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重要提示:公司判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下午收盘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 160076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每月均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及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敬请查阅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27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赵文华、陈广超、肖卫中、谢奕、朱征夫、刘国常、陈珠明、凌峰、胡远芳、何兆溪、吴国华、周志伟、顾涧清、钟华强、罗俏群: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传媒)涉嫌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现将我会拟对你们进行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告知与你。
经查明,有关你们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粤传媒收购香榭丽的情况
2013 年 9 月 4 日,粵传媒披露了《关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9 月 5 日起开始停牌。
2013 年 10 月,粤传媒与上海香榭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全体股东签订《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粤传媒以现金和向香榭丽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购买香榭丽公司 100%股份,购买协议确定,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3)第 3473 号《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按照收益法以香榭丽公司 2013 年 6 月 30日净资产的评估价值 45,098.96 万元作为定价依据,综合考虑香榭丽未来盈利能力等各项因素,确定交易价格为 45,000.00 万元。
2013 年 10 月 28 日、10 月 30 日,粤传媒分别披露了《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1-2013 年 6 月审计报告》(以下简称《630 审计报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报告》)、《评估报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关于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及更新后的《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其中《收购报告书》(含 2013 年 10 月 28 日和 30 日披露的报告)、《财务顾问报告》(含 2013 年 10 月 28 日和 30 日披露的报告)、《630 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均指出香榭丽 2011 年、2012 年和 2013年上半年的年度净利润分别为 3,647.28 万元、3,695.35万元和 1,114.51 万元。《承诺函》指出:“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承诺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014 年 5 月 24 日,粵传媒披露了《粤传媒关于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以下简称《核准公告》)、《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13审计报告》)、以及更新过香榭丽 2013 年财务数据的《收购报告书》和《财务顾问报告》。《核准公告》指出粤传媒向叶玫等香榭丽股东发行股份购买香榭丽资产的方案已获证监会核准。香榭丽《2013 审计报告》以及更新后的《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报告》指出香榭丽 2011 年至 2013 年净利润分别为 3,647.28 万元、3,695.35 万
元和 4,685.43 万元。
2014 年 7 月 1 日,粤传媒发布公告《粤传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及《粤传媒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指出香榭丽股权已于 2014 年 6 月17 日完整、合法的过户至粤传媒名下。
二、粤传媒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况
2011年至2015年期间,香榭丽方面通过制作虚假合同虚增收入共计599,272,117.70元,虚增成本费用共计30,554,652.44元,虚减所得税费用共计7,556,473.95元,虚增净利润共计561,160,991.30元。同时,香榭丽以其自有产权的户外LED显示屏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叶玫2000万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事实未被披露。
香榭丽方面的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粤传媒 2013 年和 2014 年披露的《收购报告书》、《630 审计报告》、《2013 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等文件以及粤传媒2014 年年报、粤传媒 2015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陈述。具体造假行为列举如下:
(一)香榭丽方面通过制作虛假合同虚增收入的基本情况
香榭丽方面制作虚假合同的主要手法为:一是虚构合同,即通过伪造电子章和电子签名制作虚假合同,或通过找客户公司相关人员配合签名、签章制作假合同,或者使用已经取消的合同来顶替有效合同,或者用合同的扫描件来代替没有签署的正式合同;二是未实际履行的合同,即通过与广告代理公司签订合同,随后取消合同,但仍将该合同作为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财务记账;三是调整合同折扣,即通过调高合同折扣(合同显示的折扣比实际履行的折扣高),按照合同折扣入账的方式虚增利润。
1. 香榭丽方面 2011 年至2013 年虚增净利润情况
香榭丽方面通过上述手段,在 2011 年至 2013 年间制作虚假合同共计 127 份,虚增净利润共计 30,589.83 万元。其中,香榭丽 2011 年实际净利润为-436.02 万元,通过制作虚假合同 17 份,净利润被虚增至 4,083.30 万元;2012 年实际净利润为-6599.33 万元,通过制作虚假合同 43 份,净利润被虛增至 10,294.68 万元;2013 年实际净利润为-11,526.42 万元,通过制作虚假合同 67 份,净利润被虚增至 16,211.85 万元。
香榭丽方面通过合同造假虚构的财务数据被粤传媒记载并披露于收购事项相关的文件之中。
2. 香榭丽方面 2014 年至 2015 年虚增净利润情况
粤传媒完成对香榭丽的收购后,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粵传媒将香榭丽财务数据纳入合并会计报告编制范围。香榭丽方面的合同造假行为此时仍在持续,并通过共计 108 份虚假合同虚增净利润共计 25,526.27 万元,导致粤传媒 2014 年年报和 2015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违法。
其中,粤传媒 2014 年年报所涉及虚假合同共计 79 份,香榭丽方面通过该 79 份合同虚增净利润 19,027.51 万元;粤传媒 2015 年半年报涉及虚假合同共计 29 份,香榭丽方面通过该 29 份合同虚增净利润 6,498.76 万元。
上述虚假的财务数据披露于粵传媒 2014 年年报和 2015 年半年报中。
(二)香榭丽为叶玫 2000 万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情况
2012 年 3 月,叶玫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广西金拇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拇指)申请借款 2000 万元,并委托金拇指将该 2000 万元直接支付给香榭丽。2013 年 10 月 24 日,香榭丽向金拇指出具《承诺书》,叶玫通过该《承诺书》向金拇指承诺,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叶玫向金拇指返还 2000 万元。同时该《承诺书》以香榭丽名下拥有自有产权的户外 LED显示屏作为连带担保,为叶玫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以货币形式返还金拇指 2000 万元款项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该担保金额占香榭丽 2013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净资产26,316.76
万元的 7.6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或有事项》,该事项属于应当披露的或有事项,该事项在粤传媒收购香榭丽事项的相关文件之中未被披露。
粤传媒 2013 年和 2014 年披露的《收购报告书》、《630 审计报告》、《2013 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等文件以及收购完成后披露的粤传媒 2014 年年报、粤传媒 2015 年半年报中包括了收购对象香榭丽的上述虚假财务情况,因此,粤传媒披露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粤传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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