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一个家庭里不否认大哥(强势群体)的能力和贡献,同时又承认小弟(弱势群体)适应时代的生存需求并平等的继承家庭遗产,这样的家庭大多是和谐幸福的家庭,人和谐了生态环境自然也就会好起来,反之就会产生不和谐的悲剧。社会也是一样,据有关报道: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院长曾湘泉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已经达到“高度不平等”状态,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而最低收入10%的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1.4%。显然这10%“小弟”是不会跟上适应时代的生存需求,再加上教育、医疗、住房这三座大山的重负,其贫穷程度那10%的“大哥”是怎么也想象不到的。
为什么会这样?有学者就曾指出过“权利的缺乏是产生贫穷的根源。”的确如此,在下认为最基础最根本权利是遗产继承的权利。就建设新农村的改革来看土地是农民继承炎黄遗产的一种形式,是必要的也是正确的。从实而论我国的每一寸土地都是我们全国人民的共有资产,任何人也不应该有私有性质的占有权利,任何人的使用都是一种有期限的代理权,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就是他们所继承代理的一份炎黄遗产。这样既能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依靠,又能保证农民对社会发展成果的合理分享,同时又能保证对劳动者主人地位的维护和发展。推而论之,工人的这种炎黄遗产的继承权和代理权在那里呢?是不是应该在我们社会积累的所有的物力资本的社会属性价值构成当中呢?(这种社会积累的所有的物力资本的社会属性价值构成是遍布在资本的每一个最小单元或每一个分子中的)再推而论之,我们社会积累的所有的物力资本的社会属性价值构成当中,有没有农民的贡献呢?要知道我们是一个古老的农业大国,古今的发展都包含农民的血汗的,是不是农民也应该有这部分社会积累的继承权呢?这才是解放思想继续改革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这样人们才会有相对公平的奋斗起点和复兴中华的起跑器!如果这个问题解放了落实了社会必然是会和谐的!教育、医疗、住房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其他自然都会纲举目张,复兴中华志在必得!
社会积累的继承权具体体现就体现在劳动权的落实上,劳动权从根本上讲就是劳动者以人的主体地位与生产资料中社会发展成果有效结合的权力,就是劳动者对社会积累继承的话语权、管理权、剩余分配的主体权力,这是劳动者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的根系和土壤。没有了根系和土壤的生存必然会产生10%和1.4%结果。
要证明这种社会积累的继承权合理性我们还可以从解析资本的客观价值构成来确凿,人类创造了社会和社会的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考察研究创造这些财富的种种形式,无一不是由人力资本和物力资本的结合而形成的价值,可以说这是无须证明的普世的客观公理。
我们解析了人力资本和物力资本的客观价值构成如下:
(一) 人力资本的基本价值构成
1、 投入者的直接具体活劳动
2、 直接消耗占用的他人劳动
3、 直接消耗占用的社会的进步与积累成果
4、 直接消耗占用的全民所有的物质资源与环境资源
5、 投入者直接消耗的劳动生命量
(二) 物力资本的基本价值构成
1、 投入者的间接劳动
2、 他人劳动
3、 社会的进步与积累成果
4、 全民所有的物质资源与环境资源
(三) 投入者的间接劳动
1、 投入者的直接过去劳动
2、 直接消耗占用的他人劳动
3、 直接消耗占用的社会的进步与积累成果
4、 直接消耗占用的全民所有的物质资源与环境资源
我们可以将(三)代入到(二)的投入者的间接劳动中,再合并同类项。
这样不难看出人力资本和物力资本价值构成的2、3、4项是“社会属性的公因式”,以及它们在财富价值形成过程中的倍加和自乘作用,我们提取出它们的公因式后结果如下:
(一) 人力资本就剩下
1、 投入者的直接具体活劳动
5、 投入者直接消耗的劳动生命量
(二) 物力资本就剩下
1、 投入者的直接过去劳动
这几项才是作为个体的人在创造财富价值过程中的全部贡献之所在。其实每个体个人一生用于创造财富价值的生命量和体能(如果不发生意外)大体上是没有太大出入的,现在之所以出现如此之大的贫富差距和不和谐,主要是某些人凭借特殊权力剥夺他人对社会积累的继承权,掠占社会积累成果、他人劳动、社会资源造成的。
所以我们应该主张,2、3、4项的社会属性的公有成分,其责权利在社会,属于社会公众责权利规范的对象。1、5项是私有属性的个人成分,其责权利在个人,属于个人私有责权利规范的对象。
我们应该不断的清厘资本价值构成各项要素的属性及含量,再不断的清厘其管理的责任范围和权利分配的属性及含量,这样我们才会遵循人力资本和物力资本客观价值构成的形成、发展规律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而才会有先进的社会改革,再进而才会有先进的政治改革!这样才会从根本上不断的解决社会和谐与公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