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署中的审核意见反馈管理
(一)内外部做法及案例
合同签署中,每个公司基本都会制定合同审核、审批及用印相应的制度和流程,但对于合同审核意见的反馈,做法千差万别,是实践中的难点。
在集团外部,大量金融企业,以及中石化等企业,所有的合同在签署前由法务再度确认,若未接受法务意见且法务认为仍存在较大风险,则无法对合同予以用印。
(二)法律审核意见反馈指引
经调研,在法律审核意见反馈环节,较理想的分工及流程如下图:
合同审核发起部门(通常为业务部门)率先提起合同审核流程。在该步骤,发起部门原则上应当提交WORD版本的合同(不应提供PDF版本或对方已经盖完章的纸质版),同时提供合同业务背景和交易模式的情况介绍(比如合同修改的难度、双方强弱势介绍及关于本合同的特殊情况),并应当一并提供合同相关的文件(如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应提交招标投标文件等,有附件的合同应提供附件,担保合同提供主合同,补充协议提供原合同等)。
法务出具审核意见过程中,法务除需对协议进行修订及批注外,对于总体性风险、重大风险或重要待确认事项,应出具法律意见书。一般情形下应由配合前期谈判的法务来进行嗣后的合同审核,方便进行衔接及在协议中落实谈判要点。
针对法务审核意见,合同审核发起部门的反馈和说明尤为重要。业务应重视并尽量采纳法务意见,且不适合把内部法务批注版本提供给对方(其中注明了己方底线或谈判思路);对于法律意见的采纳情况、不能采纳的原因及风险防范措施,应该进行准确并具针对性的反馈;除关注协议修订版外,需高度重视揭示总体性风险、重大风险的法律意见书。
在完成前述环节并提报领导审批之前,法务应当对审批版本再度审阅,对当前法务与业务部门尚存的分歧点是否可以接受予以确认。建议各企业设置提升决策领导层级的机制,在业务部门反馈相关重大风险无法避免、而法务部门建议不予签署时,由原审批领导上一级领导进行决策。此外,实践中,在领导审批环节,若领导仅批复原则性的“同意”,未针对各部门会签意见一一批复,则存在难以确定最终版本的问题,故领导签批意见需尽量明确。
在用印步骤,用印部门除核对相关合同是否经审批外,还应对法律审核意见是否采纳、是否已进行反馈及说明进行把关,否则不予用印。用印后做好签署版本的留存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