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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银行的小把戏与122亿

一、康得新问题的本质是控股股东资金侵占

本质上,康得新问题就是A股市场老生常谈的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康得新在北京银行的资金,被归集到了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在北京银行设立的账户,每当康得新及其子公司的在北京银行的账户上有资金,会被很快自动划转给控股股东,康得新及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的账户实际余额永远为0,全部资金都在控股股东银行账户,由控股股东自由支配使用。因而,从会计实质角度讲,康得新拥有0元银行存款,其账户内资金已被全部转化为对控股股东的其他应收款。

资金归集过程实际上是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就是康得新把所有存款转账给控股股东,形成对控股股东按照约定利率(疑似活期利率)计息的借款,只不过这一过程由银行自动操作进行。其交易量巨大,仅交易余额在北京银行的部分账户即至少达到122亿元。

康得新没有披露这些关联交易、没有披露关联交易余额,不仅涉嫌违反《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更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康得新的财务报告中,将应记为其他应收款-应收康德集团的122亿元资金,记录为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属于重大会计差错,让公众对其资产情况产生重大误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涉嫌侵占康得新资金,涉嫌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二、北京银行是导致康得新事件曲折离奇、扑朔迷离的重要责任方

北京银行与康得新控股股东签订的《现金管理合作协议》,使康得新资金占用问题由简单的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变为一出罗生门。

根据《现金管理合作协议》,康得新及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所设立的账户,将被自动归集至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处,即每当康得新及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的账户有余额,北京银行将依据协议划转余额至控股股东处。每次划转均意味着发生了一笔上市主体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

10.2.11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规则第10.1.1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规则第 10.2.3 条、第 10.2.4 10.2.4 条或者第 10.2.5 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审议协没有具体易金额,应当交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是对上市公司康得新具有约束力文件,康得新的公司章程应与《上市规则》原则上相一致,如相抵触内容,也应以《上市规则》为准。也就是说,无论如何,北京银行与康得新诸方签订《现金管理合作协议》这一没有具体金额的资金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取得康得新股东大会的授权

但遍寻历次康得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找不到与该协议的相关内容。而在没有取得康得新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况下,康得新控股股东、康得新、康得新下属子公司根本无权签订该《现金管理合作协议》。

北京银行开展集团现金管理业务,明知康得新是深交所上市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法律规定。在与各方签订《现金管理合作协议》时,是否查验了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公告,确认了协议签订方的签署权限?是否存在明知道对方无权签署《协议》却依然按照《协议》生效执行的情况?

不仅与上市公司的业务,银行在开展类似集团资金管理业务时,应该查验各方公司章程的规定,确认所有协议事项均取得适当授权。通常公司章程会对关联交易有所约定,一般要求交由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身无权直接签署相关合同。如果银行没有履行相关程序,在相关各方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开展业务,则说明银行无视《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与无权当事人签订协议,在资金关联交易等问题上架空股东大会,破坏公司治理结构,帮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进一步的,如果相关授权不充分、相关手续不完备,则银行与各方签订的此类协议,实质是银行为获取存款,与公司相关控制人实施地侵害各股东的串谋行为。某些媒体未就具体业务进行核实,盲目站台宣称银行开展的类似资金管理业务均合规,请问合的什么规?

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现金管理合作协议》涉嫌由银行与银行应当知道无权的当事方签订,涉嫌恶意串通损害上市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利益,涉嫌以银行现金管理业务模式掩盖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非法目的,涉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涉嫌违反《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等诸项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概括来说,涉嫌把(二)、(三)、(四)、(五)全违反了。拿《合同法》说自己是依法开展业务的银行,希望你们确有如此底气。

上述问题是所有开展类似资金管理业务的银行都需要回答的。现在颇有些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的银行从业人员,觉得几乎所有银行都开展类似业务,就一定合法合规没有问题,体现出对“合法合规”理解的浅薄,也暴露出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和有恃无恐的心态。

银行应该自查这类业务是否真的完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也应该帮助银行规范此类业务,核查存量业务、规范增量业务。

单就康得新事件来看,北京银行的骚操作还远不止于此。

根据康得新于5月7日公告的《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其与北京银行签订的《现金管理合作协议》中有如下内容:

c.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的内容

(iv)呈现余额管理

根据《现金管理合作协议》,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的参与主体可以选择账户实际余额或应计余额的方式作为账户呈现余额,用于有关机关的账户查询、冻结、划扣的依据。

账户实际余额指子账户实际存款余额,如采取此方式,根据前述零余额管理方式,子账户均会显示为零。

应计余额指子账户可用于对外支付的资金总和,在该模式下子账户对账单将不显示该账户与康得投资集团账户之间自动上存和自动下拨等归集交易。

如果《回复》属实,根据(iv)这一条,北京银行摆明了默许康得新拿“应计余额”应付有关机关,还可以作为“冻结、划扣的依据”。不知道要怎么实现冻结划扣,让我们拭目以待。另一方面,这一协议条款还摆明了帮助隐瞒康德新与康得投资集团账户之间的关联交易。

康得新正是据此,对实际上应记为其他应收款的控股股东占款记为银行存款,北京银行对康得新这项重大会计差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康得新还向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示过“应计余额”,但由于与银行询证函不符,未受到会计师认可。不知在东窗事发前,康得新向多少人展示过“应计余额”。无论康得新与北京银行之间的约定如何,在银行询证函之外,康得新向第三方出示的“应计余额”,显然会被第三方认定为康得新在北京银行的存款,第三方无从知晓康得新“实际存款余额”。

北京银行的恶意误导,可能导致债券投资人、股票投资人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北京银行对此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也是康得新事件今后走向引人关注的焦点。建议债券投资人、股票投资人日后在向康得新的维权索赔过程中,将北京银行作为共同被告,去向法院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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