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的人民观初探
马克思主义的人民观是一种科学的、革命的人民观,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容,也引发了很多的误解和争论。本文试图对其内涵进行较为深入的谈讨,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人民的含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人民是指一切对社会历史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人们。
人民的定义侧重于其质上的规定,即“对社会历史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人们。这里所谓的推动作用,即助推而不妨碍社会发展、促进而不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既包括物质性的推动作用,也包括精神性的推动作用,既包括显著的、突出的、重大关头的推动作用,也包括细微的、点滴的、日积月累的推动作用,既包括杰出人物的推动作用,也包括普通群众的推动作用。
【人民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从规定性的角度看,“人民”代表的是个人(公民)的某种共同性、整体性和根本性内容,因而人民和个人(公民)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由于侧重质的规定性,人民的概念不得不是抽象的。但是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条件下,人民的具体内涵又是清晰的、具体的,并且会随着历史条件、历史任务、历史发展要求的变化而变化。——无论其具体内涵如何变化,人民中最主要的、最稳定的、最可靠的部分始终是劳动人民(劳动群众)。
人民是具体的还有一个表现,就是人民不是凝固的和僵化的一块铁板,而是具有复杂结构的、内在不断分化、分层和重组、重构着的活的系统。人民中往往包含不同的阶级、阶层、集群、集团,例如劳动人民、中高级管理阶层、领袖阶层、知识阶层、文艺阶层、军人集群或集团、贫无所依者阶层……不同的阶级、阶层、集群、集团从不同的方面、以不同的方式推动社会历史发展,其对社会历史的推动作用或大或小、或显或隐、或合或分,但是最终以某种方式“构成”了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强大“合力”。
说明:(1)用抽象去界说具体是永远无法完成的任务,即便辩证思维中“从抽象上升为具体” 的理论所讲的“思维具体(或理论具体)”也不是现实具体的完全再现,而只是后者的某种模拟性再现。因此,根据辩证思维的“上升论”用人民概念来把握和再现公民,是无法“还原”出公民的现实存在样态的。只有从现实的具体的公民出发,才有可能真正了解公民与人民的差异,亦即了解具体与抽象、个别与一般的真实差异。
(2)人民内部各个方面、各个部分、各个群体、各个阶层之间,既存在着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也存在着具体利益的差异和对立,甚至可能发生基于利益对立的激烈冲突。——只要这种利益的差异和对立还未达到损害人民整体利益的实现的程度,该种冲突就仍属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一旦某一方面的利益开始凌驾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上而不惜损害整体利益时,该种冲突也就立即转化为敌我矛盾的表现形式。
【人民是政治概念,而非法律概念】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人民是国家的上位概念,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以集体的名义拥有和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并承担国家主人的相应责任。
公民是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可见,公民是国家的下位概念,是受制于国家的(服从国家,为国家服务)。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承担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人民是集体概念,而非个体概念】对社会历史起推动作用需要一个极其巨大的“集体”“群体”“系统”,需要巨量的人的力量“形成”合力。人民就是一个这样的“社会巨集群”,人民的力量就是这个“社会巨集群”自发(或自觉)组合形成的合力。——概而言之,人民是集体概念而非个体概念。不能把人民等同于个人(公民),不能把人民的力量看做个别的、分散的、零碎的、互相抵触冲突的力量。
从社会现实的角度看,个人(公民)是人民“具象化存在”的细胞,因而也是国家、社会(和自身)的主人翁。但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人民等同于公民。——即便可以直接默认每一公民是人民的一员,但是这一身份只有经过了社会性和历史性的检验、甄别后才能得到最终确认。
由前述可知,人民与公民的关系,既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也是整体与部分、系统与要素、合力与分力的关系。——从后者的角度看,将人民“还原”为公民的过程就是将整体、系统不断降阶、解构为部分、要素的过程,是将合力进行裂解、抽离、剥离的过程。据此可知,用“分解法”把人民“还原”为公民,或者直接以公民来代替人民,是错误的和有害的。
【人民是社会历史概念,而不是庸常概念】人民要推动社会历史发展必须以某种方式组织起来。未组织起来的人民,是社会历史发展的隐蔽根基;被组织起来的人民,是参与创造历史的主体力量;自发组织起来的人民,是拨动历史发展的巨手;自觉组织起来的人民,是全面塑造社会、创造历史的伟大力量。
只有研究社会历史发展的大趋势、大过程、大框架、大脉络时,人民的社会历史主体、历史创造者的地位才会突出的展现出来;在日常的具体事件、过程中则往往是被抵消、被遮蔽、被掩盖、被忽略的。
【从公民上升为人民的基本途径】公民是不能直接上升为人民的。
从人民到公民是一个社会历史性和组织性、整体性、系统性逐步降解的过程,如果缺乏对相关规定性的关照和坚持,必会导致人民性(以及与之相伴的革命性)的日渐迷失。——反之,从公民到人民则是一个组织性、整体性、系统性逐步提高的过程。
将公民以各种形式组织起来,或者说各种各样的公民组织和人民组织,是人民民主的重要社会基础,是公民上升为人民的基本途径。
【从人民群众到人民组织】人民自发地推动社会历史发展时,称为人民群众,也可简称为群众。人民为助推社会历史发展而自觉组织起来时,称为人民组织(公民组织是其低级形式)。
要更好地推动社会历史发展,人民就必须组织起来。人民组织起来大致有三种情况:
1、自发组织,即基于私利、情感、信仰、爱好、现实际遇而组织联合在一起。这时产生的往往自然形成的“人民集群”,包括阶级、阶层、界别(业别)以及其它的特定类别的“集群”,这是人民的初级现实化表现。
2、被迫组织,一般有被动性、强制性、依从性、利上性、减损性等特征,大多是为部分上层人物、精英成员的利益服务,参加的普通群众多为被挟裹的。
3、自觉组织,即基于某种思想、理论、觉悟而献身、开拓、创造、革新,进而为建立新制度、新格局、新秩序而努力的组织。自觉组织起来的人民联合体,包括经济性社会联合体和政治性社会联合体,是人民具体化和现实化的高级表现。
公民组织和人民组织是部分人民直至全体人民利益的直接代表者。其中最多的和最经常存在的是非正式的临时性团体(如群、组),其次是较为松散的结社(如会、社),其高级形式是包括政党在内的社会政治性团体(如党、团),其更高级形式即为各种类型的人民代表会议,例如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职工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等等。
【人民组织和人民代表】在政治上,人民的利益是由人民代表来保障和维护的。人民的代表者主要包括:人民的基层代表者是公民组织及其领袖,人民的核心代表者是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和人民的先锋队”的共产党及其领导机关,人民的集中代表者是国家机构及其各个组成单元,人民的最终代表者是在历史关键节点自觉或不自觉进行社会历史性总体抉择的全部社会力量。
说明:在国家机构(人民利益的集中代表者)和党(人民利益的核心代表者)之间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的。因为,党作为先锋队并不等同于人民的整体和全部,党所代表的人民的根本利益也不等于各个阶层各个方面的重大具体利益的全部内容。——能集中代表各方面人民的利益的是且只能是国家机构,尤其是作为其核心部分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使二者不发生重大冲突的方法是:首先,具有突出先进性的党必须更自觉的自我调节和自我约束其作为,同时也要接受来自国家有关机构审查、检查和来自公民、舆论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从而使其活动能始终处于适当的运行轨道中;其次,国家权力机构也必须更加自觉的自我调节和约束其作为,并接受来自公民、舆论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从而将其权力的运行过程关入人民和法律所预设的笼网之中。
【真假人民观的试金石】是否坚决维护、实现和发展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否坚持促进包括广大劳动者在内的社会绝大多数人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区分真假“人民史观”的试金石。——对真正的社会主义者、共产主义者而言,维护、实现、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特别是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才是最高、最大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