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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 自由并不比作为刺激政治的其他目标和价值较少歧义和复杂性。自由的二难推理:我们是否有权利总是能做我们想要做的事情?我们是否有权利焚烧我们的国旗——那作为自由的象征?
  • 关于自由问题的关键:有的时候为了维护共同体的利益有必要对个体的自由加以限制,个体只有在这样的共同体中才能发展和履行其自由的选择。
  • 在围绕着ZF能否合法地干预公民的选择和活动的公共政策领域中,不断地会冒出有关自由的悖论。假如这是可行的话,那么,为了共同体和社会的目的是否可以践踏个人的选择?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公共政策可以限制个体的私密性和自主性?
  • 穆勒:不应对社会成员的任何自由行为进行干预,无论这种干预是来自其他个体还是来自集体,人与生俱来的仅有目的只能是自我保护……政权有权对一文明共同体的任何成员,在违背其意志情况下的施加影响的仅有目的,只能是保护他不受他人的伤害。
  • 穆勒认为,思考和选择是人的本质之所在。所以,ZF对于个体选择的干预应该越少越好。在将社会的控制需要与个体的自由协调的过程中,穆勒确定了一个将个体自由置于优先地位的行为领域。这个领域包括了在不会损害他人利益前提下的所有纯粹“对自己负责”的全部行为。ZF的干预局限于可能会对其他人带来影响的行为。
  • 首先,这种思维方式坚持认为,存在着一条标准,根据这样的标准我们可以判断对于个体行为的干预究竟是否合理,这就是看一下是否会对其他人造成损害。其次,根据在可能会对他人造成影响的行为与不会对他人造成影响的行为之间清楚分野的概率,我们就可以预测ZF该不该采取干预行动。再次,这种思维方式将自由看作个体的属性,而不是社会、群体或组织的角色。最后,这种思想是从消极意义上来界定自由的,这就是,不该对个体行为进行干预。在此意义上,为了向人们提供自由,就不该采取任何行动,而非是去采取某种行动。
  • 为了按照穆勒的思想来界定自由,要求我们对于什么叫做“伤害他人”进行思考。政策问题于是就成了在保护个人自由和防止伤害他人之间的一种选择。在这样的框架下,要问ZF在什么时候应该对个人的自由进行干预也就是问,社会应该防止的是什么样的伤害。于是,自由的问题就被重新界定为伤害的性质问题。就好像平等、效率和安全的情况一样,在直觉上诉诸简单的标准就成了人们为相互矛盾的解释而斗争的战场。
  • 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不属于自由的领域。但是,就好比关于短缺的纯粹生存的定义一样,关于伤害的伤亡定义也不是乍看起来那样简单。一些化学物质的有害作用是由使用这类物质的社会组织来决定的。此外,在现代社会中,许多身体上的伤害都是由于大规模复杂系统的运作不善造成的,而非个别行为所造成的。因此,在个人行为与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之间并不存在如穆勒的自由理论所要求的那种清晰的因果关系。假如我们为了公共政策评估去寻找一种清晰的标准(要确定何时需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就应该忽略个体自由的基本价值),即便只是关于身体伤害的相对清晰的观念实际上也是不清晰的。
  • 当超越身体的伤害而涉及其他伤害时,穆勒关于如何来确定ZF对私人领域的干预的问题就变得更加不确定了。当我们知道一种行为会对其他人造成伤害的时候,我们有防止这样的伤害的多种可能的办法。每一种办法都会干涉不同人群的不同类型的自由。确定这些行为有害后果的工作并不能告诉我们什么样的行为是需要防止的,以及谁的自由是需要被限制的。
  • 除了身体的伤害以外,还可以考虑一下会对他人造成的其他一些物质伤害的情况。这也可以成为干涉他人自由的合法理由。由一种行为可以致使他人失去工作、挣钱的能力。还有,有些行为可以造成其他人损失一些资源。尽管物质损失有着轻重缓急的不同,这方面的情况还是可以被看作是与关于自由的决策相关的。
  • 另外一种损害含有愉悦意义上的效果,无法从物质的意义上来加以计算。
  • 当我们从身体的损害转到较为抽象的损害的领域的时候,就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到,这些损害都是通过一些利益相对于另外一些利益来确定的政治诉求。然而,这些损害的不精确性,或者,我们对其无法加以测度(无论是从市场价值的意义上,还是从其他量化单位的意义上),这些都不会降低它们的重要性。不考虑其他因素,那种更为抽象、更具象征意义形式的损害通常也是最具政治争议性的。
  • 情感上的和心理上的伤害更加难以把握,但却是同样重要的伤害。在公共领域中,人们常会要求ZF对一些行为加以限制,以防止可能带来的对于另外一个群体的心理伤害。
  • 从心理上还可以扩展到精神和道德伤害的领域。在历史上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这就是,一个社会群体要求ZF禁止那些按照自己的宗教法律不允许的那些行为,同时又要求ZF推行那些自己的宗教传统命令去做的事情。穆勒坚决认为,宗教信念绝对不应该成为ZF对人们行为管制的基础。
  • 有关伤害范畴的另外一个重要之点就是,对于他人的伤害并不是可以通过科学来加以发现和记录的客观现象,它是由ZF给予合法性的政治主张。自然科学只是被用来证明其关于伤害的申诉的合理性的一种武器。也许可以这样说,在这些有关伤害的范畴中存在着一种大致的等级关系。对出于身体伤害(比如对某人行动的限制)的申诉判定要比对出于其他物质伤害的判定要更易于取得成功。而物质伤害要比在愉悦方面造成的伤害更为严重,以此类推。因此,政治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将某些申诉从一个范畴转移到另一个范畴,就是将这些伤害重新界定为更严重或更具合法性的伤害类型。
  • 现实中存在着许许多多不同类型的伤害,对于这些伤害的认可体现为政治斗争,而并非什么理性的发现。
  • 通过伤害标准来确定自由的问题也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平等的问题。因为这儿涉及究竟由谁来承担伤害的决策问题。承担伤害的人的行动将会受到限制,并将承受防止伤害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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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4 15: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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