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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7.依据事实和法理,还是依据伪证复核案件?
2010.12.6
今天,我收到了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内容如下: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沈检申通[2010]21号
申诉人王东镇,男,汉族,1951年3月22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0号342室,原系沈阳市物价局房地产城建处处长。
申诉人王东镇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沈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2005]沈刑监字第15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2006] 沈刑监字第82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2008] 沈中立刑监字第35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立二刑监字第0000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于2009年9月17日向我院提出申诉,请求提起抗诉,要求改判其无罪。
经本院审查认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沈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申诉人王东镇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诉。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该案的复查检察官是赵景辉同志,其复查结论依据的是案卷中的伪证,回避了我复查申请提出的主要复查项目和线索:一、有关各方的退款情况;二、王长永副总经理证词的真实性;三、对检察官滥用刑具逼供造成的我左侧面部神经痉挛做出伤害司法鉴定。因此与事实和法理不符。
我本来就没指望下级检察机关纠正上级检察机关违法办案造成的冤假错案,何况还是上级检察机关的同一部门,其中还可能涉及到检察机关现任厅局级领导干部的犯罪嫌疑,但依据申诉程序只能一步步进行和考察。
我承认自己在所谓“张虹、王东镇受贿案”中存在包庇情节和过错,并由此引发了办案检察官的徇私舞弊和人民法院的错判,因此放弃国家赔偿。但我的包庇情节和过错与办案检察官相比不过是小巫见大巫,且事出有因。所以,我敢于在法庭上公开揭露办案检察官的违法办案问题,在互联网上以此为例呼吁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将本案的所有判决、裁定、本人申诉和证据公之于众,接受历史和公众的检验。
正义和公正不能挂在嘴上、写在墙上,而要经得起历史和事实的检验。否则,就是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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