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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9
2010年01月19日 09:44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对于社会伦理层面存在争议的事件,公众舆论应给予理性引导,而不是情绪化地为某一方当事人喊冤
  据《中国青年报》1月16日报道,1月9日下午,一位八旬老人突然倒在杭州南宋御街街头。路人纷纷伸出援手,有保安上前询问,有人帮忙拨打救助电话,有附近商铺店员递出羽绒服给老人保暖,但是谁也没有上前扶起老人。“当时有一位店老板想扶老人进店里暖一暖,旁边一个中年妇女竟‘义愤填膺’地劝他不要多管闲事。”
  八旬老人摔倒街头,扶还是不扶?几天来成为一个舆论热点。在腾讯网的网络投票中,近13万名网友中只有0.4%的网友选择了“肯定应该扶”,认为这是起码的公德,其他网友则选择了“绝对不扶或者是理性判断后再做决定”。不仅如此,人们对“别去扶他,当心赖上你,到时后悔都来不及了”的善意提醒,也给予默许,“不敢扶”成了几乎一致的理由。
  不少人将此事与郑州“李凯强案”、南京“彭宇案”联系起来。这两起案件虽然存在一些事实争议,但法院都判决扶人者承担赔偿责任。有人据此认为,正是法院判决扶人者承担赔偿责任,才导致了八旬老人摔倒后无人敢扶的后果,甚至有人提出法院对彭宇的一审判决让社会道德倒退了30年。
  应该说,类似事件、类似议论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值得认真反思。
  其一,某些社会制度的不尽完善有可能损害社会的传统美德。按照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观念,八旬老人不管因为什么原因摔倒,都应该得到帮助,扶起老人是最基本的道德义务和社会救助义务。然而,由于我国目前缺乏相关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对于由此可能产生的医药费负担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当官司打到法院,法院的选择只有一个,即必须找出责任主体。而由于种种原因,某些纠纷难以确定责任主体,于是出现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做好事却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尴尬。
  试想,如果我们有完善的无侵害主体下的社会救助机制,明确了医药费的分担机制,那么,伤者为了保证医药费的着落而有意“讹人”的事件通常极少会发生。相应的,救人者也就没有多少心理担忧,也就不会出现八旬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的现象。
  其二,不能忽视解疑释惑工作,尤其是,当某些判决结果和社会期待差异大的时候,更当如此。无论是郑州二七区法院,还是南京鼓楼区法院,其判决都给出了立足公平原则的理由,即法律明确的无过错损害赔偿原则。这一点并无不妥,但遗憾的是,法院的判决过程和说理不足,往往没有让社会各界明白,公平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判决理由,它适用于什么情况、当事人责任无法分清的事实等影响判决的情节。在舆论对其判决有种种质疑声之后,我们也没有从正规渠道听到法院给予合情合理的解释,而这样的解释本可以很好地澄清公众当中的一些模糊观念。
  对此,相关方面应该总结一下,比如,对于这类存在事实瑕疵,容易引发社会不同评价的案件,法院在作出公正判决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给公众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
  其三,对于社会伦理层面存在争议的事件,公众舆论应给予理性引导,而不是情绪化地为某一方当事人喊冤。即使如“彭宇案”等,社会舆论如果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当,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或拿出相应的法条,而不应简单地上升到道德层面,自以为站在了某种道德高地。媒体的报道要基于这样一种克制,即法院的判决是基于无法分清责任主体,在没有进一步的证据来分清双方责任的前提下,并不排除救人者确实有一定责任的情形。对于此类关切道德的社会事件,舆论不可忽视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法律与道德是并不重合的两个圆。(郭振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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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9 13:17:52
现在这社会,想扶不敢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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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9 14:58:32
冷漠、自私  今后或许成为主旋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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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9 19:34:02
1# fgq5910

无论是郑州二七区法院,还是南京鼓楼区法院,其判决都给出了立足公平原则的理由,即法律明确的无过错损害赔偿原则。这一点并无不妥,但遗憾的是,法院的判决过程和说理不足,往往没有让社会各界明白,公平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判决理由,它适用于什么情况、当事人责任无法分清的事实等影响判决的情节。

既使就法論法,法官沒有判錯。但違背了人情世故時,做好事,反而要處罰。
或是要做好事之前,要先有那些預備動作或考量。難怪,多數人亦選擇明哲保身了。如此一來,法律的作用豈不是『愛之適以害之也!』,起了反效果!



即使如“彭宇案”等,社会舆论如果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当,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或拿出相应的法条,而不应简单地上升到道德层面,自以为站在了某种道德高地。媒体的报道要基于这样一种克制,即法院的判决是基于无法分清责任主体,在没有进一步的证据来分清双方责任的前提下,并不排除救人者确实有一定责任的情形。

台灣曾經發生玻璃娃娃【患有先天性染色體異常、肢體重度殘障、全身骨骼鬆軟易碎、行動不便、無法行走(即俗稱玻璃娃娃)之症】因雨天被同學抱負回到教室,不甚摔死的意外。台北高等法院初審,判決學校與抱負的陳姓同學必須賠償該玻璃娃娃家屬的求償。

法院判決:「…事發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上訴人XXX知悉ooo係成骨不全之玻璃娃娃,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ooo受創,上訴人XXX當時已滿十六歲,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致ooo跌落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不治死亡,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故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請求上訴人XXX賠償損害,尚屬正當。至上訴人XXX上開過失行為時甫年滿十六歲,為有識別能力,上訴人ZZZ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未舉證證明其監督上訴人XXX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生損害,被上訴人主張其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與XXX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屬可採。…」

此一新聞見報後,台灣社會一片譁然,甚至引發不良連鎖反應。除了部分學校拒收身體障礙的學生之外,很多平常協助行動不便同學的學生,也因此一判決而躊躇不前,或要求受協助同學家長先行開立免責聲明。


中國古語:救人或助人要見義勇為,但法官的判決卻要這些人,『量力而為』。否則:
在没有进一步的证据来分清双方责任的前提下,并不排除救人者(或助人者)确实有一定责任的情形。


換言之,在救人或助人之前,先三思而後行。至此,只有『擲筆長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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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9 22:36:49
就目前而言,老实说,我不敢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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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 09:19:39
法律不是客观规律的总结
法律是人制定,符合社会行为规范的制度
当一个基本上全民都大力反对的法律在行事.
这样的法律和判决无论执法人员素质如何,也是需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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