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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五、减持

在减持方面,科创板对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明确披露公司控制权安排,除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的要求披露之外,在预披露减持计划中还需进行风险提示等等,而沪主板没有相关特定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4.6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2.4.8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依照《减持细则》披露减持计划的,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2.4.9  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应当参照适用本节关于控股股东的规定。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减持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预告


科创板相比于沪主板增加了一条业绩预告披露要求,如果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4.2条规定的情形,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科创板

沪主板

第十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

第二十八号 上市公司业绩预盈/预亏公告

适用情形:

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将实现扭亏为盈、出现负值、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上升或下降50%以上的,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前期对本期业绩已进行预告的,仍需再次发布业绩预告;如需对前期预告进行更正的,则需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2.上市公司自愿或应本所要求披露年度、半年度或季度业绩预告的,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3.上市公司因《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4.2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适用范围】:

1、本指引适用于预计年度净利润将实现扭亏为盈/出现负值的情形。前期定期报告对本期业绩进行过预告的,仍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1.3.1条的规定,再次发布业绩预告;如需对前期预告进行更正的,则需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2、公司对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进行预盈/预亏公告的,参照适用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1.3.1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七、业绩快报


对于业绩快报,沪主板除了临时公告格式指引适用范围之外,不做强制要求。但是,科创板有明确的规定: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定期报告在正式披露前提前泄露的,则应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四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

第三十一号  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

适用情形:

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6.2.5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2.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正式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3.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正式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等情形,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4.上市公司认为需要或本所要求发布业绩快报的,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公司在年报正式披露前,出现业绩信息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等情形。


八、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方面,科创板与沪主板最大的不同是,科创板对于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类型,新增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针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发布了相应的公告格式指引《第五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符合归属条件公告》、《第六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科创板

沪主板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三条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包括下列类型:

(一)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定义如下:

归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五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符合归属条件公告

/

第六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


九、终止上市


科创板的退市制度相比于沪主板更为严苛,科创板没有ST和暂停上市,触发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财务类或者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则及时披露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触发了重大违法或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则及时披露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科创板

沪主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12.2.1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交易类强制退市12.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二)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三)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市值均低于3亿元

(四)连续20个交易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

证券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情形的,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指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4.3.1:(五)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八)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和公司股票停牌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财务类强制退市12.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达到本规则规定标准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启动退市程序:

(一)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

(二)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

(三)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

(四)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贸易业务;

(五)其他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

规范类强制退市12.5.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第三项情形,由本所提请上市委员会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认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4.3.1:(三)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触及第14.1.1条第(五)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四)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触及第14.1.1条第(六)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九)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十)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第14.1.1条第(八)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  公司在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十、表决权差异


科创板与沪主板最大的不同是允许存在表决权差异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对于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上市公司存在以下2点信息披露的要求:


1.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等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2.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监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出具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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