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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对公司 2018 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19】010989 号)。


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1、东和环保公司银行存款 2018 年末余额为 215,804.27 元,根据东和环保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共有 19个银行账户,我们实施了函证,截止本报告日,我们均未收到回函。故我们无法对银行存款 2018 年期末余额进行认定。


2、东和环保公司合并范围内全资子公司上海秋冉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8年末余额 15,009.11 元,公司共有4个银行账户,我们实施了函证,截止本报告日,我们均未收到回函。故我们无法对银行存款 2018 年期末余额进行认定。


3、东和环保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驻马店市永峰环保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2018 年末余额 20,656.49 元,公司共有 2 个银行账户,我们实施了函证,截止本报告日,我们均未收到回函。故我们无法对银行存款 2018 年期末余额进行认定。


4、东和环保公司应收账款 2018 年末余额为 117,186,264.22 元,截止本报告日,我们均未收到回函,此外我们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故我们无法对应收账款 2018 年期末余额进行认定,也无法判断可能对未分配利润 2018 年期末数的影响。


5、东和环保公司预付款项 2018 年末余额为 105,684,363.36 元,截止本报告日,我们均未收到回函,此外我们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故我们无法对应收账款 2018 年期末余额进行认定,也无法判断可能对未分配利润 2018 年期末数的影响。


6、东和环保公司其他应收款 2018 年末余额为 29,009,117.59 元,截止本报告日,我们均未收到回函,此外我们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故我们无法对应收账款 2018 年期末余额进行认定,也无法判断可能对未分配利润 2018 年期末数的影响。


7、东和环保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数,且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仅为 257,836.81 元;大量法律诉讼及债务违约、担保;上述事项表明,东和环保公司存在多项对财务报表整体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判断东和环保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 2018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8、因以上存在的事项影响我们对财务报表数据实施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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