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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谈谈大学教学事故的处分

2019.2.28


对教学差错和不同等级的教学事故,各学校都有界定和处分规定---例如湖南大学规定“教学事故是指在本科教学活动中,教师(含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管理部门发生对学校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和事件”。但是,我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对教学事故的处分较重,例如,某大学迟到一节课即做重大事故处理且扣减岗位津贴30-50%。应该酌情减轻。

第二,没有区分首次发生教学事故与第二次、第三次及以上的等,应该区别对待首次事故与累次犯错,建议将首次迟到1节课以内的等界定为教学差错---因为绝大多数老师的失误都是在人因失误正常概率之内,不是过错,更不是故意;应该信任绝大多数老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觉悟。

第三,没有详细区分教学事故发生原因,虽然给予了事故责任人申诉机会,但是如果制度没有根据事故发生的不同原因给予不同处理的细则,则责任人的申诉也是无法可依。

第四,没有善后处理。每次事故发生后,不仅要追求责任,更应该分析其发生的原因,还要研究今后避免的对策---这个对策不仅是责任人个人的事情、而是整个管理系统各个环节相关人员共同的事情。

第五,对教学管理上的教学事故列举不足---例如各级教学管理岗位职责往往粗糙不细致或者有规矩也缺乏监管。今后应该完善教学管理环节的事务细则。

第六,有一种不好的现象,即“领导的任务下移职能处室、职能处室任务移放院系管理人员、院系管理人员转给一线老师”,其实,适合哪个岗位干的事情还得留在哪个岗位、不能层层往下推转嫁负担、最后全压在老师身上。


例如,拿教学迟到的事情:

第一,某大学迟到10分钟以上就是严重事故、要扣减岗位津贴10-30%;则过于严苛。

第二,绝大部分迟到的人绝对不是故意的,负责人的老师首次犯错当给予原谅。

第三,迟到的原因可能是一心一意备课去了,没时间看最新课表,如果老师证明自己在上学期末还看过课表了---拍了照的,老师就基本没有责任了。向教学委员会的申诉也成立的---学校该制定老师申诉迟到不成为事故的制度细则。

第四,有的老师迟到是人因失误---古人说老虎也有打盹的时候,有的是客观原因、有的是管理人员的责任(例如,课表没有及时发送给老师---很多学校都规定了课表要送达老师手上、课程任务安排要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好的---一般是上学期末就要安排好老师下学期的课、以便老师早做备课准备。)

第五,例如,老师原先看了课表上没这门课、而后又忽然增加了一个课头,而排课的人又没有及时通知到任务承担者、只是面对所有人喊喊话“注意课表有异动”,结果有的老师因为多年没上这门课或没上这个专业的课、这个学院的课,根本就会不去看异动了---因为在该看课表的时候(上学期末)看过了。那么,通过对这个迟到原因的这种反思可以总结出:今后排课的系主任要及时通知老师(老老师可能还要多提醒2次)、排课的学院教务办对“异动”的课应该通知到老师个人---因为毕竟“异动”的人不多、且是过了大面积排课的时期、属于临时加课性质的。

第六,例如,过去规定了课表要送到老师手上的(没及时送到老师手上是管理人员的事故)、现在改为老师自己看网上课表,这中间就可能出错。今后是否还是要回归将课表打印发送给老师的老做法呢?无纸化办公不能成为本来合适管理岗位做的事情转嫁出去的理由。


总之,制定对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以及执行有关规定,必须尽量多给予老师信任和鼓励。对热爱教学事业、一心一意为学生服务的老师,一定要爱护保护、支持支援。制度的最终目的是引导老师热爱教学事业、乐于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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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1 17:57:22
在教学上领导不按时审批审查以及错误审核审批等也应纳入教学事故处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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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7 23: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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