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就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组织了专家座谈,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也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这是北京大学五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之后的第二次专家座谈。上一次召集于2009年12月16日。
那次座谈后,条例草案的名称变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而五位学者提出的三个问题“补偿是征收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应当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征收、补偿主体应该是国家而不是拆迁人,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该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不应是民事法律关系”及“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也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充分重视。
“这三点在目前草案的第二稿中体现得非常充分,而且从草案的整体来看,制度框架也出现了实质性的突破和变化。”北京大学五名“上书”学者之一、北大法学院王锡锌教授对《财经》记者说。
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关键是征收和补偿,因此,两个草案稿的名称中均强调了这两点。同时,围绕征收环节的核心问题也有了制度性突破。
针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与上次讨论的草案文本相比,除了第一列举项中的“国防需要”和第七项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明确的其他公共利益”,其他列举项均做出了比较符合中国现实情况的修改。
更为重要的是,草案对是否是公共利益有争议或难以列举的情形,如旧城和危房改造,规定了特别程序。“也就是必须得有90%以上的住户们同意,方可启动征收程序。另外,在补偿环节也规定了征收需三分之二以上住户签署补偿协议。”王锡锌详细的向记者介绍,“类似这样的民主决策机制的确立是对以往制度的一次重要突破。”
与第一稿相比,第二稿的草案名称中去掉了“拆迁”两个字,而原文本中的“拆迁”两字也被“搬迁”取代。
“‘拆’改‘搬’不是概念游戏,而是程序上的一种改变,原先条例中有拆迁人、被拆迁人的提法,现在没有搬迁人和被搬迁人的概念,它体现的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经过征收和补偿环节后,政府作为所有人对房屋的一种处置方式。”王锡锌这样解释,“从整体来看,几个名称上的变化其实体现的也是制度上变化。”
据参加这次座谈的部分专家乐观估计,新条例草案可能会在今年春节前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