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或者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通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如采取非全资子公司作为募投实施主体且采用借款投入的方式的,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提供借款资金?以下选取4枚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1:宜华健康000150:配股
反馈关注: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选择通过与其他股东合资设立的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委托贷款的主要条款,其他股东不提供同比例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具体分析:
一、基本情况
本次配股募投项目及其相应实施主体情况如下:
汕尾宜华岭南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
广州市广医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医堂”)由自然人陈铁浩、陈海棠合资成立,公司通过与广医堂合作成立公司实施募投项目主要是由于上述自然人股东在医院筹建、经营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公司可以更好地熟悉汕尾市当地的医疗市场,利用其经验、资源更顺利地开展医院业务。
二、贷款的主要内容
甲方(指: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下同)2018 年度申请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募集资金到位且本协议约定借款事宜经甲方和乙方(指:汕尾宜华岭南投资有限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批通过。
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共计人民币 60,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亿元整)(下称“本借款”)。本借款期限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 5 年(具体期限可在该期限内由双方根据借款资金状况协商确定),自每笔借款资金实际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起开始计算,到期时借款人应按时还款。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借款人应在每年度最后一个月的 20 日支付当年利息,并于借款到期日向出借人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协议借款专用于“汕尾岭南医院建设项目”的建设及经营等用途,借款人不得挪作他用。出借人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每年或定期向其汇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其他股东不提供同比例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1、其他股东不提供同比例借款不违反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市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汕尾宜华岭南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 70%的控股子公司,且少数股东广医堂与公司无关联关系,因此广医堂不提供同比例借款不违反相关规定。
2、公司将向控股子公司收取借款利息
本次募集资金以借款的方式投入控股子公司之后,公司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借款利息,少数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承担控股子公司的利息费用。综上,其他股东不同比例提供借款并不会损害投资者利益。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汕尾宜华岭南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不提供同比例借款不违反相关规定,也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案例2:红相股份300427:非公开发行股票
反馈关注:
关于6个募投建设项目实施主体,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各项目实施为非全资子公司的,说明以非全资子公司实施的必要合理性,资金投入方式及定价依据,定价是否公允合理。
具体分析:
配网自动化产品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涵普电力。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持有涵普电力51%的股权,涵普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若本项目实施前,发行人未对涵普电力全部剩余股权进行收购,则本项目将通过上市公司向涵普电力借款的方式实施,借款利率将参考届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及涵普电力或红相股份银行贷款利率确定。通过借款方式实施本项目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之第一节“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规定:“7.1.5 上市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市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7.1.1 但下列情况除外: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由前述规定可见,上市公司对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并不属于现行法规要求其他股东进行同比例借款的情形范畴。因此,本次发行人向控股子公司涵普电力之配网自动化产品扩产项目提供单方面的借款财务资助,未违反现行法规,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2)发行人向涵普电力提供借款的利率将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且不低于发行人当时的实际债务融资成本水平在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后,上市公司将与涵普电力签署借款协议,其中借款利率将参考届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及涵普电力或红相股份银行贷款利率确定,且确保该利率水平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且不低于发行人届时的实际债务融资成本水平。
因此,上市公司通过借款的方式向涵普电力提供资金实施配网自动化产品扩产项目不会导致涵普电力无偿或明显偏低成本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3)发行人向涵普电力的借款将全部用于配网自动化产品扩产项目的实施。根据项目规划,项目达产后,涵普电力可实现年产配电自动化终端6,500套、故障指示器13,000套,一二次融合开关3,250台,配电变压器终端1,950台;预计经营稳定期后每年可实现净利润2,939.87万元,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可为上市公司的借款提供充分的还款保障。
涵普电力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本次借款有利于推动配网自动化产品扩产项目的顺利运作,保证上市公司通过控股关系获得相应的回报,提升上市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从而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整体利益。
案例3:西部材料002149: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反馈关注:
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提供贷款,如否,请说明该项安排是否已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具体分析:
“自主化核电站堆芯关键材料国产化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 3.5 亿元,“能源环保用高性能金属复合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 2.8 亿元,公司拟以委托贷款形式将募集资金投入实施主体。由于少数股东资金实力有限,将不与公司同比例向子公司提供贷款。该项安排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具体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