 IPO 企业的风险防控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 号)规定,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在辅导工作完成后,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在辅导验收工作实践中,我局始终将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所开展的尽职调查、整改规范等工作作为辅导验收的重点关注事项之一,对存在疑点的事项延伸检查发行人,同时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工作开展情况。2018 年,我局将应相关保荐机构申请持续开展辅导验收工作,督促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严格执行监管要求,切实勤勉尽责,通过持续的辅导,确保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不断提升内部控制水平,符合 IPO 申报条件。
目前,大连辖区共有 29 家境内上市公司,我局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不断强化上市公司监管,特别是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大股东及关联方承诺履行等相关事项的监管,督导上市公司严格按
照监管要求,健全风控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努力杜绝各类利益输送、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一方面,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综合日常监管、舆情监控、投诉举报等线索来源,及时对爆发重大风险或存在严重内控风险隐患的上市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比如,在年初獐子岛突发重大风险后,我局立即启动专项核查,短时间内查实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并分别对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出具 4 份《警示函》,同时对涉嫌违法行为立案稽查,目前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另一方面,按照“双随机”抽查相关要求,2018 年我局专题针对上市公司内控情况进行抽查,同时抽查相应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情况,督导相关方切实加强内控建设和审计监督。
对审计评估机构,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为证监会核准,我局每年主要通过公司监管、项目抽查、年报跟踪等方式对辖内审计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进行监管。近年来,我会系统进一步加强了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中介机构尽责履职效果也有了提高。以大连辖区为例,2016 年度大连有 1 家上市公司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全国 10 家) ,2017 年度有 4 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有 3 家上市公司内控自我评价为存在重大缺陷或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控鉴证报告,数量之多前所未有。我局在日常监管中,主要通过重点审计问题提示、过程跟踪、年报审核、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审计评估机构进行监管,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近年来先后对致同、中兴财光华等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督导相关机构严格按照准则要求勤勉尽责,切实保证工作质
量。
二、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风险防控
(一)关于加强非法集资风险防控
在融资难、融资贵,民间投资渠道狭窄,非法集资高额回报诱惑等矛盾长期并存的情况下,资本市场新业态的不断创新发展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也带来了新情况、新挑战。我局主动出击,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全力构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综合防控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建立组织保障及协作机制,我局与市处非办建立了常态化的监管协作机制;与市公安局签署了《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合作备忘录》,为双方合作提供制度保障;与市工商局、通信管理局、金融局建立打非线索互通机制、查处协作机制。
二是进行多方位多途径监测清理,已与市处非办、公安局、工商局、通信管理局、金融局等单位建立涉非线索互通机制、查处协作机制,加强与工商局、通信管理局的联系,专项通报涉非信息及证券类产品广告相关情况。
三是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对疑似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特地众投”、 “约投网”涉嫌发布股权众筹的事项,与市金融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现场检查,及时予以清理。对纳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范围的 15 家交易场所开展专项整治综合检查,有效发挥工作合力。疑似违规的 5 家私募机构网站,全部整改完毕;43 家被取消备案的私募机构名单通报市金融局,协调其关注后续风险;疑似非法集资的 2 家私募机构,核实情况后通报市处非办。四是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举办了“2018 年大连辖区私募基金监管第一课”、制作了法规与案例相结合、文字与漫画相匹配的宣传海报及折页,以我局和市公安局联合名义印制发放、传播了正确的投资理念;集中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重点对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对营业网点、社区广场群众及我局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利用公司网站、手机 APP、微信公众号、QQ 交流群等新兴传媒手段方便、快捷、传播范围广的特点,面向公众、面向基层,开展宣传、提供咨询,提高投资者有效识别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及其行为的能力,增强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二)关于从事证券业务律师事务所风险防控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经历了从审批到不受资格限制的过程,根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3 年 1月 12 日颁布实施的司发通[1993]8 号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
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需要批准作出规定。根据该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经司法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批准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2002 年 12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联合发文《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取消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
为促进辖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证券业务勤勉尽责、独立专业、诚实守信,我局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积极鼓励具有良好的中介机构资质、人员实力、专业背景、业绩成果、行业口碑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并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优势,积极开展律师事务所现场检查及日常监管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大连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