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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摘要

【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涉及ST昌九、海通证券等。其中,海通证券前员工朱益宇因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被罚没1086万元,同时禁入证券市场3年。(一财)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25日表示,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2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1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案、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限制期买卖股票案。

4宗案件涉及ST昌九、海通证券等。其中,海通证券前员工朱益宇因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被罚没1086万元,同时禁入证券市场3年。
  证监会始终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不断加强监管执法力量,持续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严肃惩办各类违法主体,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平稳运行发展。

【相关报道】
炒股亏损被罚60万!证监会2019第1号行政处罚来了
近日,证监会官网挂出了2019年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中航证券员工赵敏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被处以60万元罚款。下面基金君和大家一起看一下证监会认定的违法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赵敏于2009年3月23日至2017年6月10日期间,先后任职中航证券上海营业部营销总监岗、中航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市场部渠道总监岗、中航证券资管业务部资管业务岗,为证券从业人员。
赵某毅系赵敏父亲。“赵某毅”东方证券账户于2015年6月2日开立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特西三路证券营业部;“赵某毅”民族证券账户于2017年3月8日开立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延平路营业部。“赵某毅”东方证券、民族证券账户及上述两个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由赵敏实际控制并使用。
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10日,赵敏控制使用“赵某毅”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向“赵某毅”东方证券账户和民族证券账户累计转入资金合计5,484,654.1元,并由其控制使用上述“赵某毅”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亏损。
证监会认为,赵敏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10日任职于中航证券期间,控制、使用“赵某毅”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针对证监会的调查,赵敏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与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其一,“赵某毅”证券账户归属于赵某毅本人,由其本人控制并使用。
其二,“赵某毅”证券账户资金并非来源于赵敏,全部是赵某毅卖房所得,卖房款共计395万元。
其三,赵敏不存在拒不配合调查的情节,且“赵某毅”证券账户累计亏损,情节轻微。
对于赵敏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证监会认为:
其一,“赵某毅”东方证券、民族证券账户开户登记电话均为赵敏手机号,且涉案期间下单手机号、委托交易MAC地址与赵敏手机号、赵敏招商银行工资卡网银交易MAC地址高度重合。此外,赵某毅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开户预留手机号为赵敏手机号,且涉案期间赵某毅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手机登录、网银登录与赵敏招商银行工资卡账户手机登录、网银登录地址高度重合。综上,足以认定“赵某毅”证券账户、赵某毅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由赵敏实际控制使用,证监会对当事人此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其二,对于赵敏所称“赵某毅”证券账户资金全部为其父亲赵某毅卖房款且由其父亲操作的主张,证监会认为,相关事实证明,除该笔资金转入“赵某毅”证券账户外,还有赵敏本人工资卡等资金转入,此外在案大量客观证据显示该证券账户是由赵敏本人控制操作,并非其父亲在控制操作,赵敏也未提供该账户由其父亲控制操作的证据,且其父亲作为利害关系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力较弱,也缺乏客观证据印证,真实性存疑。《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其违法性在于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而不在于使用何种权属的资金。证监会认定赵敏使用“赵某毅”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当事人此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其三,证监会多次通过电话、短信联络赵敏本人及其父亲赵某毅,多次要求赵敏原工作单位中航证券、配偶竺某和其岳父母协助联络赵敏,要求民族证券营业部合规人员协助约谈赵某毅,但赵敏及赵某毅均未到案接受调查谈话,足以认定当事人赵敏拒不接受调查。对于赵敏提出的“赵某毅”证券账户累计亏损,情节轻微的意见,证监会在量罚时已予以充分考虑。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赵敏处以60万元罚款。(来源:中国基金报)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201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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