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一直想不明白,为什么中国的法官胆子这么大,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贪赃枉法,执法犯法,吃了原告吃被告,什么都敢干。这些人难道就不害怕,被他们枉法侵害的一方把事情捅出去,置他们于“被告”的位置?
看了最近最高院公布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才恍然大悟:这些人确实用不着害怕。原来,最高院终于决定要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的法官“枉法裁判”、“违法执行”、“违法调解”以及“司法不作为”等行为加重处罚了。《条例》列举了司法腐败的几种情形:1,以殴打、辱骂、体罚、非法拘禁或诽谤、诬告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2,擅自对应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对不应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3,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4,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5,非法出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取得外国国籍的;6,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7,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不依法恢复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条例》规定,凡此种种,一般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哪里是什么“法官枉法处分条例”,分明就是“司法腐败保护条例”。殴打、辱骂、体罚、非法拘禁或诽谤、诬告,放在一般人那儿都是重罪,而如果由司法人员来做,却只须受到“记过处分”;应受理不受理,不应受理的违法受理,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迫使当事人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故意违反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不依法恢复执行并造成不良后果,这些都是民众痛恨之极的司法腐败,《条例》规定的处理方式竟仍然只是“记过”。情节严重的,才会被开除,而所谓“严重”与否,还不是由单位领导说了算?这就意味着,法官们只要巴结好领导,怎么枉法腐败都无所谓,照样可以留在司法机关内代表“法律的尊严”。司法机关对待“内部人”立法如此之宽厚,司法又怎么可能公正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