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傲农生物(股票代码:603363)于2017年9月上市,根据发行人《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情况,发行人涉及与员工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的问题,且收到审核机构的多次反馈。IPO中介机构从相关子公司的收入、利润、发行人对相关子公司的依赖、合资背景、行业惯例等方面予以解释,本文拟简要分析。
二、反馈问题及反馈回复
(一)发行人业务对子公司小股东的依赖
作为控股子公司的小股东,无论小股东的身份是否为公司员工,监管部门都会关注发行人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能力。傲农生物的项目中,审核机构询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子公司与参股公司的经营模式,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产生的收入、利润及其占比情况,实际经营中发行人业务开展是否对少数股东存在依赖”。发行人律师认为:
(二)子公司小股东为员工相关问题
1、是否存在发行人的董监高与发行人共同设立子公司的情况
根据傲农生物的反馈回复,傲农生物不存在与董监高共同设立子公司的情况。发行人不能与董监高共同设立子公司是审核的红线,如存在应在审核前予以清理。
2、子公司小股东为公司员工的原因
傲农生物的中介机构将子公司少数股东为公司员工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类为合资时少数股东为公司员工,第二类为合资时少数股东并非公司员工、后变更为公司员工。对于合资时少数股东为公司员工的情况,发行人律师认为具有商业合理性;对于合资时少数股东不是公司员工,后变更为公司员工的情形,发行人律师认为,不属于发行人与员工共同设立公司的情形。
3、发行人与员工共同设立子公司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4、发行人是否通过与员工共同设立子公司的模式进行业务拓展
5、发行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小股东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形
6、发行人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产生的收入、利润及其占比情况,实际经营中发行人业务开展是否对少数股东存在依赖
三、总结
需要披露参股公司小股东为公司员工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小股东入职时间、小股东享有参股公司股东权益的时间、小股东的专业背景等。
说明发行人与该员工小股东合资成立公司的合理性。
参股公司员工小股东不得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关系,不得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
应完全避免发行人与公司董监高及其近亲属设立合资公司的情况。
如发行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数量较多,需要说明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发行人是否主要以通过与员工共设子公司的模式进行业务拓展。
需要披露合资公司在报告期内产生的收入、利润及其占比情况,说明发行人对上述合资公司及其员工小股东不存在依赖。
发行人应对相关合资公司具有控制力并制定相关内控制度,包括股权管理、人事任命、财务管理、采购管理、生产技术管理、销售管理等。
合资公司设立时间较IPO申报时间较短不会构成IPO障碍,但是仍然建议,如需要进行该业务模式,应尽早。
员工小股东持股应真实,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合资公司对分红事项应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规定,避免利益输送的嫌疑。
如合资公司与发行人存在交易的,应视作关联交易处理,定价应该公允、金额不宜过大。合资公司小股东视作发行人的关联方,小股东另行设立的公司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如发行人与合资公司小股东另行设立的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应注意关联交易真实性、必要性、公允性的问题,如有可能,尽量避免。
发行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小股东如未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而与发行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质问题未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