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7.胆怯,还是袒护?
2005.9.30
当年,为了避免株连和负面影响扩大,我代妻代友投案自首之后,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办案人,某处处长曾经给过我承认XX万可定无罪、一周或一个月内放我的承诺,甚至可以写出字据,盖上检察院的大印,交给我弟弟保管。由于我拿不出那么多钱,少了又不行,多次试探之后,只好如实承认分文未得。
相持了近二十个月,在诱惑和煎熬无效之后,为了让我放心大胆的出伪证,袒护某人,另一办案人不但向我透露了基本案情,主要办案人与某人的关系,还自豪的向我表示:公检法是一家,可以翻手云,覆手雨。如果我因此入狱,他可以陪我入狱,让我吃小灶、住单间。可是,他们并没有履行短期内放我的诺言,在其后的四个月内一面诱导我完善原口供,一面不断的引诱和挑唆我出伪证咬其他人(省财政厅领导)。最后,为了堵塞漏洞,不惜株连无辜,又编出一套谎言胁迫我出证。我只好采取非常措施,托释放的狱友将有关情况向亲属和省纪委反映,并理所当然的翻供。
在法庭上,我公开揭露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公诉人的所有指控都被推翻,最后哑口无言。庭审后,我通过了对质和测谎,仍被检察官和法官的神圣同盟,有关领导的护短,依漏洞百出的伪证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满以后,我依法提出申诉,不是驳回,就是不予受理。昨天,省高法的01号信访接待人员更让我拿出其它当事人的口供笔录(我无法办到)作为受理条件,岂非咄咄怪事?
我知本案复杂,事关检察官、法官违法办案判刑,调查取证困难,检察院得罪不起。但一级级的推诿搪塞就能解决问题吗?
胆怯,还是袒护?
附:申 诉 状
申诉人:王东镇男 1951年3月22日生 民族:汉 工作单位:无 家庭住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0号3-4-2室 联系电话:23996700 被申诉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因张虹、王东镇受贿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6]沈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和[2005]沈刑监字第15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的判决和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 改判本人无罪;
2、 退回不当罚没。
申诉理由:
1993年初,本人帮助辽宁省综合房屋土地开发公司通过我前妻张虹贷得暂时闲置的财政资金1500万元人民币(已全部收回),该公司提出现金60万元人民币答谢有关方面(可查公司有关记录)。其中30万元由该公司业务部主任王丽杰交给了张虹,张虹给了王丽杰1万,经理10万,处里5万,自留14万(没有超出地方政府规定的引资奖励标准);30万元王丽杰自己留下了。
中央提出机关干部“五不准”以后,我代张虹找王丽杰退回了自留的14万元,张虹自己找王丽杰退回了给处里的5万元,这些退款王丽杰没有交给公司。以上事实,有案发后王丽杰和关总经理家属的退款情况证明(前者第一次退了28.5万元,第二次退了21.5万元,合计50万元;后者第一次退了6.5万元),王长永副总经理了解有关情况。
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此案由我而起,张虹不让我介入此事,公司也未向我透露有关情况,我对贷款和回报的提取、分配情况并不清楚,只是凭直觉感到此案只有落在我身上责任较轻。又由于检察机关追查的钱数高于王丽杰送到我家的钱数,张虹告诉我的退款数字也多出两万,为避免可能的株连,1993年11月23日,我在王长永副总经理的暗示下(检察机关正在对面屋里数钱,承认30万可定无罪,却没说明包不包括以前退的14万),在不了解全部案情和最新退款数字的情况下(我投案自首前,又有人退了21.5万元),当机立断携帮助公司堵窟窿筹集的10万元现金(11月20日,我找王长永副总经理了解有关情况,表示愿投案自首解脱大家时,他让我帮公司筹借25万元堵上窟窿,就不用投案了。当即张虹就回财政厅借了15万元,由我交给了王长永副总经理,另10万元由我筹集)和全部能打到案子里的财产(还放在家中的4万元存折)代妻、代友向省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揽了43万)。我的做法虽有故意包庇情节,但由于对不上案情,很快就说明了真实情况(办案人也完全清楚我投案的动机、筹款中张虹所借15万元的来源和我在本案中一分钱未得),并有主动退款、忍辱负重查清案情、当庭揭露检察机关某些人徇私舞弊,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只是在办案人的请求(明确告诉我张虹得了49.5万,王丽杰得了30万,张虹保不住了,保王丽杰吧!后暗示我张虹得了50万,王丽杰得了29.5万)和逼迫、可定中介无罪释放的诱惑下,出于搞清问题和尽可能少的牵连一些人的目的,才替王丽杰(其父为市检察院退休处长、武术教练,与主要办案人有特殊关系),承担了29.5万元人民币(仍无法凑足钱数和说清来龙去脉、对上案情,我撂进去的4万元个人储蓄,检察机关也没要,没收钱数是46万可为证),以与其口供相符。这些情况,我已在1997年12月3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时当庭说明(有笔录和相关资料为证),我和我的亲属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做了举报。在本案中,本人既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介绍贿赂,只是为了搞清案情和尽可能少的牵连一些人,或主动或被动的出过一些伪证,并已如实说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伪证定罪,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且有故意包庇犯罪之嫌,故本人提出申诉。
此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王东镇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1、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6]沈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3、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沈刑监字第15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复印件
4、1999年8月29日给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贾永祥院长的信
5、王长永副总经理的证词