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建立的行业保障基金包括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
行业保障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是,行业机构筹资设立行业保障基金,由专门管理机构运行,在行业机构运营失败或遭遇重大困难时,行业保障基金出资助其重组、清算及对行业机构债权人进行适当赔付。
从
成立时间来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成立时间最早,于2005年成立,2014年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成立,2015年存款保险基金成立。
从
法律依据来看,存款保险制度依据《存款保险条例》(国务院令660号),为法律条例,法律地位最高。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令 第124号)、信托业保障基金依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04]50号),均为部门规章。
从
运营主体来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信托业保障基金成立了独立的运营主体,专营基金管理运营,存款保险基金尚未有实体管理机构。
从
资金来源来看,三个行业保障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均来自投保机构缴纳保费,并按风险差别费率收取。
从
资金用途来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明确仅用于“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仅限于对证券公司债权人的偿付。存款保险基金既可以用于直接偿付破产/清算/被接管投保机构的存款人,也可以用于破产/清算/被接管投保机构的接盘机构的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信托业保障基金用途最广,且保障对象为信托公司本身,包括对破产/清算的信托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对临时周转困难的信托机构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