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合同法》就是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两部关键法律。由于市场主体的活跃和市场竞争的特性,转让公司股权的经济活动逐渐频繁。
我国《公司法》及系列司法解释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做了一般性的规定,有效地规范了各种股权转让行为,保护了股权转让各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实践中,由于股权的特殊性质、多样的公司类型、复杂的行政管制(审批、备案程序)、高额的转让对价等,股权转让纠纷仍然属于疑难、复杂案件的高发领域。
本报告旨在对2014年至2018年间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审结的199件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进行深度挖掘,以求把握审判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挖掘判决背后的裁判价值,为处理股权转让纠纷法律实务提供借鉴。
检索式及检索结果
一、检索条件
案例来源:Alpha 案例库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层级: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159份、再审40份
年份:2014-2018年
文书类型:判决
数据采集时间:2019年1月17日
样本数量:2014年33份、2015年35份、2016年54份、2017年47份、2018年30份,共199份。
二、检索结果
根据 Alpha 案例库统计显示,2014-2018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与“股权转让纠纷”有关的判决文书共计199份。(说明:由于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及公布时间属于不可控因素,本报告检索结果与最高院实际审结情况之间可能存在误差。)
总体情况分析
一、年份与数量
2014-2018年最高院审结的股权转让纠纷199份判决文书中,二审案件159件,占比最大,达到了79.9%;再审案件40件,仅占比20.1%。
二、裁判结果
159件二审案件中,维持原判的有113件,占比71%;改判46件,占比29%;其中,部分改判的案件最多,有28件,占比18%,全部改判的16件,占比10%,而撤销原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仅为2件,占比1%。
40件再审案件中,判决结果为撤销二审、维持一审的案件最多,达到17件,占比43%;其次为撤销一审、二审,重新判决的为16件,占比40%;维持二审和其他判决结果分别为5件和2件,占比分别为12%和5%。
在2014-2018年最高院审结的199件判决中,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是二审、再审中改判的最主要原因,而因证据不足原因改判的最少。
三、律师代理情况
在199件案件中,双方均有律师代理的案件量为180件,占比90%;仅有一方有律师代理的14件,占比7%;无律师代理的案件仅有5件,占比3%;由此可见,律师代理率高达97%。
股权转让纠纷裁判规则分析
在本部分,笔者将以199份最高院判决书为样本,对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及裁判观点进行梳理,并以专题形式对裁判规则进行总结与归纳。
专题一:合同性质问题
1、股权并购前,双方先行签订的意向性协议属于预约合同,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预约合同当事人虽不能请求强制缔结本约,但在预约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案例索引:重庆薪环企业港投资有限公司、重庆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661号。
2、从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看,合同标的是股权,而非房地产,履行合同的结果是持有旭洋公司股权的股东变更,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权属仍在旭洋公司名下,并没有变更到他人名下,故该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例索引:三亚半山半岛投资有限公司、闫琦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414号。
3、涉案法律关系引起了公司的股东变更,公司仍保留其独立法人资格和主要财产权利,实际发生了股权转让,本案为股权转让过程中引起的股权转让税款应由谁承担和缴纳的诉讼,涉案法律关系为股权转让纠纷。
案例索引:辽阳天俊矿业有限公司、常浩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806号
4、协议书约定股权转让对价是冲减债务,实质是转让股权用以抵偿债务,案由应为股权转让纠纷,而非债转股纠纷。
案例索引:甘肃兰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柴银川柴油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95号。
专题二:合同效力问题
1、区分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股权转让还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关键是看合同标的,比如土地使用权人是否更换、合同中是否约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等,股东单单对公司股权的出让行为,不涉及对公司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案例索引:上海擎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大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169号。
2、登记股东本人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签字,且签字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非登记股东名义签字,应当认定属于无权处分,不存在代理行为,不能仅以签字人与登记股东具有“叔侄关系”就推定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索引:岑溪市国强商贸有限公司、冯松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66号。
3、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以不具有处置权的国家矿产资源作为收购价格的计价依据”,实则系买卖国家矿产资源的无权处分行为,因损害国家利益及公众利益,属无效行为。
案例索引:杜宇翔、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72号。
4、由于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单一股东无权代表公司对未来收益作出处分。股权受让方约定以目标公司未来20%的收益给予退股的老股东的补偿的,构成无权处分,应认定为是个人债务,而非公司债务。
案例索引:珠海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九江市庐山区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69号。
5、母公司的股东在没有得到母公司授权情况下,出让对子公司的股权,应属无权处分行为,但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案例索引:福州绿力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蒋汉平、青海正远贸易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四终字第51号。
6、股权出让方是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签字盖章,股权受让方尽到了合同当事人的审慎义务的,合同应属有效,至于授权方是否经出让方法人内部决议,不影响合同效力。
案例索引:龙门县茶排铅锌矿有限公司与广州君富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210号。
7、虽然实际执行的股权转让协议与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合同约定不一致,但是双方对实际履行的协议内容无异议的,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案例索引:马庆泉、马松坚与湖北瑞尚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264号。
8、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对房地产项目的转让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股权转让前后项目资产未发生流转,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开发资质均没有发生改变。因此,本案不存在以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转让房地产项目规避房地产业法律监管的问题。
案例索引:珠海市盛鸿置业有限公司、珠海祥和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2015)民抗字第14号。
9、用于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将股权转让价款约定为66万,掩盖了双方股权交易价格实际为2800万元的真实情况,两份协议构成“阴阳合同”的关系,依法应当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通谋实施的虚伪意思表示,为无效合同。
案例索引:朱鹏杰、高枫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字7号。
10、双方是否存在通过签订合同和补充协议书逃避税费的问题,应由税务机关等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而截至目前相关部门并未作出此类认定和处罚。税务部门对股权转让的税费并不仅凭当事人约定的转让价款来计算,而是会依据相关规定对转让的股权价值核定后收税。因此,双方签订的系列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
案例索引:三亚半山半岛投资有限公司、闫琦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414号。
专题三:合同履行问题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未登记在该公司股东名册,不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
案例索引:陈黎明、荆纪国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60号。
2、涉案股权被质押的情况下,不影响公司过户义务的存在,即便因为质权人不同意等原因客观上不能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仅是一个履行不能的问题。
案例索引:三亚三兴实业公司、北京金源新盛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870号。
3、合同中约定由出让方股东办理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手续,虽然不符合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和公司登记变更权限的相关规定,但相关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双方仍应积极配合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
案例索引:燕子堂、康正君等与陈秀光、韩建厚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210号。
4、股权并购中存在的股权代转和代持股行为,属于整体交易中的一个环节,并非独立的股权转让关系。
案例索引: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泽华宇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101号。
5、股权转让一方消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致使剩余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条件一直未能成就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视为条件已成就。
案例索引:蓝鸿泽、张涛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274号。
6、股权转让对价未明确约定以金矿储量为依据的,应当认定转让对价与金矿储量无明确对应关系,受让人不得以金矿储量不符合预期为由主张变更股权转让价款。
案例索引:林伟青、彭智明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55号。
7、尽管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采取了“赠送”的文字表述,但该“赠与”条款作为有偿合同性质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属于股权转让的对价条款之一,不应孤立地根据该条款的文字表述,而得出该条款系赠与条款的结论,不享有赠与条款的撤销权。
案例索引:吴善媚、李耀生与梁新业、宋汉之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51号。
8、约定以目标公司每年度的分红冲抵剩余股权转让款,是对剩余欠付股权转让价款给付方式的约定。若理解为附条件的付款约定,当公司分红条件不成就时,安晨晖得以免责,不负担付款义务,并不符合本案双方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转让人获取约定的股权转让对价,受让人获取目标公司相应股权的合同目的。
案例索引:彭智明、彭志辉与安晨晖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416号。
9、“欠条”在民间交易中经常用作确认此前以非借贷的方式形成的金钱债务。本案中双方以《欠条》确认此前尚欠的借款和股权转让款(投资款),并非与民间交易习惯不合。受让方提出的“欠条”这种文书不可能反映借款以外的关系的主张,缺乏理据。
案例索引:柯国庆与茂名市伟恒地产有限公司、茂名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茂名市志同贸易有限公司与黄世就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211号。
10、股权的价格虽与公司的资产状况存在一定关联,但并不完全取决于公司的实有资产状况,还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受让方是否存在特殊用途、参与竞买人的多少等多种因素有关。仅凭公司实有资产状况与约定相比在量上有所减少,即主张股权转让价格显失公平难以成立。
案例索引:张磊与内蒙古天宇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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