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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9

原《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第九节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约定,“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甲方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买券还券不得他用。”
现将上述第九节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变更为:
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已开仓证券所得价款,应当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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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19 14:45:14
二者究竟区别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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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19 15:24:09
一个是甲方对乙方的,一个只要是欠款就要优先偿还。
我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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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19 16:39:00
应该是卖出担保物证券,不是已开仓证券的,可以不用来还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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