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说明主要包括7点:
1、立信及东方精工对于普莱德 2018 年财务数据的调整明细缺乏事实依据、且与以前年度的会计处理互相矛盾;
2、普莱德管理层在审计过程中一直持积极配合和沟通的态度,但东方精工及立信在制造所谓的财务数据分歧后一直消极沟通,致使分歧无法最终解决,审计报告迟迟无法出具;
3、立信在普莱德 2018 年审计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也拒绝与普莱德管理层的沟通;
4、东方精工有选择性的进行信息披露,涉嫌信息披露 不完整及误导投资者,伤害了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更是伤害了普莱德公司管理层的利益;
5、东方精工迟迟未将重组时的配融募集资金用于普莱德规划的募投项目,致使募投项目停滞,制约了普莱德的未来发展;
6、东方精工的行为已经对普莱德声誉造成了伤害,致 使普莱德公司融资能力受到很大影响,同时东方精工也已采取各种手段影响普莱德日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严重损害 了普莱德的利益及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7、关于 2019 年一季报的相关情况说明。
此前的4月30日,东方精工亦曾召开网上业绩说明会,就2018年业绩进行说明。其中投资者最为关心的是对东方精工子公司普莱德进行业绩补偿并要求原股东赔偿26亿元,以及计提38.5亿元商誉减值的问题。
挖贝网报道称,东方精工对每一个问题都予以回应,但对于一些关键性问题,投资者或仍无法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比如在关键性的利润差异上,有投资者问道:“普莱德管理层报表净利润3个多亿,而上市公司年报公告的是亏损2个多亿,五个多亿的差距具体是什么。”东方精工回答称:“财务数据的差异,其主要原因为年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计准则和年审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整。”
但是,当投资者要求立信正面回福田和宁德时代两个上市公司的公告,不要说大话、套话,拿出具体的证据来时。东方精工却表示:“谢谢您的关注。公司将依法依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投资者依旧无法知道,普莱德的审计报告什么时候能出来、东方精工什么时候回复深交所问询函、如何具体落实与普莱德原股东之间的分歧、能否收到业绩补偿款……
普莱德事件
2016年 7 月,东方精工以475,000 万元的价格购买北京普莱德全体股东持有的普莱德 100%的股权,并以发行股份 320,108,695 股以及支付现金180,500 万元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收购对价。
普莱德原股东承诺普莱德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经审计的累计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 14.98 亿元,其中 2016年不低于 2.5 亿元、2017年不低于 3.25 亿元、2018 年不低于 4.23 亿元、2019年不低于5.00 亿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报告,普莱德2016年至2018年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376,986,962.11元,与交易对方2016年至2018年承诺累计扣非后净利润金额998,000,000.00元相比较,普莱德2016年至2018年的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未达到业绩承诺要求。
东方精工要求普莱德原股东、补偿义务人北大先行、宁德时代、北汽产投、福田汽车和青海普仁应向东方精工赔偿金额合计2,644,594,600.23元。
附:《业绩被亏损,管理怎背锅?——普莱德 2018 年业绩及相关情况介绍》
各位媒体界朋友:
大家好!这里先由我来对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普莱德公司”)2018 年度业绩及相关情况做一简单介绍。
普莱德公司于 2009 年开始筹备,工商设立登记时间是 2010 年4 月。普莱德公司自2010 年设立以来保持规范运营、合法运作, 业务量稳步提升,成长性较好,公司致力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PACK)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拥有自身的核心竞争优势, 属于国内最大的第三方 PACK企业,多年来市场占有率排名稳居国内前五名。
东方精工于2016 年7 月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普莱德公司 100股权。根据重组时协议约定,业绩对赌期为 4 年, 即 3+1,2016-2018 年需累计实现利润 9.98 亿元(按年度分别为
2.5亿元、3.25 亿元及 4.23 亿元),如果不能实现则应按照 4.25 倍进行赔偿;2019 年需实现利润 5 亿元,如果不能实现则应按照单倍赔偿等额的现金。
东方精工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披露的《2018 年年度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 年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立信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等,并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披露《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 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报告有关事项说明的公告》(以下简称《“ 公告》”),就东方精工 2019 年 4 月 17 日披露的《2018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核报告》等有关事项进行说明。普莱德公司管理层认为东方精工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及 2019 年 4月 27 日披露的相关内容存在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况及误导投资者的嫌疑,普莱德公司管理层郑重表示不认可东方精工上述报告中涉及普莱德公司 2018 年业绩及商誉减值等相关内容。
一直以来,由于普莱德为非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公开披露渠道,而东方精工作为普莱德的唯一股东,本应起到普莱德信息公开披露桥梁的作用。但在该事件中,东方精工未能披露普莱德与东方精工的往来文件,同时有选择性的披露信息,客观上对投资人产生了误导。为了还原事实真相,普莱德管理层决定召开此次媒体见面会,客观的陈述相关事实,给东方精工股东、广大资本市场投资人、监管机构更为全面的信息,协助其作出更好的判断。
一、立信及东方精工对于普莱德 2018 年财务数据的调整明细缺乏事实依据、且与以前年度的会计处理互相矛盾
普莱德公司所处的新能源汽车行业属于国家大力支持的朝阳行业,普莱德公司自 2010 年以来一直致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PACK)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拥有自身的核心竞争优势,属于国内最大的第三方 PACK 企业,多年来市场占有率排名稳居国内前五名。普莱德公司一直以来规范运营、合法运作,业务量稳步提升,成长性较好,管理层自身认可的 2018 年财务报表客观反映了普莱德公司 2018 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并不存在东方精工年报材料中所说的关联交易不公允、返利比例过高及存在严重的产品质量等问题。同为大型上市公司的福田汽车(600166)、宁德时代(300750)也在东方精工发布上述年报数据后,立即分别公告并对东方精工年报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否认。且普莱德公司 2018 年与 2016、2017 年的业务模式并未存在重大差异,东方精工年报中所说的关联交易、返利和质保金等事项也都一直存在,但东方精工和立信会计师在 2016、2017 年却并未对相关事项进行所谓的调整。因此,普莱德公司管理层基于对普莱德现有业务的了解以及未来行业发展的准确研判,认为东方精工年报中对于普莱德公司财务数据的调整缺乏合理依据,系东方精工管理层为了配合商誉减值而做出的极其不负责任的做法,严重损害了普莱德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此外,过去三年来,普莱德公司表现出了良好的成长性,包括产量、销售收入及利润等主要经营指标保持了大幅度增长,2016 年——2017 年均实现了重组时的业绩承诺。2018 年,普莱德公司应承担的业绩承诺义务为 4.23 亿元,虽然受行业补贴政策的影响,普莱德公司管理层认可的普莱德 2018 年净利润也完成承诺利润指标的近 80,但从未来发展趋势看,新能源汽车行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国家的支持力度会进一步加大。普莱德公司于2018 年 12 月与PACK 核心原材料——电芯行业的全球龙头企业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及公司下游重要客户同时也是中国最大纯电动汽车制造厂商——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新能源”)签署三方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将普莱德公司未来五年从核心原材料供应(电芯)、产品销售及研发等均作出了约定,确保普莱德公司未来五年业绩保持稳定增长。基于此,普莱德公司管理层认为普莱德公司不具备计提大额商誉减值的前提和条件。
且在立信和东方精工对普莱德报表作出审计调整和计提大额商誉减值后,普莱德管理层多次书面要求与立信、东方精工方面进行沟通,并提出了希望通过与管理层、相关方访谈等方式积极沟通解决存在的分歧,但立信和东方精工一直回避沟通。
综上所述,普莱德管理层认为立信和东方精工对普莱德报表的调整缺乏有力证据,商誉减值的测试及计提过程也缺乏依据,相关事项明显不符合普莱德发展现状及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二、普莱德管理层在审计过程中一直持积极配合和沟通的态度,但东方精工及立信在制造所谓的财务数据分歧后一直消极沟通,致使分歧无法最终解决,审计报告迟迟无法出具
普莱德管理层在 2018 年审计过程中,一直积极配合,并保持与上市公司和立信的积极沟通。
1、普莱德管理层已经将普莱德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审计资料及时配合提供给东方精工及立信并全面配合立信对普莱德进行的 2018 年度审计工作,否则,普莱德作为东方精工主要子公司及收入来源,立信连东方精工合并报表都也无法出具。
2、在东方精工《2018 年度审计报告》披露前,东方精工或立信从未向普莱德提供过完整的审计报告正式稿,直至东方精工《2018 年度审计报告》披露后,立信才在普莱德管理层的要求下向普莱德管理层提供了最终版普莱德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差异调整事项(而非完整的审计报告)。东方精工及立信一直单方面推进普莱德 2018 年度审计工作,未与普莱德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
3、针对立信和东方精工提出的关联交易等多个审计调整事项, 普莱德管理层也多次主动向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立信会计师提出请求,并安排了与普莱德管理层、关联方及其他相关 各方的访谈,以期能为其提供更为直接、关键的审计证据,但截 至目前,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立信会计师均为未对此作出回应,立信会计师在未直接了解相关事项背景、普莱德实际 经营情况与行业发展的情况下,单方面武断的提出了所谓的审计 调整事项。
虽然,普莱德管理层负有依法真实准确编制普莱德财务报表的义务,而在普莱德 2018 年度审计工作中,在未与立信审计师进行充分沟通,确定审计调整事项的原因及合理性的情况下,普莱德管理层无法认可并签署经立信会计师审计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因此,在普莱德 2018 年审计过程中,普莱德管理层一直保持配合和积极沟通的态度,相反东方精工和立信在提出所谓的审计调整事项后,一直拒绝普莱德管理层提出的访谈、沟通等请求,致使相关分歧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普莱德 2018 年审计报告一直无法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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