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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金融投资论坛 六区 金融学(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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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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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设立分支机构的税务筹划
深圳某柳制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浙江拥有一家子公司,母子二公司均为独立核算单位。为稳定原材料质量和确保供应,总公司准备在浙江兴建一家柳条种植和初加工企业,在筹划柳条种植加工企业组织形式时,该公司面临如下组织形式进行筛选决择。
  由于柳条是一种多年生木本植物,在新的区域种植,要达到具有规模收获期大约3-4年,因此企业在开办初期将面临很大的亏损,但亏损会随着收获量增加而逐年减少。经测算,该柳条种植加工企业第一年的亏损额为200万元,第二年为150万元,第三年为100万元,第四年开始盈利,盈利额为200万元。
  深圳总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浙江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经预测,未来的三年内,该柳制工艺品有限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0万元,浙江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 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在这三年中,柳制工艺品有限公司原有二个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 249万元、216万元、183万元。
  现在柳条种植和加工企业有三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
  第一方案是将柳条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因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税法规定,独立核算企业应按其应纳税所得额单独计算缴纳所得税。所以,其形成的亏损只能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中抵减。
  第二方案是将柳条种植加工企业建成深圳总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进行独立核算,只作为分支机构存在,按税法规定,分支机构利润与其总公司利润合并缴纳所得税。因此,柳条种植加工企业的亏损可由总公司当年利润弥补,降低了深圳总公司第一年至第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仅使总公司的应纳所得税得以延缓,而且使得整个公司的应纳所得税由648万元降低为580.5万元。
  第三方案是将柳条种植加工企业建成浙江子公司的分公司。在这种组织形式下,柳条种植加工企业可和浙江子公司合并纳税,降低了浙江子公司第一年至第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仅使浙江子公司的应纳所得税得以延缓,而且使得整个公司的应纳所得税由第一方案的648万元降低为499.5万元。
  通过对上述三种方案的分析比较,我们看到在这三种组织形式中,第三种组织形式对公司最为有利,可以起到延缓纳税和降低税收负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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