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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笔者结合2018年的IPO审核51条(以下简称“原51条”)以及科创板最新的审核问答,对2019年3月25日证监会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进行逐项研读,对财务问题的要求进行归纳和总结。

1、股份支付问题

(1)适用股份支付的期间:报告期内以及期初,其中如对期初未分配利润造成重大影响,也应考虑是是否适用(删除了原51条:当违反“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的时考虑股份支付的说法)

(2)适用股份支付的情况:1)发行人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新增股份;2)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转让股份;3)向实际控制人/老股东增发股份(在原实践操作过程中向老股东增发均不作为股份支付,该方面需要谨慎对待),但同比例增发除外。

(3)不适用股份支付的情况:

1)解决股份代持等规范措施导致股份变动;

2)家族内部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导致股权变动;

3)资产重组、业务并购、持股方式转换、向老股东同比例配售新股等导致股权变动等;

4)在有充分证据支持相关股份获取与发行人获得其服务无关的情况。

(4)公允价值的确定:

1)合理考虑入股时间阶段、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特点;

2)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水平(较51条为新增);

3)股份支付实施或发生当年市盈率与市净率指标等因素的影响;

4)也可优先参考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相似股权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如近期合理的PE入股价

5)也可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但要避免采取有争议的、结果显失公平的估值技术或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如明显增长预期下按照成本法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价值或账面净资产(该举例的反面案例需要额外关注,在实践中很多以账面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

5)股份支付的计量:

1)对于立即授予或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的,应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并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2)对设定服务期,可采用恰当的方法在服务期内进行分摊,并计入经常性损益。(注意有服务期限和没有服务期限确认计量的不同,且作为经常性/非经常性损益也不相同,该方面还需重点关注)

2、工程施工类企业

工程施工类企业核算较为复杂,需要严格按照《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进行收入确认以及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应收账款的确认。在该审核问答中,明确了:如存货中存在以未决算或未审计等名义长期挂账的存货需要重点关注,是否应该计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该种情况也是工程类企业常用的粉饰报表的一种手段。

3、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1)明确减值测试的过程:应当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2)明确应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1)人不应以欠款方为关联方客户、优质客户、政府工程客户等理由而不计提坏账准备(该方面需要额外关注);2)应收票据应当考虑减值问题,且对于在收入确认时对应收账款进行初始确认,后又将该应收账款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发行人应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实践中应收票据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根据该问答未来应收票据一般也要计提坏账准备);3对于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为有追索权债权转让,应仍根据原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3)需要重点披露的情况:1)不计提坏账准备的组合:充分说明未计提的依据和原因,详细论证是否存在确凿证据,是否存在信用风险,账龄结构是否与收款周期一致(该句话较原51条新增),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结合业务合作、回款进度、经营环境等因素谨慎评估是否存在坏账风险,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2)计提比例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披露原因。

4、非流动资产减值

(1)明确减值测试迹象:1)行业前景、监管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线停产或资产闲置;2)由于技术迭代、持续更新等原因,导致相关设备、无形资产或开发支出失去使用价值,且无预期恢复时间。

(2)商誉减值要求:1)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2)是否符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要求

(3)披露要求:1)重要资产减值测试过程与方法、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减值计提情况及对报告期和未来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2)核查发行人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减值测试方法、关键假设及参数是否合理。

5、税收优惠及处罚

(1)税收优惠的计量:发行人依法取得的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文化企业及西部大开发等特定性质或区域性的税收优惠,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规定的,可以计入经常性损益。

(2)税收优惠到期:1)如很可能获得相关税收优惠批复,按优惠税率预提预缴经税务部门同意,可暂按优惠税率预提并做风险提示,并说明如果未来被追缴税款,是否有大股东承诺补偿;同时,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税收优惠不确定性风险;2)如果获得相关税收优惠批复的可能性较小,需按照谨慎性原则按正常税率预提,未来根据实际的税收优惠批复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外商投资企业转内资情况: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未满10年转为内资企业的,按税法规定补缴的所得税费用应全额计入补缴当期。

(4)补缴税款:1)补缴税款,符合会计差错更正要求的,可追溯调整至相应期间;2)对于缴纳罚款、滞纳金等,原则上应计入缴纳当期。

6、无形资产确认

(1)发行人在开拓市场过程中支付的正常营销费用,或仅从出售方购买了相关客户资料,而客户并未与上述出售方签订独家或长期买卖合同,即在没有明确合同或其他法定权利支持情况下,“客户资源”或“客户关系”通常理解为发行人为获取客户渠道而发生的费用。通常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若确认为无形资产,应详细说明确认的依据,是否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报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报表中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认,对于其个别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在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条件的,在合并报表中应当确认(在实践中一般以评估结果为准)。

7、委托加工业务的总额与净额问题

(1)对于将原材料提供给加工商之后,加工商仅进行简单的加工工序,物料的形态和功用方面并没有发生本质性的变化,并且发行人向加工商提供的原材料的销售价格由发行人确定,加工商不承担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对于此类交易,通常按照委托加工业务处理,发行人按照原材料销售和回购的差额确认加工费,对于提供给加工商的原材料不应确认销售收入(按照净额确认加工费,提供的原材料不应确认收入)。

(2)根据业务实质、以及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是否为委托加工/受托加工业务还是独立购销业务,判断的原则如下:1)双方签订合同的属性类别,合同中主要条款,如价款确定基础和定价方式、物料转移风险归属的具体规定;2)生产加工方是否完全或主要承担了原材料生产加工中的保管和灭失、价格波动等风险;3)生产加工方是否具备对最终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4)生产加工方是否承担了最终产品销售对应账款的信用风险;5)生产加工方对原材料加工的复杂程度,加工物料在形态、功能等方面变化程度等;6)公司对存货进行后续管理和核算等

8、电影影视产业收入确认

(1)发行业务收入确认(包括电影发行及院线发行):净额法进行收入确认;

(2)放映业务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确认;

(3)放映业务成本归集范围:电影院租金、放映设备折旧与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摊销、放映直接人力成本,通常确认为“营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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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28 08:22:00

9、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1)通常按照成本法核算。

(2)若按照公允价值模式核算,需要重点披露如下内容:

1)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与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具体差异,披露按成本模式下模拟测算的财务数据,在招股说明书进行相关风险提示;

2)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占比较大对未来分红的影响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3)要求发行人承诺上市后后续持续披露选用的会计政策选择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4)要求评估师说明其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值的确定依据等是否符合评估准则等规定;

5)对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收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时需要谨慎处理。

10、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受同一控制的期限: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通常指一年以上(含一年)。

(2)谨慎处理、重点关注:如存在委托持股、代持股份、协议控制(VIE模式)等特殊情形,发行人应提供与控制权实际归属认定相关的充分事实证据和合理性依据。

(3)红筹企业关注:1)其主要问题为:如存在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将不具有持股关系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2)判断控制的关键点:是否通过参与被合并主体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合并主体的权利影响其回报金额、投资方与其他各方的关系。

11、资产重组导致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法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1)运行时间: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较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比较无净资产的要求,下同),需要在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

2)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该种情况无运行时间要求)

3)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4)上述指标计算要求:①扣除被重组方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对以上指标中的收入、利润、资产总额的影响;②前一个会计年度多次重组行为应该累计计算。

5)同一控制下但未构成企业合并:但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在编制发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备考利润表时,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具有高度相关性:①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则视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②在达到50%-100%,不视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但原则上应运行12个月后方可申请发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运行的指标为1个会计年度)。

2)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不具有高度相关性:上述1)中的指标为超过50%的,则视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累计计算:12个月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4)披露要求:①报告期内发生业务重组行为的,应披露发行人业务重组的原因、合理性以及重组后的整合情况,并披露被收购企业收购前一年的财务报表。②保荐机构应当充分关注发行人业务重组的合理性、资产的交付和过户情况、交易当事人的承诺情况、盈利预测或业绩对赌情况、人员整合、公司治理运行情况、重组业务的最新发展状况等。

5)业务相关性的考虑维度:如同一行业、类似技术产品、上下游产业链等(该50条中对同一业务的理解均可以从这个维度去考虑,且可以考虑业务的协同性)。

12、经营业绩下滑
(1)发行人存在最近一年(期)经营业绩较报告期最高值下滑幅度超过50%情形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或其他特殊原因外,一般重点关注并考虑该情形的影响程度。

(2)以上指标未超过50%的,需要重点论证核查,具体方面也进行了举例。

(3)较原“51条”变化为:删除了持续下滑的概念,以及30%的指标要求。

13、客户集中度问题
(1)客户集中的情况:来自单一大客户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贡献占比超过50%以上的。

(2)充分考虑是否为行业因素:①如如电力、电网、电信、石油、银行、军工等行业,具有行业集中度的属性;②如电力、电网、电信、石油、银行、军工等行业;③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关系是否具有一定的历史基础;④获取业务的独立性;⑤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⑥是否符合行业特点;⑦发行人客户在其行业中的地位、透明度与经营状况;⑧发行人与客户合作的历史、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⑨与客户的关联关系。

(3)科创板的规定:除无以上50%指标外,与IPO审核50条保持一致。

14、投资收益
(1)基本要求: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投资收益不超过当期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2)需要满足以下几条:

1)发行人如减除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仍须符合发行条件要求,且满足独立运营的完整性条件。

2)被投资企业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须具有高度相关性,如同一行业、类似技术产品、上下游关联产业等。

3)披露要求:主要是关注被投资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相关性,合作模式是否属于行业惯例、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政策等。

4)非经常性损益的要求:并表范围外主体的非经常性损益对发行人投资收益的影响数,要纳入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计算(通常情况下对被投资企业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为经常性损益,但是被投资企业中的非经常性损益要作为考虑)。

引申:银行理财的投资收入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要求(根据2017年保代培训):

“企业运营一般需要保留一定的流动资金,有些规模较大,会购买一些理财产品,根据非经常性损益规定,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但满足以下情况可以考虑以扣除融资成本的净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1)与日常经营相关的现金管理工具,具有经常性,且公司建立了制度化的管理机制,内控健全;

(2)购买的是银行渠道发行的理财产品,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和安全性特征;

(3)规模适当,成本可以合理计量;

满足上述条件,可以净额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否则应全额计入非经常损益。”

15、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1)所处行业受国家政策限制或国际贸易条件影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2)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骤减、增长停滞等。

(3)行业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

(4)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材料采购价格或产品售价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5)因业务转型的负面影响导致营业收入、毛利率、成本费用及盈利水平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6)重要客户本身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7)工艺过时、产品落后、技术更迭、研发失败等(技术更迭、研发失败为较51条新增,与科创板保持一致)。

(8)多项业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呈现恶化趋势。

(9)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其他。

16、内控规范性要求
(1)报告期内整改,删除运行一定时间的要求:报告期内存在内控不规范的情形,需要整改并保证申报材料前确保内控有效性。删除了“原51条”中“整改完毕且按规定运行一定时间并确认内控执行持续有效后,发行人方可向证监会递交首发申请。”但该50条中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是否正常运行并持续有效,出具明确意见,这也就决定了实践中可能是要运行一段时间。

(2)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原则上不能再出现上述内控不规范和不能有效执行情形。

(3)对第三方回款的要求:较原51条对比,删除了第三方回款最高比例的要求。

但是对于科创板要求:1)第三方回款最近一期通常不高于收入的15%;2)外销业务最近一年(期)第三方代收款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30%。

(4)原51条对于内控不规范的转贷等行为具有具体量化指标,但在50条中删除,建议在实践中可参考原51条具体量化指标。

(5)细化转贷要求:连续12个月内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累计金额与相关采购或销售(同一交易对手、同一业务)累计金额基本一致或匹配的,不视为上述“转贷”行为。

17、现金交易
(1)现金交易情形符合行业经营特点或经营模式;现金交易比例及其变动情况,近三年一期一般不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或与类似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如能获取可比数据)(较原51条删除了现金比例呈现下降趋势的要求)。

(2)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不是关联方(需注意现金交易与第三方回款均不能是关联方)。

(3)现金交易具有可验证性,不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申报会计师已对现金交易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现金管理制度与业务模式匹配且执行有效,现金收入通常能够在当日或次日缴存开户银行。

(5)企业与单位机构之间的交易要求:企业与单位机构发生的现金交易仅限于必要的零星小额收支,现金收支业务应账账一致、账款一致(删除了原51条:“企业与单位机构发生的现金交易比重在最近一期通常不高于当期收入或当期采购成本的10%”)。

18、第三方回款
(1)什么是第三方回款:收到销售回款的支付方(包括:银行汇款的汇款方、票据的出票方或转让方)与签订合同的客户不一致。

(2)例举合理第三方回款的情况:1)客户为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其通过家庭约定由直系亲属代为支付货款;2)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代为支付货款;3)客户通过集团公司或指定公司统一对外支付;4)政府采购项目指定财政部门或专门部门统一付款;5)通过应收保理、供应链物流等合规方式或渠道完成付款;6)境外客户指定付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以上均明确需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但较51条删除了“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可不作为第三方回款的统计”的说法。

(3)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

(4)第三方回款具有可验证性,不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

(5)能够合理区分不同类别的第三方回款,相关金额和比例处于合理可控范围内(较原51条删除报告期内呈下降趋势,且最近一期通常不高于收入5%的要求)。

(6)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删除了原51条“外销业务最近一年收款(代收款)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30%的要求”。)

19、会计差错更正
存在会计差错更正主要是考虑内部控制的规范性、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薄弱和内控是否缺失,需要注意会计差错更正的金额和比例。原51条和科创板均具有明确的量化指标要求:“导致会计差错更正累积净利润影响数达到当年净利润的20%以上(如为中期报表差错更正则以上一年度净利润为比较基准)或净资产影响数达到当年(期)末净资产的20%以上的视为不符合发行条件”。目前IPO审核50条删除了以上量化的指标,但在实践中也可以建议参考。

20、第三方数据
(1)第三方数据可以限于公开信息,并注明资料来源,一般不要求披露未公开的第三方数据。

(2)注意第三方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及权威性、必要性及完整性,具有充分、客观、独立的依据。

21、经销商模式
需重点关注收入的真实性,并需要关注以下:(1)经销模式的必要性;(2)有关内控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3)经销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4)对经销商的信用政策是否合理;(5)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经销商模式、销售比例和毛利率的可比情况;(6);经销商的终端销售及期末存货情况;(7)否存在较多经销商新增与退出情况;(8)经销商是否存在大量个人等非法人实体;(9)经销商回款是否存在大量现金和第三方回款。

22、劳务外包
(1)劳务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是否遵循相关法规的要求。

(2)若存在劳务公司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应关注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关联关系的认定及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中介机构应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按关联方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考虑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影响。

(3)劳务费用的定价公允性,与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匹配性,以及是否存在跨期的情况。

23、季度审阅报告
(1)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1个月的,应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2)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4个月的,应补充提供期间季度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经会计师审阅的季度报告。

(3)(未超过4个月的)根据需要,也可要求发行人提供审阅报告。

24、过会后业绩下滑
(1)不超过30%:过会后的最近一期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下滑幅度不超过30%,且预计下一报告期业绩下滑幅度也不超过30%,需提供最近一期至下一报告期乃至全年主要经营状况及财务数据的专项分析报告。

(2)超过30%但不超过50%: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并安排后续核准发行工作。

(3)超过50%以上:暂不予安排核准发行事项,待其业绩恢复并趋稳后再行处理或安排重新上发审会。(较原51条具有一定的修改)

25、封卷稿招股书
封卷稿招股书需更新相关信息,并做好相关补充披露。

26、在审期间现金分红
(1)初次申报时就已提出了现金分红方案:原则上要求发行人现金分红实际派发完毕后方可上发审会。

(2)初次申报时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1)分红金额较大对财务状况影响较大的,应谨慎决策;2)现金分红应实际派发完毕并相应更新申报材料后再安排发审会;3)已通过发审会的企业,原则上不应提出新的现金分红方案;4)在审期间原则上不应提出分派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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