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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0
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日前下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根据细则,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盈利能力指标、经营增长指标、资产质量指标和偿付能力指标四方面。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都适用该办法。金融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以其主营业务为基础,确定评价指标适用的行业。  细则同时明确,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具体包括:金融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业务尚未清算前,使用商业化数据进行考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中,金融企业不能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以该金融企业提供的、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年度会计报表为依据进行考核,若以后发现所提供的财务数据不实,财政部门将追溯调整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关于金融企业经营情况的说明或财务分析报告。
  细则指出,为了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完整、合理,金融企业可以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对评价期间的基础数据申请进行适当调整,有关财务指标相应加上客观减少因素、减去客观增加因素。可以进行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金融企业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或业务损失的,可把损失金额作为当年利润的客观减少因素;金融企业承担政策性业务对经营成果或资产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利润或资产的客观减少因素;金融企业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对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资产或利润的客观影响因素金融企业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披露影响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调整评价基础数据;金融企业申请调整事项对绩效评价指标的影响超过1%的,作为重大影响。
  细则明确,收入、成本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等;利润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等;资产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资产负债率等。
  与此同时,细则还明确,根据绩效评价分数及分析得出的评价结果,以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评价级别表示。评价类型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为优(A类)、良(B类)、中(C类)、低(D类)、差(E类)五种类型。评价级别是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以体现同一评价类型的不同差异,采用在字母后重复标注该字母的方式表示。绩效评价结果以85、70、50、40分作为类型判定的分数线。

http://china.ibtimes.com/articles/20091230/zhengquan-qihuo-jiji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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