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捐赠 在增值税上是同销售 在会计上的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85(含税价)
贷:原材料--生活物资 72.65(不含税价)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12.35(增值税)
在所得税上将自产或外购产品用于捐赠视同销售,其捐赠支出不超过当年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许扣除,640*12%=76.8万元,应该调增 85-76.8=8.2万元。当年应纳税所得额=640+8.2=648.2万元,应缴纳所得税=648.2*25%=162.05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3 企业向灾区捐钱,这部分钱算入gdp
根据GDP收入法
收入法核算GDP,就是从收入的角度,把生产要素在生产中所得到的各种收入相加来计算的GDP,即把劳动所得到的工资、土地所有者得到的地租、资本所得到的利息以及企业家才能得到的利润相加来计算GDP。这种方法又叫要素支付法、要素成本法。
在没有政府的简单经济中,企业的增加值即其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就等于要素收入加上折旧,但当政府介入后,政府往往征收间接税,这时的GDP还应包括间接税和企业转移支付。间接税是对产品销售征收的税,它包括货物税、周转税。这种税收名义上是对企业征收,但企业可以把它打入生产成本之中,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故也应视为成本。同样,还有企业转移支付(即企业对非营利组织的社会慈善捐款和消费者呆帐),它也不是生产要素创造的收入,但要通过产品价格转移给消费者,故也应看作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