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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3

2227.制度不应成为摆设

2010.3.3

按照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涉及厅局级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线索应该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而所谓“张虹、王东镇受贿案”不仅涉及现任厅局级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嫌疑,还是检察机关厅局级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嫌疑;不是一般的职务犯罪嫌疑,而是即便封建社会都要严惩不贷的“出、入人罪”的犯罪嫌疑;不是发生在检察机关一般职能部门的犯罪嫌疑,而是发生在承担线索收集和公民申诉处理部门——省级检察机关举报中心的犯罪嫌疑;不是什么疑难案件,而是通过案发前后有关涉案人员的退款情况和检察机关的追诉、法院的判决就可以定案的简单案例!
有关本案的具体情况我在历次申诉和《2057.张虹、王东镇受贿一案始末》2009.9.8)中已经做了详尽的阐述,这里不再重复。仅案发前我帮助张虹同志主动退款19万元人民币(按现行规定不构成犯罪)却被追诉为共同受贿79.5万元人民币和50万元人民币(虽然矛盾,可判决里就是这样写的!),而案发后被举报贪污的房地产开发商的涉案人员方面被动退款近60万元人民币(全部涉案金额为79.5万元人民币,举报的金额也是60万元人民币)的当事人却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追诉和惩处(在我和张虹同志的判决中称“另案处理”)就可以说明问题!
我和亲友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举报被转回了省人民检察院后不了了之,我向省人民检察院的申诉和举报据说转给了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而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却说查无此事。我索性直接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举报和申诉,立案至今已经五个月过去了(法定处理期限为三个月),查问案件处理的进展情况却被告知卷宗还没有调来!
还用我再说什么吗?
制度再好、法律再完善,形同虚设又有何用?
当年,为了引起党和国家对司法腐败和体制缺欠的重视,我抛弃了办案检察官许诺的无罪释放的可能,在法庭上公开揭露了办案检察官超期羁押、逼供、骗供、指供、徇私舞弊的犯罪嫌疑,却被超期羁押近六年后以共同受贿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响应国家机关干部“五不准”规定在案发前主动退款、案发后公开揭露办案检察官违法办案、徇私舞弊犯罪嫌疑的我们却被开除了党籍公职深陷囹圄。
我承认,在同样的情况下我也可能犯同样的错误,所以我把矛头直指产生此类问题的体制和制度缺欠,而尽可能的放涉案检察官一马,包括在法庭上回避了对证明自己无罪有利的涉案各方的退款情况和放弃了上诉,刑满后才开始为自己翻案。
从此案发生到现在,检察机关在办案制度上已经有了相当的完善,可是纠错机制还形同虚设,特别是涉及自己部门的职务犯罪方面还显得软弱无力。
如果自己的刀不能削自己的把,国家就要考虑完善制约机制的问题,否则难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这就是本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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