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
1、2013年3月,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在中山证券负责的《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隐瞒公司尚未建成投产、尚无销售收入和利润的重大事项,提交虚假的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材料,骗取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金额为不超过1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期,销售期限为6个月。2013年9月,在投资者认购意向不足,该债券面临发行失败时,由杨某1及被告人杨某甲出面借款6700万元,分别以江苏佳钇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假认购700万元、以深圳市华庭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假认购6000万元,认购完成后随即归还出借人。最终实际募集到嘉实公司认购的2700万元资金。
2、无锡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送检的《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二0一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上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处的签名“周雪明”、“石柱”“殷明”“齐志刚”“潘华”等可疑签名与样本上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送检的印文“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周雪明320000140049”“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分局”“宜兴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与对应样本上相同内容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备案以后就开始建厂,建了两到三年因为资金链断裂厂房都没有建好,没有投入过生产,至今一直处于关停状态等情况。
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杨某甲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刑初4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文庄路。
诉讼代表人杨焕祥,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震亚,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8年2月28日被抓获,同年3月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无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渝念,江苏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以锡检诉刑诉〔201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杨某甲犯欺诈发行债券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春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杨焕祥、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极皓天公司”)于2009年底注册成立,因缺少资金,公司一直未建成投产。2012年时,北极皓天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1(另案处理)和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杨某甲经合意后,联系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金额不超过1亿元。2013年3月,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在中山证券负责的《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隐瞒公司尚未建成投产的重大事项,提交虚假的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材料骗取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2013年9月,在投资者认购意向不足,该债券面临发行失败时,由杨某1及被告人杨某甲借款人民币67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进行虚假认购,最终实际募集到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公司”)认购的2700万元资金。该债券到期后造成投资者2700万元无法兑付。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在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杨某甲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均应当以欺诈发行债券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杨某甲提出的辩解意见是:其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北极皓天公司发行的是私募债,系突破原有刑法框架的制度创新,量刑应当予以从轻;2、杨某甲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处罚;3、本案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杨某甲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于2009年12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后增资至11000万元。被告人杨某甲系北极皓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2010年左右,被告人杨某甲代表北极皓天公司与北京工业大学光电子技术实验室开展合作,由北极皓天公司出资购买LED生产设备及支付实验室相关费用,该实验室帮助北极皓天公司组建生产线、培训技术骨干,并提供生产技术、芯片产品样品等。2012年,被告人杨某甲为解决融资问题决定发行私募债券,并由中山证券承销,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期间,被告人杨某甲的亲属杨某1(又名杨某,另案处理)负责公关接待、协调联络、业务谈判、联系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事务。
2013年3月,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在中山证券负责的《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隐瞒公司尚未建成投产、尚无销售收入和利润的重大事项,提交虚假的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材料,骗取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金额为不超过1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期,销售期限为6个月。2013年9月,在投资者认购意向不足,该债券面临发行失败时,由杨某1及被告人杨某甲出面借款6700万元,分别以江苏佳钇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假认购700万元、以深圳市华庭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假认购6000万元,认购完成后随即归还出借人。最终实际募集到嘉实公司认购的2700万元资金。
另查明:2016年6月,嘉实公司与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2635万元的价格受让嘉实公司持有的前述面值为2700万元的债券,但仍由嘉实公司代持。2016年9月,该债券到期后北极皓天公司未按约支付本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王某、蒋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证明:北极皓天公司是2010年宜兴市园区招商局引进的项目,备案的项目名称是车间及大功率超高亮度LED生产线,用地面积200亩,总建筑面积108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85000万元。2010年5月份,杨某1带着手下的人过来操作的。备案以后就开始建厂,建了两到三年因为资金链断裂厂房都没有建好,没有投入过生产,至今一直处于关停状态等情况。
2、证人杨某2、李某、赵某甲等人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均是北极皓天公司的挂名股东,听说过北极皓天公司想发行私募债券的事情,但不清楚具体情况。
3、证人郭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0年或2011年,北京工业大学光电实验室和北极皓天公司有过合作,当时签过合作协议。双方合作是一个孙总介绍来的,北极皓天公司来洽谈的是杨某和杨某甲,订合同时两人都在场,最后是杨某甲签字的。合同签订过2份,一份是帮北极皓天公司组建工厂生产线,合同金额是200万元,但实际只给了70万元;另一份合同是提供生产技术,帮北极皓天公司培训技术骨干,提供产品样品和工艺指导资料,合同金额是990万元,包括购买机器费用,使用实验室费用、人员费用、培训费用、制作样品的费用,北极皓天公司先后打款560万元,其中300万元由其实验室购买了激光划片机和裂片机,可能还购买了磨片机,就放在实验室使用,实验室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但后期北极皓天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运作下去就没有按约定付款,双方就签订了终止合同协议。设备还在实验室,所有权属于北极皓天公司。北极皓天公司在实验室只能说是制作了LED芯片样品等情况。
4、证人宋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2012年8、9月份的样子,当时其在华泰联合证券工作,听说宜兴有一家企业叫北极皓天公司有融资需求,要帮忙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于是联系中海信达担保公司为北极皓天公司的私募债作担保,并找到以前在中山证券的同事徐某甲,徐某甲就接手了这个项目,其和徐某甲一起去了一趟宜兴,杨某接待的,后面的事情就由徐某甲接手。之后其跑了很多投资机构没有人愿意买,后来徐某甲告诉其这个项目发行成功了,说投资人是北极皓天公司自己找到的。北极皓天公司和其对接的主要是杨某,小杨总(名字不知道)和陈某1等情况。
5、证人徐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2012年8、9月份左右,中山证券在宋某甲介绍下做北极皓天公司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项目,宋某甲带其去了北极皓天公司,杨某和杨某甲还有几个员工来接待的。其回到公司后给了企业一份尽职调查材料清单,由企业提供材料,由其对材料进行核查,现场看一下,进行一些调查,崔某负责财务尽职调查,其负责财务以外的尽职调查,然后其与崔某把尽职调查报告和其他备案材料报公司内核。北极皓天公司的备案材料内核通过以后,就报交易所备案,大概2013年3月左右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取得了备案通知书。发行的期限6个月快到了,到最后一刻才卖出去,备案金额为1亿元,实际发行9400万元。募集资金都是打到中山证券的账户,扣除发行承销费用后把剩下的钱都打给了北极皓天公司。
6、证人崔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北极皓天公司项目其只负责承做财务部分,主要都是徐某甲在负责。其接触这个项目第一步就是收集企业相关财务资料,有时是企业寄过来,有时是徐某甲带回来。其让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主要是财务报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担保人的审计报告、担保函,然后进行分析性审核,觉得没什么问题就在募集说明书和尽职报告里面对应的部分写上对应的财务数据,到这里其本职工作就完成了,其他的事情都是徐某甲负责。北极皓天公司的资料都是杨某甲提供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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