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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3
证监会今日发布开展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该符合六大条件,其中最近6个月净资本应均在50亿元以上,高于原规定12亿元的门槛。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除上述条件外,首批申请试点的券商应在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以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管理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相关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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