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以不发达省份吉林省为例,通过对吉林省中小企业现状的考察,分析现实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应通过立法保证中小企业的发展,理顺管理体制,调整产业结构,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完善落实扶持中小企业的金融政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发展,问题,吉林省
如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以其规模小、数量庞大、行业分布广泛、经营灵活等特点及与大企业的分工协作关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特有的巨大作用而为世人所关注。从目前经济形势看,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还未完全消除,国内中小企业面临生存和发展的严峻考验。尤其是面临订单流失和企业粗放式管理带来的收入降低、成本增加、融资困难等问题的中小企业可谓困难重重。本文通过对吉林省中小企业现状的考察,分析现实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中小企业的发展策略,以期促进我国不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一、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
(一)总体水平偏低,产业结构不合理
吉林省中小企业的发展受东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及地理位置和传统观念的影响,总体水平不高。首先,吉林省中小企业在数量上与发达地区相比明显偏少。截至2008年底,吉林省中小企业为8万户,仅占江苏的11.7%,占北京的23.4%。其次,吉林省中小企业总产值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2007年,吉林省中小企业总产值为1940亿元,而广东省约9000亿元。再次,吉林省中小企业增加值在全省GDP中所占的比重小。2007年,我国中小企业创GDP总量超过经济总量“半壁河山”,而吉林省中小企业创造的GDP仅占吉林省的38.8%。同时,从吉林省中小工业企业的产业结构可看出,大多数企业都是与当地资源紧密衔接的传统产业,产品结构单一,附加值不高,缺乏上档次的高新技术产品,致使这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再加上大多数中小企业是以家族经营、合伙经营等方式发展起来的,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很不规范,难以做大做强,发展前景堪忧。
(二)整体金融环境不佳,缺乏创新能力
由于历史的原因,四大国有银行吉林省的分支机构在信贷额度、信贷规模、信贷自主权等方面受到来自总行政策制约比较严重,宽松的金融环境还远没有形成,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吉林省各金融机构尚未突破传统的公司业务营销模式,还不能针对中小企业“短、小、急、频”的特点适时推出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在机构设置、专业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操作流程、信用等级等方面也都不适应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的需要。同时,企业多渠道融资方式欠缺。目前,吉林省信用担保行业发展迅速,但资本规模偏小,担保能力有限,与企业融资需求的快速增长不相适应,大多数中小企业难以达到直接融资条件,直接融资难,民间融资渠道不畅,存在地域流动性短缺现象。
(三)企业规模小,财务制度不健全,有效抵押物不足
吉林省中小企业户均注册资本仅为30—40万元,而发达省份中小企业注册资本一般都在300—400万元。2008年注册资本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江苏省为370户,浙江省是283户,而吉林省只有11户,并多分布在产业价值链下游,仍以资源开发和劳动密集型为主。另外,吉林省中小企业治理结构不科学,对外信息披露不规范,缺乏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信息不透明,无法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造成金融机构信贷人员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进行准确有效的评估。吉林省多数中小企业在购置土地、兴建厂房、添置设备后,自有资金很少或没有,不能满足银行在进行流动资金贷款时要求企业具有一定比例自有资金的条件。而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较少,产权手续不健全,很难满足银行对抵押资产的要求。
二、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部门的政策、服务、监管不力
长期以来,吉林省的经济政策多向大企业倾斜,中小企业很难获得政策支持。政策多是按企业规模和所有制形式制定的,对大企业优待,对中小企业考虑少,对公有制企业优待,对非公有制企业考虑少。在管理体制上,一直依据中小企业的经济成分和所属行业实行“多头管理”,这使许多中小企业无所适从。另外,宏观管理分散,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这不仅使中小企业的经营缺乏法律约束,而且使其许多应得利益得不到保障。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中小企业常常被作为达到财政收支平衡和转嫁负担的对象,或被地方政府作为摊派费用的对象,企业赋税、社会负担越来越重。目前,吉林省中小企业上缴的税外费用大约是税收的1.48倍。无论是在融资渠道还是在政策扶持上,各级地方政府大多片面强调“抓大”,资金和政策多向大企业倾斜,只对大型企业集团的组建和发展感兴趣,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技术发展等方面多考虑大企业。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而对如何“放小”普遍重视不够,使中小企业很难或根本得不到政策上的帮助,使其发展的条件和空间受限。
(二)缺乏充裕、优质的要素供给
在当前银行加强金融风险防范的情况下,中小企业难以直接进入融资市场,而间接进入融资市场也遇到许多困难。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实行所有制和规模歧视,私营企业的贷款条件要比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条件严格得多,中小企业的贷款条件比大企业严格得多。据吉林调查总队2008年初对吉林省205户中小工业企业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205户企业中,有153户认为企业目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资金紧缺,占74.6%,有49.27%的企业认为缺少资金是制约企业发展的最主要障碍。在这153户企业中,有9.8%的企业没有获取外部资金的渠道,有49.67%的企业把内部集资作为获取资金的主要渠道。同时,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新产品开发的要求是周期短、速度快,但大多数企业由于技术、人才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往往无法适应这种需求的变化。先进技术和人才的缺乏制约了吉林省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除一些新兴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外,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在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都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
(三)经营机制落后、效益低下,企业间协作薄弱
大多数中小企业业主是从创办家族企业而成为管理者,他们中的多数人缺乏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经验,仍采用传统的家族式管理模式。随着企业的发展,这种管理模式逐渐暴露出生硬、主观、武断的特点,不再适应企业长期发展的需要,削弱了企业的发展后劲。我国已告别短缺经济,价格在人们消费决策中的权重相对削弱。中小企业再靠简单模仿较低层次的产品,不仅不能适应已变化了的经济形势,而且由于过度竞争,使不少企业纷纷被淘汰。没有特色的中小企业在低层次产品过剩中难以生存,企业数量减少速度明显快于大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相对缓慢,利润增加没有大企业快,税收贡献率下降,市场空间狭小,市场占有率低。同时,由于中小企业在生产上相对独立,在发展过程中缺乏应有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交流和沟通,不能很好地建立技术营销网络。这些中小企业之间不仅不进行专业化合作,反而在市场竞争中相互拆台,导致信息、技术、知识的流动严重不畅,企业间的交易费用居高不下,缺乏整体竞争优势。
三、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立法保护
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及有利于保护中小企业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许多发达国家都很重视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日本、韩国、美国等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中小企业法。我国在针对中小企业立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计划体制的痕迹仍比较明显,按所有制性质分别立法就是一例,这导致各种不同经济成分的中小企业在法律地位和权力上的不平等。二是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从目前来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任务依然繁重。同时,现行大量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需要清理和修正。要针对各省中小企业的特点,积极研究和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更优越的发展条件。
(二)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
借鉴国外经验,应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变微观干预为宏观管理。同时,应在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的基础上,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及其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规政策,改变目前较混乱的、低效率的管理状况。要加强组织管理、监督控制和指导,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作为中小企业管理的专门机构,各级中小企业局应改进以下功能:提供政策指导,从政策上争取对中小企业的支持;研究中小企业政策的发展方向,迅速反馈信息以促进中小企业政策的及时调整;实施对中小企业的各种融资支持政策,向其提供经营、技术、信息、职工培训等多种咨询服务;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产业经营状况、盈利水平、产品供求状况、成本和价格等,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生产技术、会计、法律等方面的问题;指导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突出特色,立足优势,优化产业结构
首先,选择合理的产业层次和产业发展方向。地区产业层次的选择必须与当地社会经济环境相适应。以相对落后的吉林省为例,劳动密集型产业仍是中小企业最现实的选择。但也应看到,吉林省聚集了一大批具有相当实力的科研机构和人才,初步具备了发展高科技中小企业的条件。因此,吉林省中小企业应以资源技术型、劳动密集型及劳动密集和技术密集结合型为主,有重点地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在发展空间和途径上,应与大型企业配套,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以农业产业化经营、生态建设和旅游开发为主。其次,优化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鼓励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现有产品结构,产品结构不仅要符合比较优势的分工原理,更要注重竞争优势的培养;通过产学研结合,提高技术水平,降低科研成果转化成本;大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等支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再次,形成合理的产业组织结构。在外部组织方面,把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结合起来,引导、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形成比较固定的配套协作关系,使其在合作中稳步发展,形成大中小相匹配、专业化互补的企业规模结构和产业结构;鼓励通过合并、收购等手段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并形成“寡头主导,大、中、小共存”的企业网络,协调企业间的关系,降低组织成本。在内部组织方面,应尽快摆脱家族模式,通过制度创新促进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规范委托代理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应利用企业制度创新的机会,学习、借鉴东部地区中小企业多种形式的改制经验,完成产权制度和内部机制改革。最后,形成合理的产业布局。应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其从产业布局“小、散、乱”状态走向系统化和有序化。要搞好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向小城镇适当集中,在空间和地域上集聚,发挥生产的集聚效应;通过专业化分工协作获取外部规模经济效益,同时保持中小企业固有的灵活性。
(四)完善财政税收政策
首先,应制定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政策中,制定适用于中小企业的特别条款。如,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科研与技术开发投资税、资本所得税等。对具有特殊功能、确需特殊优惠的中小企业,应采取先征后退、定向补贴的做法,或降低税率、提高起征点,或提高固定资产折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可让其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尤其是成长性好、业绩优良的高科技中小企业;废除现有的一些以所有制和企业属地划线的做法。其次,通过优惠税制和技术研发补助金等制度,资助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增加技术开发费用的补助,在资金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对基础和应用阶段的技术开发。对研发型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法人税和所得税等;企业因技术开发造成亏损的,其亏损金可转移到下一年度决算;为鼓励中小企业进行联合、实现规模经济,还可减免其注册税、资本增值税等。最后,各级政府划拨一定的资金,重点用于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创业资助、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改项目贴息等。
(五)完善扶持中小企业的金融政策
应适当调整金融组织和金融政策,以保证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保护和发展对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小型金融机构,适当调整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和服务职能。首先,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按一定比例从财政支出提留或通过社会集资及发行股票和债券的形式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便为中小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培训和管理咨询、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其次,发展地方性金融机构,建立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再次,制定优惠的贷款政策。消除贷款政策上的成分和规模歧视,对中小企业给予优惠的筹资政策。一方面,允许中小企业以低于市场平均利率向国有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创立资金。在央行的宏观调控下,还可允许国有商业银行制定合理的弹性利率区间,以较低利率向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贷款。另一方面,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专项贷款、贴息贷款等。最后,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由中央和地方预算拨款设立具有法人实体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主要负责对辖区内中小企业进行调查,收集信息,了解其生产、经营、财务等综合情况,对中小企业进行综合等级评定并定期调整;由中小企业自发组建的互助担保机构,人会企业可申请数倍于人会费的担保贷款额度;由企业、社会个人为主出资组建的商业担保机构则进行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
作者:北华大学宣传部 李政 吉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佟国光 来源:《经济纵横》2009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