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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3
学校已于2010年元月22日将博士生生活费的补发部分发放至博士生的个人账户,同时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现将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说明如下:

    按照税法的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博士生生活费中
1000元/月属国家拨款部分,免交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务处
                                                         二O一O年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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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财务处对此次博士生生活费扣除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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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奖学金的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奖学金包括学费、生活费和助研、助教及助管的岗位津贴。
第七条  对于获得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其学费计入学校培养成本,由财务处直接划转代
缴;生活费由财务处按月发放到博士研究生的个人账户;助研岗位津贴按导师确定的数额
发放。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可应聘学校提供的助教、助管岗位,实行按劳取酬,标
准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所获得的生活费和三助岗位津贴合并计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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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摘自《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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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
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2008年3月1日前是1600元)
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
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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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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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上的说明和办法提出以下疑问

    1. 现在国家博士生普通奖学金标准是1000元/月,按照财务处的解释,个人所得税从
1000元起征以上缴纳,我们暂且不论这个起征点是否合适,仅仅从财务的政策考虑,在此
次博士生普通奖学金改革之前,博士生的普通奖学金标准是240、260、280元,那么请问
财务处,之前个人所得税为什么不从240、260、280元起征?因为那里面只有240、260、
280元属于国家拨款部分。再说清楚一些,2006年秋季博士生一等创新基金,全是学校提
供的经费,1200元/月,与本次博士二年级学生学校提供的经费相同,为什么过去的三年
未扣除一分钱的个人所得税?2007年秋季以后的博士生一等创新基金,一样是1200元/月
,扣除国家提供的280元,剩下的920元为什么不按照20%的税率扣除个人所得税?

    2. 按照研究生院的说法,所有的学费、生活费、以及三助经费都是奖学金的组成部
分,换句话说,现在发的所有钱包括导师配套的助研经费都是奖学金,那么除了国家颁发
的奖学金外其他奖学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征收,征税起点是多少?财务处能否为
大家回答一下?企业奖学金是否需要征收?如果需要,为什么交大之前的企业奖学金都没
有征收?偏偏从此次博士生的生活费开始征收?不说企业奖,学校的思源奖学金需不需要
征收?那也不是国家提供的奖学金,而是学校提供的吧?(这个可以参考《西安交通大学
本科生奖(助)学金申请及评定办法》里面明确规定了思源奖学金是学校奖学金),30%
的本科生都能获奖,这些钱扣税不?

    3. 根据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活费和三助津贴合并计算,依法缴
纳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财务处直接仅仅把生活费单另拉出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且请问
财务处相关负责人,此次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哪
一部分征收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
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已经被财务处否决了,说这不是。如果是劳务所得,除去免税额的
1000块钱,恐怕没有到800元的起征点吧?如果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那么请财务处出示财政部的确定的相关规定。如果上面两种都不是,那总不会是“偶
然所得”吧?不过“偶然所得”倒是可以解释通这次的扣税额。被纳税了总得让纳税人知
道自己是因为什么而纳税的吧?

    4. 如果以上皆不成立,那么作为纳税人有权利获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吧?那
么财务处请给每个博士生代扣税后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让所有被纳税的博士生
都光荣的,名正言顺的当一回纳税人。
  
    5. 我不反对学校的政策,研究生院出台的两版博士生“创新基金”或者“奖学金”,
我都是非受益者:不能享受第一版“创新基金”的“老博士”,补发到一样的一等创新基
金,但是对这两种政策,我深知学校的困难,所以均予以理解和接受,但是,对于不按照
法律的所谓的“扣税”我绝对不接受,所以,请财务处的相关人士出来解释一下以上四个
问题,如果解释的合情、合理并且合法,相信广大博士生也都会接受并且主动作为一个纳
税人承担其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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