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西米是在2006-3-2 15:26:00的发言:
---------至于以有用物的哪一种性质特征来标示有用物的量,通常与计量人的习惯有关,可以说是由计量便利与否来决定,比如:农夫通常以谷物被地球吸引的性质来计量,以谷物被吸引的程度(重量)来标示谷物的多少;织妇以织物的平展性质来给织物计量,以织物的平展程度即面积来标示布匹的多少;写稿人说“这个稿子是我花三个月时间写出来的”,这句话里,他是以文稿中含有人类牺牲的程度来计量文稿的多少的;而出版社通常以文稿的字数这个特征来给文稿计量;搞买卖的商人,更多地是以有用物的能卖钱的程度来给有用物计量。任何计量,无一例外地都是以物的某一方面的性质特征来给物计量的。
-------说财富有用,说它们能提供效用,是对“能饱肚、能暖身、能看到电视节目”等等无数种类的因物而具有可能性的拢统指称。纯粹是人们为了方便说话而设置那么一种说法,并不是当真存在一种“有用的性质”。萨伊之流,先是用“效用”这么一个词来指称众多性质不同的心理感受,继而象信宗教一样相信这个词里面有一种魔力,煞有介事地用数学来分析,糊里糊涂地绕来绕去,最后,他们说的还是有用物能卖钱的性质,他们进行计量的是有用物能卖钱的程度。萨伊他们那么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和马克思的理论睹气,不能完全归于糊涂,我们就没有这种必要了。(后面这一段我是顺便对CGQ国兄说的。)
如果我说的知识你不懂,就应该去了解一下。
测量方法只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测量(自我测量),一种是间接测量(非自我测量)。直接测量就是用测体和被测体中的同一种质(即马克思讲的共通物)作比较来测量被测体的多少。如用砝码测量物体重量,用尺子测量物体长度,都为直接测量。间接测量就是通过测量与被测体有因果关系的东西的多少来测量被测体的多少,如质量(天平)、热度(温度计)、时间(钟)、电量(电表)、水量(水表)、长度(摇感仪)等,都是间接测量。我们不曾直接测量过时间,我们是通过测量运动来测量时间的;我们不曾测量过质量,我们是通过测量力或运动来测量质量的。
那么我们如何测度商品的量呢?直接测量是不宜考虑的,因为商品的外延太复杂,没有直接测量的可能性,经典对标准商品寻找的失败,对“共通物”寻找的失败,都说明这一点。间接测量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测量产生商品的原因和机制,一是测量使用商品后产生的结果。毫无疑问,劳动价值论是测量产生商品的原因和机制,效用价值论是测量使用商品后产生的结果。注意,这里己将两大水火不容的经典理论进行了统一陈述。这两种方法都有可行性,那么为何两大经典都没得到正确解呢?关键在于:一是双方开始搬出的共通物“劳动和效用”是依直接测量做出的选择,但是双方后来又滑向间接测量,要测量劳功和效用的量,这种明显的逻辑混乱,且双方都不知道;二是双方不仅没有意思到自己的任务是要测量商品的多少,反而将测量方法上的分歧当成了意识形态上的分歧,结果越争越糊涂。
、对商品计数的基本原则
一种量与其要计数的实体间有两个原则性的规定,这两个规定具有相当的公约性。
其一,量实体﹝或其测量的尺度)一般要求是被计数实体中的共通物。马克思正是遵循这一点展开研究的,但是在随后研究中马克思将价值的测量尺度与价值的原体﹝源泉﹞混为一体了。劳动是价值的原体,而价值量却由劳动测量,这等于说价值自己测量自己,或劳动自己测量自己。劳动要么是价值的原体,要么是测量价值的尺度,二者不可兼顾。这同尺子与长度的关系一样,尺子绝不是长度的原体,否则尺子不能测量长度。尺子能测量物体的长度,只因为它们都具有“长度”这个共通物。在量的关系中,原体与表体间只存在一个转换系数k,而不存在谁测量谁这种关系。
其二,量实体本身的变化率与其要计数的实体的变化率相等,且这种相等在一定时空内具有稳定性。这一原则是必须遵循的﹝第一原则有时可以不遵循﹞,它要求价值与使用价值(或商品)成正比。譬如铁商品的变化率为正1倍,则其物理学计数﹝质量、体积﹞和化学计数(摩尔、原子数)必须作同等变化,其经济学计数﹝价值、效用﹞也必须作同等变化,否则,不是计数系统(或被计数系统)崩溃,就是要引进其它的条件予以维护。如气体的分子数增加,气体的体积计数不增加,则以气体的压力或温度作相应变化予以维护。很显然马克思完全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所以其价值系统与实际不符,崩溃了。“反比”原理与当时的价格系统很吻合,且从个别商品上进行考证时“反比”也与价格系统很吻合,但是这是一种假象,它恰好证明价值系统出了错【在后面“价值与价格的关系”中将说明这一点】。这种吻合几乎使所有传统经济理论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得出一些错误的经济学原理,如报酬递减规律。事实并非总是真的,科学中的最大敌人就是过分地相信事实。
三、度量价值的方法
任何一种商品,例如铁,我们可以从许多方面来度量其多少,如质量、体积、摩尔等,不同的度量方式度量铁的不同性质,服务于不同的科学及社会活动。但是已有的度量方式中却没有一种适合经济学,所以我们得从头来,得知道能测量价值的方法。在科学中一般依承四种模式解决度量问题:一是直接从计数目标本身上寻求答案。物质的多少----质量就是按这种模式确定的。这是最理想的一种模式,但是并非总是可行,于是另外三种模式也广泛采用。二是以计数目标为原因,从其产生的现象上对目标进行计数,如光子运动的时间----光年就是依这种模式被选择出来度量长度﹝距离﹞的。三是从产生计数目标的原因﹝原体﹞上对目标进行计数,如机器的功率就是从其消耗的能量上进行度量的。四是从产生计数目标的机制﹝原因﹞上进行计数,如气温就是从大气流上进行度量的。与之相对应,经济学中对商品的计数也有四种模式:
﹝一﹞直接从商品(使用价值)本身上进行计数,效用价值论就是选用的这种模式。虽然这种模式最理想,但是理论和实践都证明此法没有高明之处,原因在于不同使用价值间没有可比性。
﹝二﹞从交换产生的现象上进行计数,供求价值论就是选用的这种模式。
﹝三﹞从价值﹝使用价值﹞的原体上进行计数,马克思和萨伊就是选用的这种模式。
﹝四﹞从商品﹝使用价值﹞的形成机制上进行计数,劳动价值多元论和劳动整体价值论就是选用的这种模式。萨伊的三要素价值论又属于这种模式,----这说明其理论出现了绞合现象,具有双重性格。
以目前情况看,这四种模式下的各家理论体系谁也不比谁高明,都有其风姿飒飒的一面,也都有与实际背离的一面。应该说可能对“1斤铁=10斤米”进行计数的方法我们找遍了,但是我们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这种现象意味着“1斤铁=10斤米”只是表面现象,其本质性我们还没有认识到。
四、商品交换的实质是劳动交换
如果问为什么要交换商品?我们会回答说在于获得不同的使用价值。这种回答并无不妥之处,所有的价值理论都是以此为前提而建立的。但是如果注意到使用价值非常相似、互补性极强的商品间也广泛交换时,如面粉与大米的交换,青菜与萝卜的交换,这种回答并不令我们满意。事实上,大米交换大米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如拍电视的人要买别人拍的电视,做衣服的人要买别人做的衣服。为了了解商品交换的实质,我们得考证最朴质的商品交换。
从现代对一般动物部落和原始部落的考证看,那里广泛存在着分工和商品交换,过去那种认为分工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产物是不对的,过去那种认为商品交换是商品有相对剩余的产物是不对的。凡有组织的生物群体中,都有分工与交换。并非集贸市场才有交换,家庭也是靠交换维持的。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一部分蜂采集槐花量的多与少并不影响其换得另一部分蜂采集的菜花量,反之亦然。所有组织的群居动物(己考证)中都有这种特性。在原始部落中,男人一般远离住居地从事捕猎等劳动,但是其捕猎量的多少不影响其换得女人采集的果实量。这种现象说明在朴质的商品交换中并不关心使用价值的量;这种现象说明对“1斤铁=10斤米”进行统一计数是无关紧要的,铁交换米不是本质。其实,现代商品交换中也是这样,一部门因生产率提高而多生产的商品同样不能交换更多的别的商品。
﹝二﹞群落中部分个体创造了更多的使用价值后,若按“自利”原则,他们应该选择独立,组建新的群落以获得最大利益。譬如一部分蜂发现很丰富的花源后,完全有条件进行这种选择,且代价很低。但是考证的结果是,这种情形只会使群体更加团结,而非分裂。人类也是如此,一个地区的富裕从来是增加国家的安定,而非相反。对这种现象的生物学解释是,群居是群居生物的本性,从而群体利益是根本利益,自利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分工在本质上是使群体趋于分裂,它必须通过交换进行弥合,以保证群体的存在。可见商品交换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获得不同的使用价值”,而是在于维护群体的整体性。商品交换的根本任务在于使不同个体的行为得以充分胶融,其实质是劳动交换。事实上,交换很难在独居动物中表现出来。
因此,商品交换与劳动交换间的关系可能有三种描述:
(一)劳动交换是商品交换的本质,使用价值的相互转移是劳动交换的必然附属物,仅仅在于实现劳动交换,从而使从事不同劳动的人得以充分胶融,维护了群体的存在。但是这种描述有诸多不恰当的地方,如这种描述意味着商品交换是表面现象----即假象,但是商品交换是很实在的。同时这种描述也没有给“自利”留下充足的空间。“自利”是所有生物的本性。
﹝二﹞劳动交换是第一性质,商品交换是第二性质,同光子的频率与色彩的关系一样。在这种关系中,计数必须从第一性质上进行,如热、痛、毒、色﹝彩﹞等方面的计数都是从其第一性质上进行的。从这种意义上讲,我们不可能依照前面讲的四种模式找到对“1斤铁=10斤米”的计数办法。
﹝三﹞“获得不同使用价值”是近表动因,“维护群体存在”是终极动因。这种描述能很好地颇析“公益”与“自利”之间的关系,也准确反应劳动交换与商品交换间的有机联系。【如分析一个人死亡的原因:“被蛇咬了”是近表因;“咬他的蛇有剧毒”是近深因;“毒液与人体细胞间的化学行为”是终极因。】
马克思也提出了劳动交换是商品交换的本质,他是从“劳动是价值的原体”这个角度得出这种结论的,是因果倒置的,与本文的分析角度有根本区别。另一方面,本文是将劳动当作获得商品的活动来看待,而马克思则将劳动当作这个活动中的人的行为。但是不管差别如何,都确认了不能直接从“1斤铁=10斤米”上进行计数。我们真正要计数的不是商品,而是生产商品的事件,我们要确认这种事件发生了多少。如前所述,劳动的过程是:人、生产工具、生产组织等按结构关系结合在一起,它们相互作用,产生一种合力----劳动力 f ,这种力作用于劳动对象,劳动对象便转化成商品。由此不难得出,劳动的量----价值,等于劳动力乘以劳动时间,其数学关系为:
Q = f·t
其中,劳动力是由自然力和意识力共同构造的,指自然力与意识力相互作用后产生的一种合力 ----即意物相互作用。【更生动的描述,请参阅曹国奇的《价格论》一书中的“附录4”】。所有动物支出的体力都不是纯自然力,而是这种意物相互作用。
若不考虑生产工具等,Q = f·t 表达的内涵与马克思的价值完全等义。完全依照马克思的分析,其价值在实质上是等于人的劳动力乘以劳动时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将劳动力平均掉之后得出来的。由于平均使劳动力变成了常量,所以便引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概念。这就是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实际上是等于平均劳动力乘以劳动时间,是指平均价值。但是马克思将平均劳动力完全丢掉了,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当作有别于平均价值的东西。【参见《资本论》第一卷11页----社会平均劳动力.1954年版】。
我国的主流思想是僵化的,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当成至理。其实,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不得已而建立的一个概念,并非真的有这个东西。本人对此是深有体会的。虽然我的劳动力的范畴比马克思的劳动力的范畴大,但是都涉及到自然力与意识力﹝或体力与脑力﹞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个问题。对个问题,以目前的知识是没有解答的。马克思可能是为了回避这个问题才将劳动力平均掉,建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概念。但是为什么不作明确交待,而蓄意隐藏?为何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建立起来后再也见不到平衡劳动力的影子?。很显然,“人类劳动不外是人类劳动力的支出和积累”,但是劳动量却只由劳动时间测量,与劳动力无关,这是说不通的。这里有明显的逻辑断缺!由 Q = f·t 很容易推出“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这个结论。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间的倍加关系也仅在于复杂劳动中支出的 f 大。
五、价值与价格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