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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9

中国反垄断网《拆迁条例》意见反馈

中国反垄断网 北京,100871 www.ampoc.org

Tel:13015535975;E-mail:Ampoc.org@gmail.com

国务院法制办于2010129日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国务院法制办要求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10212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中国反垄断网积极响应国务院法制办的号召,特地对新的拆迁条例的各项规定认真仔细地审阅,给出修改意见,同时,为了更易于国务院法制办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理解,中国反垄断网在给出修改意见的同时,还给出修改原因解释,并在必要时给出详细的证明。
中国反垄断网是公益性门户网站,没有任何个人利益、机构利益或部门利益,中国反垄断网所给出的任何修改建议及原因解释都是出于真正的公共利益和民众利益,绝对地出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繁荣。
    中国反垄断网的建议书既发布在中国反垄断网上,同时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国务院法制办邮箱:fwzs@chinalaw.gov.cn
    中国反垄断网也在此公开,希望大家共同讨论,并将讨论稿再次递交给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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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9 20:27:10
[原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修改意见]: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原因/解释]:
  公共利益应该让位于个人利益,此处秩序应该颠倒;另外,被征收人的房屋都是合法的,没所谓的违章建筑之类说法,如果真有违章建筑,拆除过程也不适宜于拆迁条例,应该视为天然的合法权益
[原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修改意见]: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经过真正听证,全民投票决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 经过真正听证,全民投票决定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不违反宪法、物权法等根本法下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原因/解释]:
  尽管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众说纷纭,但基本涵义还是具有一致性,例如美国《布莱克法律大辞典》的“公共利益”定义为:公众和社团普遍享有的包含某种金钱利益,或者公众或者社团的权利和义务因之受到影响的某种利益。注意区分:1、国家机关利益不等价于公共利益。2、无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多么“公共”,但其承担主体也具有私有性质,因此,其可以界定为处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半公共利益等,因此,应该界定为私人利益。3、无论怎么界定,但必须遵从帕累托改进,任何利益都不能损害个人利益,这是根本。
[原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修改意见]: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决策、程序正当、全过程公开、补偿公平的原则。
  
  [原因/解释]:
  问题关键在于参与主体,因此,必须以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决策,只要保证了被拆迁者参与决策,其他权利才能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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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9 20:27:58
[原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修改意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联合民间团体组成独立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介入。
  
  [原因/解释]:
  拆迁中,房屋征收与补偿是根本的,无论何时,何地,政府都是作为协调者出现,而不是作为运动员出现。必须要清楚的是,在村民和开发商发生拆迁冲突时,村民还可以找政府,但是,一旦村民和政府发生拆迁冲突时,村民找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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