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法律意见书通过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与申请机构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等。私募内控制度成为法律意见书的重点、难点之一,那么,怎样才算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的标准,是每一位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面临的问题。笔者依据相关监管法规,并结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收到的反馈,就相关问题进行总结并分享,希望能为实务者提供参考。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的法律依据及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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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定义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它贯穿于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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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2016年2月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控指引》”),在《内控指引》发布之前,私募行业监管主要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内控指引》则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监管的范围和要求,明确了私募基金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把私募基金主体的自律监管提高到了法律的强度范围。
从《内控指引》内涵来看,是秉持私募基金要效法公募基金的思路,全面吸收公募基金的优点,即既尊重私募基金相对灵活的管理形式,又吸收借鉴公募基金的优秀管理经验。
《内控指引》出台后,虽然内部控制自律监管框架成形,但是监管规则还是比较笼统,并未就股权、证券、创投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做出细分的指引,也未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和企业配套发展相适应的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中基协目前正在逐步细化和完善内部控制监管措施,并在进一步明确相关审核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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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的审查要求
依据2016年以来中基协发布的相关规定、历次在新政宣讲会和新闻发布会上的解读、私募备案法律意见书的反馈意见等,笔者整理了目前中基协对私募内控制度的
审查要求:
(1)已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八)项所提及的完整的涉及机构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2)制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
(3)制度已获得公司最高权力机关的通过;
(4)制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主要为:制度与管理人拟开展的业务匹配,管理人内部组织架构与制度匹配,制度执行有人员保障,合规风控负责人员承诺独立履行职责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内控指引》发布后,掀起了私募机构整改的浪潮,私募机构围绕《内控指引》重新建章立制,但是建立的制度却很难通过中基协的审核要求,这从私募法律意见书通过率低的原因中可得出。笔者通过实务分析,将目前内控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如下:
1、私募基金管理人盲目照搬或简单抄袭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内控制度,造成内控制度与实际业务不符,违反《内控指引》的规定。
目前提交给中基协的私募法律意见书大部分均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然而这些法律意见书配套的内控制度多来自于公募或券商,造成私募证券专用的制度出现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制度中,,最终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一片乱象。岂不知,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在法律监管、经营理念、管理团队、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都是不同的,盲目的效仿无异于东施效颦,自然不会有好的效果。这也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审核通过率低的原因之一。
2、私募基金管理人没有完全掌握《内控指引》的规定,制定的内控制度缺乏合规性、专业性和执行性。
关于《内控指引》的规定,无论是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律师还是中基协而言,都需要一个消化的过程,目前大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具备独自制定整套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能力,其制定的内控制度的数量和标准很难符合中基协的要求。
内部控制制度应该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最完善的制度,它本身应该包含财务、会计、业务、风控制度,具体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人事制度应该不在其内。
我们在做尽职调查时,却发现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将人事制度及其他闲杂的制度也列入其中,制度多达二三十种,且一些制度根本不符合其具体业务类型,这显然背离了《内控指引》的规定,缺乏内控制度应有的专业性和执行性。
我们注意到,不少管理人的内控制度与其拟开展的业务不匹配,管理人内部组织架构与制度不匹配,制度执行缺乏人员保障等。比如管理人共有人员5-8人,却制定出十几项甚至二十几项制度,设立出8-10个管理部门,这种情况下存在着制度与人员、部门的不匹配,也导致制度执行无保障,中基协必然会问及如何保证制度的具体执行。
综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目前制定的制度还存在诸多的问题,需要继续消化《内控指引》的规定,并期待中基协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内部控制监管措施,进一步明确相关审核监管要求。
完善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的建议
依据《内控指引》和中基协的审核要求,并结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希望私募基金管理人尽快建立起合规却又适合自己发展的内控制度。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依据《内控指引》、和中基协的审核要求,并结合自身发展状况,量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内控制度。
怎样制定出既符合监管要求又适合自身发展的内控制度,除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外,还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于很多小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来说,协会并没有要求一定具备几十、上百人大公司那样的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所以要注意量力而行,适合自己的最重要。
笔者注意到,无论是新申请登记的私募机构还是补提法律意见书的私募机构,中基协对其法律意见书的反馈意见中,一般都会出现“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描述公司风险管理和风控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笔者发现,中基协并不关注管理人到底制定了哪些制度,而是关注管理人是否具备制度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主要为:制度与管理人拟开展的业务是否匹配,管理人内部组织架构与制度是否匹配,制度执行有无人员保障。这说明,制度不在于多,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内控指引》规定的核心制度即可。
2、制定合规的制度离不开律师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共同参与
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需要熟悉“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律师参与,也需要熟悉基金管理人内部公司情况甚至相关业务情况的公司内部风控合规人士参与,在制定过程中,律师应与风控合规人士保持良好沟通,以保障制定的制度与公司实际情况相符。
3、对于小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选择专业外包服务不失为一好的策略。
依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为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中基协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
据此,笔者认为,对于新申请登记和规模不大的小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在业务、人员不充足,资金不富裕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选择专业外包服务。这一方面能够解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展不成熟阶段的固有问题,另一方面也更符合中基协的监管要求,有利于私募登记法律意见书顺利通过审核。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那些签署外包服务协议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更容易通过中基协的审核。
综上,为使私募基金管理人尽快建立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内控制度,以保障其合法合规经营,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律师需要认真研读监管法规,并结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情况,认真设计并制定出符合中基协审核要求的内控制度,以确保私募法律意见书顺利通过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