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每天都在审查合同。
但我相信,大多数法务对自己审过的合同,都有一种“不踏实”的感觉。
因为,这种感觉我也曾有过。
不知道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否完整、可靠,是否经得起履行。
如发生纠纷或诉讼,自己审过的合同能否经得起考验。
即便可以胜诉,公司是否还是赢了官司输了钱,等等。
为什么会这样?
经过数年的成功和失败的经历。我终于明白了,这个担心其实是来自对合同交易的担心,对交易风险的担心。
为什么会担心合同的交易问题呢?
因为自己不熟悉这个交易,不能预测这个交易的后果,甚至不明白这个交易的目的。
因此,对于审查合同,我的重点逐渐放到了对合同交易的理解、对交易风险的把控上。
对于经手的合同,只要我能认识合同的目的,看清合同交易的逻辑,明白交易的风险。
我就敢放手修改或不修改,就能很清楚地看到在哪些地方必须改,以及在哪些地方可改可不改。
合同审查的标准逐渐在我的脑中清晰起来。
我想说的是:
法务审查合同之所以难,是因为缺乏标准。
因此,难于权衡好坏。
法务审查合同之所以又容易,是因为没有标准。
因此,谁都可以得出一个审核结果。这样,要真正成为合同审查的高手。
第一件事便是,认识合同审查的基础是什么?
合同的目的
企业合同的目的是本企业拟签本合同(协议)的目标是什么?
目标决定一切
企业签合同,其目标一定是为了某种期待利益,这种期待利益具体又可体现为,在现有利益之上的增加或者在现有利益之上的避险,至于这种期待利益是否归属于签约方自己,其实并不重要。
因为签约主体可以为他人利益而签合同,这种情况下的审查就更注意合同目的的归宿了,当然,为他人利益签合同的情况毕竟是少数,大部分是为签约主体自己着想。
作为企业合同签约主体的代理人——法务或律师,在审查合同时,第一要素便是要去看我们的委托人签本合同的目的是什么?
比如,买卖合同(签买卖合同)的目的,作为买方,一般是想买进某个设备或产品,要么用于消费,要么用于再生产。
用于消费(或使用),比较简单一些,审查这个合同就要注意所买产品是否符合未来的使用预期。
用于再生产,审查这个合同,就要注意所买产品要用到下面哪个什么的环节或场景,需要提前就注意什么,这个可能就是本合同审查最需要考虑的,而这个往往被忽略了。
总之,合同审查的目的就是要达到这样一个效果:假设合同签订并开始履行了,我们可以通过合同的履行达到我们原来所预期的合同目的,即获得期待利益。
因此,合同审查的基础之一,便是看透合同(签合同)的目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合同目的”不完全等同于我们通常所说的位于合同文本前面的“合同目的条款”或者司法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推测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成立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本来目的”。
这里说的合同目的,是一方主体签署合同的经济目的,是一方主体的期待利益。
交易的逻辑
合同法,又称交易法。
企业签合同,就是通过某项交易,来实现预期利益的。
交易,是在市场中进行资源交换、风险分配。
合同审查是帮助企业(委托人)找到合同交易的逻辑,以便保证该交易的进行,以及控制该交易的风险,降低该交易的成本。
所以,合同审查,表面上是一种文字工作。
内在却是一份观察交易的静态逻辑,预测交易的动态发展的工作。
当然,一定是结合交易方的目的,在现行法律规则和制度下进行的观察和预测。
每项交易,自有其不同的交易逻辑和发展趋势。
比如股权收购交易,其交易逻辑可简单归为:
收购方以支付与估值相等对价的方式,向被收购方购买目标公司的现有及未来盈利能力。
该盈利能力系由目标公司的资产、牌照、人才、技术等组合产生。
因此,股权收购合同的审查,就要关注被收购方对目标公司上述该盈利能力的保证,一方面是对信息披露的完整、有效的说明;另一方面是对组成要素的真实、完整的承诺。
如果不能达到上述保证,被收购方应当弥补给收购方已投入的成本、费用以及部分的预期利益。
前述对交易的考量,即应当成为股权收购合同审查的要点。
交易的逻辑,依交易的类型不同而不同。
合同法所列的15种有名合同,就是15种典型的交易类型,其交易的逻辑各不相同。
实践中的企业合同,大部分是非典型型的合同,其交易逻辑往往遵循企业的经营行为,而非法律所创设的典型行为。
总结:合同审查的基础,除了要熟悉合同的类型、合同的外观及合同的结构等以外,关键是要明白合同审查的目的与学习“交易的逻辑”。
合同审查的第一件事是了解合同目的。
接下来便要着手审查。
审查的工作,其实就是怎样才能达到我们所期望的合同目的。
合同,是将“现状利益”转为“期待利益”的工具。
合同审查工作,在于如何填补两种利益之间的空隙,实现顺利“转化”。
为此,我们要剖析这两种利益。
首先,现有的利益,通过合同的履行,不能因此遭受负面的影响,这体现为风险。
其次,期待的利益,通过支付合同的对价,可以准确、小概率风险的予以满足。
这样,合同审查的关键就是查找可能影响两种利益的因素,通过对合同文字的调整,一是保证交易的实现,二是排除交易的风险。
保证交易的实现,是指合同的交易描述部分,要是通畅的、没有歧义的。
排除交易的风险,是指合同的责任部分,对己方来说,是安全的、不会增加额外负担的。
重要的是,这两部分不是截然分开的。
相反,大多数情况下,两部分是重合的,只是观察的角度不一样。
如违约责任条款,既可说是保障交易顺利实施,因为它对合同一方来说,有不主动违约的的威慑力;又可以说是,它帮守约方排除了交易的风险,通过违约金的弥补方式。
再如支付条款,既可说通过规定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期限,来实现交易,又可以说通过设计交易对价的支付比例、支付条件来排除一方的交易风险。
实现交易,是合同本来要写、要规定的,只是市场在变化、客观环境在变化、交易对手在变化,因此必须加上排除风险的表述。
每类合同,每个合同的风险是不一样的,其取决于交易的地位、交易的条件、交易的逻辑等,这些风险的排除与控制方式,分布在合同的各个条款中,其性质属“阴”。
而要实现交易,则是合同的主要模块来承担,构成合同的明面上的条款,其性质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