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18-12-30 08:28 
这不是主体问题,而是常识问题。凡事皆有度。这是最起码的常识。因而不言自明。
外国放贷收利息的演变过程
外国对高利贷的认识大多数与宗教有关。多数宗教认为,利息收入不是劳动所获,是剥削他人的劳动成果,是罪恶的。
 
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犹太人法令》,认定犹太人收取利息非法,根据该法令,300名犹太人被绞死,其他犹太人被驱逐出境,他们的财产被没收。
 
1311年,教皇克雷芒五世规定,放贷收取利息是异教行为,于是,废除了所有允许收取利息的法规。
 
进入16世纪,随着分工的细化和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人们对利息又产生了新的认识。假如没有利息,有钱人就不愿意把钱借给别人,这样的后果就是使货币的使用效率降低,经济的发展变得滞后。允许收取利息有悖教义,而不允收取利息,则需要资金的人又很难获得贷款,经济发展与宗教文化再次发生激烈的冲突。
 
1542年,英王亨利八世颁布了《反高利贷法案》,允许放贷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利息,但有最高利率限制。
 
从19世纪上半叶开始,天主教对利息解禁,允许放贷收取利息。
 
在当今时代,一些国家仍然严格遵守宗教关于利息的制度,严禁高利贷,不得收取任何利率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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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看,欧洲因宗教原因,即不劳而获的伦理原因,利息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即,其伦理上的正当性是被否定的。而在以后因经济的功l利需要才在法律开了后门允许低利率禁止高利率。
可见低利息的被允许是经济的功利原因,而不是其本身具有伦理的正当性。
也就是说,从价值观上它是邪恶的没有正当性,我们当禁止它,从经济功利角度看它是有用的,我们又必须开一丝法律后门。在这里,价值主义向功利主义做了一定的妥协。
就如同吸烟与吸毒他们都是有害的仅是程度不同而已,都当禁止。但由于税收的经济原因国家禁止吸毒开放吸烟。
有毒就是有毒,不能因毒小就没毒了。剥削就是剥削,不能因利息少就不是剥削了。
数量的变化永远改变不了事物的性质。性质的变化是由事物内在结构变化导致的而不是数量。抢与骗是性质差,抢一分与抢一万之间在性质上永远是相同的。
功利的判断永远代替不了价值判断。行为的必须与行为的正当是不同的,前者是功利的后者是价值的。行为的必须不等于行为的正当。
在此我要问,正当性怎么由低利息到高利息就变得不正当了???到哪个数量就突然发生性质的变化???
难道说,抢一分不是罪,抢一万才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