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逻辑上,要判定某个事物是否具有某种属性,其判定的方法必须符合判定其他事物是否具有同类属性的一般方法,除非世界上其他事物都没有同类属性。
因此判定股东是否承担企业债务责任的方法,必须符合判定其他事物是否承担责任的一般方法。
例如,众所周知,消防队承担着消除火灾的责任。如果我们仅仅以没有发生火灾,或者虽然发生火灾但消防队未知火灾且相关人员自行消除了火灾的情况为例,那么我们根本就无法判定消防队是否承担着消除火灾的责任。而只有当发生火灾且消防队接报即刻出动去消除火灾时,我们才能判定消防队确实承担着消除火灾的责任,并进而可以断定,即便没有发生火灾、即便消防队都在休息,但是他们依然承担着消除火灾的责任,时刻准备着去消除火灾。
同理,要判定股东是否承担企业债务责任,也不能仅仅以企业资产中不属于以及尚未计入股东权益的那部分资产已经足以归还债务(包括利息)的情况为例,更重要的,是看上述部分不足以归还债务的情况下企业如何归还债务。毫无疑问,当上述部分不足以归还债务时,企业就必须从股东权益中出资归还其不足部分。
这就证明,只要企业产生了债务,股东就随时准备用自己的权益来归还需要用这部分权益归还的那部分债务;一旦这种需要发生,股东就会必然会用自己的权益来归还那部分债务。这也就证明了,只要企业产生了债务,股东就随时承担着企业的债务责任。
然而,石开石在判定股东是否承担企业债务责任时,却仅仅以企业资产中不属于以及尚未计入股东权益的部分已经足以归还债务的情况为例,以此证明股东根本不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从资产负债表平衡关系看企业与股东、债权人的关系》
https://bbs.pinggu.org/thread-7183997-1-1.html)这与仅仅以发生火灾但消防队未知火灾且相关人员自行消除了火灾的情况为例来证明消防队根本不承担消除火灾的责任有何两样?
所以,石开石的当务之急乃在于好好学学逻辑,努力提高自己的逻辑能力,而不要在论坛上不断发表毫无逻辑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