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是企业(包括非公司制企业)公开发行的且在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交易的债券,企业债发行受到发改委核准且募集资金需用于核准用途。
目前,企业债发行受发改委3451号文、957号文、1890号文、3127号文、1327号文、46号文、194号文等的规制。
(1)在区域发债余额总额限制方面,2015年宏观经济整体下行背景下,1327号文规定本区域发行企业债余额的预警线由不超过上年度GDP的8%上调到12%,在2018年新的宏观经济背景下预计我县最多可发行的企业债的余额为8个亿左右。
(2)在区域发债主体数量限制方面,鉴于3127号文放宽了债项级别AA及以上主体(包括县域企业)的发债企业数量指标限制,则我县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债项评级能达到AA级的主体越多则同一年的能同时发债的主体越多。
(3)在发债主体发债总额限制方面,单个发债主体发行的企业债面值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即不超过其净资产),且通过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70%(1327号文)。
(4)在发债主体债项担保措施方面,按3451号文及1327号文,对城投类企业,资产负债率65%以上的需提供担保措施;对主体评级AA+的城投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需提供担保措施;对主体评级AAA的城投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5%以上的需提供担保措施;
(5)在发债主体资产质量限制方面,按2881号文及194号文,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发债主体资产。
(6)在主体发债申报审批流程方面,按1890号文及3127号文,发债时先由发债企业将相关申报资料报省发改委审核,由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约60个工作日)。在审核方面,根据957号文,发改委将发债申请分为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