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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非经常性损益界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中规定: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七)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债务重组损益;

(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十三)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十四)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十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十六)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十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十八)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十九)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二十)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二十一)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二、政府补助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

第六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八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第九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第十条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十一条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案例分析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如下:

640.webp (7).jpg

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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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6月的非经常性损益=364.84=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352.74+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12.1=364.84

结论:公司的非经常损益包括了与日常活动相关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和与日常活动无关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中提到的“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信息披露解释公告中“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是不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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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17 09:59:09

政府补助会计监管关注事项

实践中,公司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将政府有偿投入作为政府补助。例如,将政府作为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或政府要求无形资产权利的研发费补贴等作为政府补助。

(二)公司通过非常规渠道与相关部门达成协定,将实质上来自于控股股东或集团内其他公司的捐赠作为政府补助。例如,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将资产通过政府以补助形式转移给公司。

(三)对政府补助的分类不正确。例如,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将可以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助认定为难以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助。

(四)将未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予以确认。例如,公司在未达到政府补助文件所附条件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不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在未收到补助金额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费用的政府补助,在费用尚未发生时即确认补助收入。

(五)将已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不予确认。例如,将本期已经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推迟到后续会计期间确认。

(六)政府补助披露不完整和不准确。例如,将不符合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披露为经常性损益。

在政府补助对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时,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并督促注册会计师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

(一)注册会计师是否重点分析公司以下粉饰财务报表的舞弊动机,主要包括:1.避免被特别处理或退市;2.满足融资业绩条件;3.避免上市后业绩迅速下降;4.满足股权激励行权条件;5.满足重组承诺的业绩条件;6.迎合市场业绩预期;7.谋求以业绩为基础的私人报酬;8.满足有关部门考核要求。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充分了解公司利润的构成及主要来源。如果存在对财务报告影响重大的政府补助,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将其作为重点关注领域并安排有足够胜任能力的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三)注册会计师是否认真检查政府补助相关文件,通常至少包括政府出具的补助文件和公司已获得相关资产的凭据。必要时,注册会计师是否查验公司申请文件、项目验收报告和重要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并将相关项目资料与政府文件内容进行比对。

(四)注册会计师是否对政府补助的真实性保持合理怀疑态度,并考虑补助项目是否明显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五)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政府补助的定义认真核对公司认定的政府补助事项、是否对补助资产的来源单位及其与政府文件规定的一致性进行查验。

(六)注册会计师是否核对分析公司满足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并达到或者可以达到政府补助的所附条件、检查补助金额收到与否。

(七)注册会计师是否对公司政府补助分类的恰当性进行充分核对,尤其是核对公司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是否存在与资产相关的成分、公司认定为难以区分的政府补助是否确实难以区分。

(八)注册会计师是否充分核对公司政府补助的列报与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特别是核对将政府补助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的依据是否充分。

(九)注册会计师是否将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分析判断过程和得出的结论完整地记录于工作底稿中。

(十)政府补助文件规定不明确或存在明显不合理迹象时,注册会计师是否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或执行函证程序,或在必要时聘请律师或其他外部专家提供意见。

从规则及实践上目前几个初步定性

1、非经常性损益是信息披露指标而非财务会计指标。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没有涉及和改变会计准则关于收入、费用确认计量的标准。

2、明确了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判断标准,一是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二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三是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计算,四是能够持续享受;

3、政府补助中提到的“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信息披露解释公告中“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是不同概念。

“非经常性损益”的统计口径和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进行规范,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相关规定处理。

2017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修订后,证监会并未改变非经常性损益披露要求。

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应关注被审计单位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中包含的政府补助款项是否已经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在“非经常性损益”中披露。如果后期证监会相关文件有所变动,则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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